关于红绿灯通行规则的探讨
规则是群体共同制定并通过的、群体共同成员都需遵守的、调整群体成员间权益关系的条例和章程。
必须有利益冲突才需要规则,最好的规则实现了群体成员间的权益均衡。如果权益不均衡,必然起冲突,则规则必须调整。
理想的文明社会具有完美的规则(法律)体系,社会没有冲突。否则,冲突多多少少存在,直至通过战争以生死的方式来调整权益关系。
关于红绿灯通行规则,大家都知道不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具体的操作细则,并随着道路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完善。
今天在这里就这么一个简单的小事讨论啥呢?我主要想讨论一下规则的效率问题。
上面说到,规则是用来调整权益冲突的,然而,我们通常所讲的或者说日常认为的一些冲突,就没有一些可以利用改善的缝隙吗?恰恰是这个红绿灯通行规则我认为是有这个缝隙的。
大家知道,红绿灯通行规则最通常的说法是“红灯停,绿灯行”。“绿灯行”没问题,但红灯真的必须停吗?我认为值得讨论。
就上面提到的缝隙而言,我认为,对于规则,在不损害别人权益的前提下,自身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动作获取自己的超额利益,从而使原来的系统具有了溢出效益,这肯定是件好事。具体到红绿灯通行规则而言,获取溢出效应的办法如下:
1.明确:红绿灯的通行规则是为了不使别人的权益受到损失同时也保护自己的最大权益。
2.“绿灯行”具有至高优先权,遵循正常通行的一切规则。
3.对机动车而言,严格实行“红灯停”规则。
4.对非机动和行人而言,“红灯停”改为“红灯让”,在绿灯方向车流人流密集的情况下,均须让行;在绿灯方向车流稀少甚至没有、人流比较稀松的情况下,非机动和行人可以通行,出了安全事故责任完全自负。
5.对非主要道路实行智能监控,在机动车稀少的时段开启黄灯警示,各方向车辆和行人谨慎通行,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严格限速,超速行驶时发生事故负全责。
6.在路权相等的情况下,机动车应该礼让行人,行人也要适当礼让机动车。
7.提倡掌握路权一方通过路口时适当减速,集中注意力观察路况,在道义上适当考虑相对方的权益,体现互谅互让精神,但完全不是义务。
8.掌握路权一方具有通行的绝对权利,不承担相对方因违规造成的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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