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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下探索老赖财产发现方式及路径

前文: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梳理上海及其他地区案例近百起,通过分析,发现老赖规避执行的“智慧”。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及自身经验,分析老赖“遁财”的常见及不常见手段,进而为后续如何发现财产线索提供借鉴基础,并提出几点拙见,供读者品阅!

一、被执行人的“智慧”

(一)银行账户

1、强制执行时,账户内无余额,但账户信息显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查询节点之前银行有大额的资金来往。如(2015)宝刑初字675号、(2016)沪0116刑初483号、(2014)闵刑初字第1721号、(2015)浦刑初字第2585号。

2、注销、变更退税账户、基本账户等。如(2014)闵刑初字第2582号,被执行人故意注销基本账户,转移他案已收代管款。

3、借用他人账户进行汇款、转账、接收货款。如(2015)闵刑初字第1251号、(2015)闸刑初字第362号。

(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1、将房屋、土地转移至他人名下。虽然在形式上不外乎赠予、买卖、以物抵债(此种方式今年3月起行不通了)等有限几种,但在具体实现方式上却途径多元:如通过其他法院调解书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将查封土地使用权转让他人,协议离婚,拒绝房屋过户等方式。如(2015)闵刑重字第2号、(2013)崇刑初字第2号、(2016)沪0114刑初969号三案中有体现。

2、房屋、土地征迁。被执行人将被拆迁房屋户主变更至子女名下,被执行人将待拆迁房屋转至朋友名下,被执行人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后仍不履行判决义务。如(2016)沪0114刑初969号。

3、房屋、土地出租或转包。房屋、土地即使在被查封状态下,仍然可以产生财产利益并被隐匿。如被执行人将已查封或未查封的房屋出租后,隐匿租金。被执行人将已查封或未查封的土地通过他人或虚假合同方式转包他人。拒绝搬离涉案房屋、商铺。如(2017)沪0115刑初2325号、(2017)沪0112刑初1027号、(2017)沪0106刑初95号。

5、设置虚假债权使房屋二次抵押。被执行人为隐藏其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虚假借款方式,在房产上设立一般抵押权登记,导致该房产被二次抵押。

(三)机动车

1、将车辆转移至他人名下。如伪造买卖协议将车辆过户他人。以他人名义购买车辆。通过协议离婚将房屋车辆归前妻所有。如(2015)宝刑初字第675号。

2、隐匿、拒不交出查封车辆。(2015)宝刑初字第675号案件中亦可见。

3、车辆抵押、质押或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将已查封或未查封车辆抵押给他人。如(2015)松刑初字第2317号。

(四)其他财产形式

1、股权。包括股票在内,公司股权含有一定的财产价值,被执行人在规避执行过程当中当然亦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普遍的做法:以他人名义代持股权或是将公司股权转到亲戚、朋友名下。或者股权变现后隐匿资产。如(2017)陕0802刑初683号、(2017)豫1729刑初787号、(2017)豫1729刑初787号。

2、保险、支付号账户。被执行人通过保险账户规避执行,一种方式为隐匿保险理赔款,如(2015)内刑初字第347号。另一种方式为投资收益型保险或是商业保险,如(2014)容刑初字第102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有分红保险收益;在(2015)娄中刑一终字第 232 号案件当中,被执行人为家属购买较大额度商业保险,并有部分退保费用。现阶段下,支付宝账户已属于法院可控的财产方式之一,但被执行人亦可以通过他人支付宝账户实现了自身信用卡还款,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如(2015) 杭西刑初字第 816 号案件。

3、其他动产。动产即使在查封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亦有可能通过搬离、变卖、出租、以物抵债的方式进行处置。如(2016)沪0106刑初第1060号被执行人变卖机器设备。(2015)鱼刑初字第379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在继承纠纷中放弃财产(动产)继承权。(2017)吉0422刑初45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变卖已查封的23头乳牛。

二、几点拙见

从实践来看,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在查询、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土地、房产、车辆、股权等各类信息和财产上,基本上已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了全面快捷的效果,尤其在2018年,最高法通知新增21家银行存款可网络冻结、扣划,最迟到4月30日拓展至所有地方性银行。但就样本案例及实践经验而言,一方面被申请人的财产范围远大于现可查控财产,无法穷尽一切途径;另一方面现有技术手段并不能完全杜绝规避执行行为。因此,在强制执行财产线索发现方式和渠道上,仍有许多可作为空间。


1、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3 年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每年法院系统上传的裁判文书数以千万计。从样本案例来看,个别被执行人在其他案件当中系原告或者是可取得利益方。因此,对相同当事人的裁判信息进行比对,亦可以知道被执行人在另案中可期待的利益。另一方面,裁判文书当中往往体现被执行人的住址、讼争财产、银行账户乃至继承信息等,这些均对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相当的帮助。

2、相关知识产权登记、公示网站。知识产权作为法律规定的物权客体,同样附着财产利益。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知识产权权利,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拍卖亦不失为一种查找财产线索的途径。

如查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可登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等。网址如下:

http://sbj.saic.gov.cn/

http://www.ccopyright.com.cn/cpcc/index.jsp

http://www.sipo.gov.cn/zljsfl



3、相关政府企业网站查询。相当多的政府网站由于其监管职能及信息公开的需要,会公布其职能范围内的企业或个人信息。如各级建设局网站往往公布政府重点工程招标及中标信息、企业资质等;各地方房地产管理网站往往公布商品房预售信息、存量房信息等。而很多企业网站上同样会报道所中标或参与的工程信息,这些工程信息往往包含履约保证金、工程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的信息等,这些都是企业应收账款或对外债权,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4、实地调查未登记财产。样本案例亦反映出,一些车辆、土地、房屋可能并不存在相应的登记信息或是与登记信息不符。如农村土地可通过转包、出租等方式获取收益,但却无法通过查询登记等方式发现。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小产权房”,往往通过出卖、出租等方式获取收益,同样无法通过查询登记发现。因此,对于前述这些未有充分登记信息的财产,往往需要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来发现。

“强制执行以强制力为后盾,然而法院天生便不具备军队和政府那样程度的强制力,因而随时可能出现无力完成执行工作而求助他人的尴尬局面。这是法院无法摆脱的宿命。”不仅在强制执行力方面, 在执行财产发现上法院亦存在相同的宿命。在财产发现上,律师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但作为法律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律师群体在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的同时,在相应事项处理方面往往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主动性。早在 2004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已推出“委托调查制 度”,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可持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向相关主体调查财产证据和线索,不配合的主体按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处理。在强制执行过程当中,注重法律共同体尤其是律师群体的专业配合,重视律师所提供的财产线索,并对律师的财产发现行为依法给予必要的支持(如开具调查令),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量的同时,亦可以取得较好的执行效果。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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