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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撞路灯杆死亡,家属索赔74万,没路灯不会死!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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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3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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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男子李某,已过知天命的年纪,平生酷爱饮酒,特别信奉诗仙李白写的“惟有饮者留其名”。

男子李某爱喝酒到什么程度呢?可以这样说,顿顿不离酒,一不留神就喝多,人多定喝多!李某的家人曾多次劝解李某,但李某坚决不听。为此,李某的家人对此也是无可奈何,只能放任不管。

2020年的一天,李某闲来无事,骑着电动车出去转转。美好的夜景令李某流连忘返,迟迟不舍离去。想着明天也没什么要紧的事要做,干脆,就在外面多转转,把以前忽略的美景好好欣赏一番。

不知不觉中,李某骑着电动车来到了自己经常光顾的小饭店。这家小饭店虽然小,但地理位置好,而且老板的厨艺超级了得,很多人从很远的地方专门到这里吃饭。李某也特别喜欢这家饭店的味道,为此,经常光顾。

李某正犹豫要不要进去吃点东西,这时李某的肚子很争气地催促李某快点去吃宵夜。李某会心一笑,还是自己的肚子最了解自己的心意。李某不再犹豫,把电动车停在一边,锁上,就快步走进了小饭店。

现在这个点正是小饭店最忙碌的时候,李某好不容易在一个角落里找到一个位置。这张桌子上还有一个人,男子赵某。虽然如此,考虑到人太多了,李某只能同意拼桌。

李某点了一个小炒黄牛肉、爆炒猪肝、一碟花生米,还有一瓶白酒。在等待上菜期间,李某跟同桌的赵某聊起来。两人越聊越投机,越聊兴致越高,甚至有点相见恨晚的感觉。

等到李某的菜上齐,两人开始一起吃菜喝酒,好不痛快!毫无疑问,李某今天又喝多了!一直到晚上十一点,李某酒足饭饱之后,才晃晃悠悠地准备回家。

与当晚认识的赵某告别后,李某摇摇晃晃地骑上电动车回家了。李某刚开始还能正常行驶,不一会就骑得有点偏离路线并撞上路边的路灯杆后倒地。

由于事发晚上十一点,路上行人很少,李某倒地后好一会才被人发现报警,并送往医院治疗。由于李某倒地时摔倒了头部,且没有及时送医,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李某死亡前身体里的酒精含量达到229毫克/100毫升,远远高于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

李某的家属悲痛欲绝,在处理完李某的丧事后,认为李某的死亡与这根路灯杆的设置有直接的关系。事发路段是县道,路灯杆设置必须经过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没有这个路灯,李某就不会死。

为此,李某的家属将设置路灯杆的镇政府起诉至法院,要求镇政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40284.2元。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调取了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并到事故发生地点做了详细的实地查验。

最终,法院认为,路灯并不会增加事故风险,镇政府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路灯杆与李某的死亡之间也不具有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本案中,镇政府没有直接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的死亡结果与镇政府设置的路灯杆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镇政府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是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归则原则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侵权责任成立以过错为归则原则。

判断一般侵权责任是否成立,需要看是否具备下列四个要件:1、存在违法的侵权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3、存在损害后果,只有发生了实际的损害后果,才有可能需要赔偿,但是存在损害过后,不一定可以索赔,需要看其他要件是否具备;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侵权的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没有侵权行为,就没有损害后果。

只有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追究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镇政府设置的路灯杆在车道之外,位于路边绿化带中间,不影响通行视线,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碰撞路灯杆的事情。李某作为当地村民,对事故发生路段及周边环境应该非常熟悉,因此,镇政府设置路灯杆并不会加大事故发生的风险

此外,镇政府没有直接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李某死亡的结果与设置的路灯杆之间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李某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其醉酒驾驶,李某在醉酒的状态下,已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镇政府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二、本案中,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醉酒驾驶电动车的危险应有明确的认知,而其放任危险,导致事故发生,产生死亡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

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人死不能复生。

《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刘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应当认识到醉酒驾驶电动车的危险性,而其在认识到可能存在的危险之后,不顾危险,依然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电动车回家,其自身对危险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李某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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