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出售固定资产、转让无形资产所有要权的收益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转让投资取得的价差收入应作为“投资收益”。
例1:甲公司将其出租的一栋写字楼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期满后,甲公司将该栋写字楼出售给乙公司,合同价款为30000,0000元,乙公司已用银行存款付清。
(1)假设这栋写字楼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出售时,该栋写字楼的成本为28000,0000元,已提折旧3000,00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0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25000,0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30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写字楼 28000,0000
(2)假设这栋写字楼原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出售时,该栋写字楼的成本为21000,0000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借方余额4000,00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0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250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写字楼(成本) 21000,0000
--写字楼(公允价值变动) 4000,0000
同时,将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0,0000
例2:甲公司将其作为长期投资持有的远海股份有限公司15000股股票,以每股10元的价格卖出,支付相关税费1000元,取得价款149000元,款项已由银行收妥.该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为140000元,假定没有计提减值准备.
借:银行存款 149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40000
投资收益 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