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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申报附表填报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新所得税申报附表填报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论文作者 赵新贵
论文关键词 ,论文来源 会计师,论文单位 京,点击次数 57,论文页数 40~41页2007年2007月论文网 http://www.lw23.com/paper_12823441/



  新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体系,正如该表名称所表示的,分为两大部分,即“销售(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这也是主表“收入总额”中的两个主要内容。这两部分收入明细项目的设置,基本建立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每个项目的填报范围,与相应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也基本一致,这就极大方便了纳税人的填报工作。但在具体填报时,仍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让渡资产使用权,在该表“销售(营业)收入”部分,分别有两个项目反映这方面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包装物出租收入”。根据填报说明,“主营业务收入”的“让渡资产使用权”项目,应仅反映以出租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等为主业的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租金收入。但实务中,其他企业偶尔也会发生此类租赁业务,那么其他企业取得的这种租金收入在该表应如何反映呢?填报说明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因其他企业取得的这种租金收入在会计上都是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的,所以在该表的“其他业务收入”中“其他”反映更为合适,这也有利于申报表的填报与会计核算相对应。
  关于“其他业务收入”的“包装物出租收入”项目,需要注意的是出租、出借包装物没收押金的处理。没收的押金会计上一般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当于收取租金,应通过该表“其他业务收入”中“包装物出租收入”反映。但也并非所有没收的押金都在此行反映的。如对一些特殊包装物,企业可能会加收押金,根据会计制度,没收加收的押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这部分没收的押金实际上相当于收取罚款,因此应填入“其他收入”部分“营业外收入”的“罚款净收入”中,而不能作为租金收入。
  这里还需注意的是,除包装物租金收入填报口径与原申报表相同外,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和出租固定资产,与原申报表的填报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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