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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所曾波:众筹平台一定要有一个准入机制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波表示,众筹平台一定要有一个准入机制,包括它的专业能力、资金门槛和项目的风控措施要跟的上,这样才能成为合格的众筹平台,否则会成为系统性灾难的引爆平台。


在欣赏正文之前,工坊先为各位坊友放一曲赵雷的作品《画》,非常棒的一首原创,当年曾得到刘欢的大力首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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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文字实录:


曾波: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非常感谢马博士提供的平台,能有机会跟大家做一个交流。我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是法律实务界的代表。今天的实务研讨会,我确实是来学习的,我个人有几点感受。


第一,今天的研讨会我有两个没有想到。一是没有想到像刚才的黄博士、马老师,以及人大的杨院长,这么前沿或者跟实务结合这么紧密的。研究的深度据说前年已经有专著出来了,前瞻性非常敏感,这是我没有想到的。二是来自青岛开发区的领导,贵州对股权众筹这块的重视,在地方政府层面对股权众筹业务,他们的敏感性,政府的支持力度这么大。目前实务界还是灰色的地带,政府能有这么大的力度,我觉得这是另外一个没有想到。


第二,既然股权众筹将来是资本市场领域,可能对我们实务界形成一个很大的挑战,也是很大的空间机会。黄博士刚才提到了马博士设计的框架里面有风控制度设计,有二次尽调,包括领筹模式,这中间肯定有大量的律师参与。但是在目前的框架下,因为我此前是做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为企业引进一些投融资,以及做一些并购。尽管以前股权众筹一直在关注,但是真正到系统的了解行业,还是最近的事。但是我感觉在行业实务界真正成熟的法律模板,尽管马博士已经把业务流程给描述出来了,每个环节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文件去落实,每个法律文件怎么配合,形成整个股权众筹的系统。我觉得目前市场还没有特别成熟或者是能够经得起检验的一套模式出来。我感觉我们作为实务界有大量的工作可以做。


今天一个是政府高层有高屋建瓴的倡导,一个是实务界对产业看的这么远。我感觉到背后是冰火两重天的事情,如果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它的系统性风险会比P2P的系统性风险大的多,从法律处理实务手段上来讲,债的处理无非是多设置一些增信措施进行一些担保。但是股权的东西,一旦项目虚假,一旦经营出现问题,一旦执行人的道德水准出现问题,可能导致他不仅仅投资款不保本,血本无归都是有可能的。我觉得在股权众筹背后,在操作层面一定要看到它隐含巨大的风险。


下面我简单说一下我对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初步考虑,如果大家有什么好的指导建议或者相互商讨的,我们下面再继续交流。


我刚才说了尽管法律实务领域处理比较多,但是大成在背后,爸爸参与P2P平台的风控,处理过大量P2P跑路的事件,总的来说我们大成在这个领域已经形成了比较强势的风控团队。今天由于其他成员没有参加,我是作为接触这一行业比较短的代表过来参加。如果我认识不到位的地方,请大家多多指正。


今天的交流主要分部分:一是股权众筹概述。二是股权众筹的风险来源。三是股权众筹的发展建议。


第一,股权众筹的概述。我刚才说到股权众筹已经是非常热的词汇,自从高层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以来,好像不提众筹,不提P2P,不说新三板就有点落伍了。但实际上众筹是不是新生事物,我们知道它肯定不是新鲜事情。我们从最早的和尚化缘建庙,众筹就是以众人之力来做一件事情。我们今天在这里所说的众筹,肯定不是这些传统意义上的众筹。我们所说在互联网环境下的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不同于传统的产品众筹、慈善众筹,以及捐赠类的众筹。股权众筹有一定创新性,我的理解它的创新是把传统风投那套投资的方法,以分散化、中介化、传统的风险投资对项目的投资都是直接的,他们不经过投资人,他们都是专业人士在审查项目、盯项目,甚至导入一些资源。


就是把传统风投的事情分散化、中介化、间接化来做传统风投的事情。这样在互联网的环境下创造一种新型的投资行为,所以有的人说股权众筹是C2B的概念,我认为不应该是C2B,或者我们把它叫做A2B好一些。因为前面的C应该是投资人的概念,他做的是投资的事情,而不是消费的事情。


但是由于把一个专业投资的事情做成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做成大众化的事情,这样以来就会产生非常大的风险。比如说现在满街都是各种孵化器,各种众筹咖啡,各种天使。事实上真正的股权众筹是把天使变成一个鸟人的过程,是普通的鸟人,月收入千八百的可能参与到这个过程当中。没有风险控制的股权众筹等同于裸奔,在炒的比较热的时候,大众都有参与的时候,感觉谁不参与谁就落伍。但是我们今天来的有VC机构、PE机构,你们所了解的行业项目的成功率都在百分之多少。我所了解的20%、30%,能达到50%是顶级的非常成功的PE机构。


但是你们对项目的投入肯定是专业的项目筛选团队,肯定有全程的跟踪,有各种风投的机制,优先出让,优先回购。在强力保护之下才有20%到30%的成功率,把投资人分散之后,他的项目,还不是说项目后端,是不是能上市,是不是能被成功的并购,他的风险肯定被放大。如果放在互联网上,这种基数的放大效应,一旦形成系统性或者波段性的风险潮,他的风险就会变得不可控。这就是我刚才所说的,如果很热的情况下,他的风险啊不可控,我感觉到内心是一个冰火两重天的境界。但是这并不是代表我不看好,我非常认同杨院长说的,下一波中国的腾飞可能在股权众筹的基础之上,会超过美国,超过欧洲,会有一个新的爆发点。如果控制不了风险,这种先发优势就失去任何意。


其实从我们法律实务来讲,所谓股权众筹,它落实到法律关系上,它有三个主体,投资人、融资人和融资平台。因为法律在制度的安排上肯定要保护弱势一方,我们知道在这个领域谁是专业的,平台是专业的。融资人它最了解项目的情况,谁是弱势,肯定投资人是弱势。它分散化、非专业化。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法律关系的设计,包括顶层宏观制度的设计,一定是基于保护投资者的领域,使这三者之间,投资者与融资者的关系,投资者与平台的关系,融资者与平台的关系,融资者的项目真实,信息公开透明,平台承担起平台的责任。平台不仅仅是提供交易的中介平台,它应该是一个高于传统中介平台基础上对它更高一些的风险控制要求。因为很多平台的背书和领头人的背书,投资人敢于投某一个项目,有时候他是盲目的。这样以来对平台会有高于传统撮合交易,提供信息的平台渠道,甚至它应该承担项目筛选的义务,承担起二次尽调,甚至还可以往后跟。因为是投资行为,投资者讲将来的回报,如何变现,如何并购,后面能不能有一套跟踪机制。既然平台跟踪不了,能不能对项目融资人形成一种约束机制,对投资人是一种负责的态度,这是股权众筹的法律关系。


第二,具体到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我想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首先是现有的法律体制所形成的股权众筹,它固有的法律风险。刚才说到现有的法律体制,已经给股权众筹留下的空间特别狭窄。其中有两条红线,一个是大家所知道的非法集资,其中涉及集资诈骗,项目是真实的,只要符合四个条件,是公开性、不确定性等等,只要符合条件就能够认定。如果在项目过程当中是虚假的项目,是伪造出来的,讲一个故事可能就是集资诈骗,这是咱们在P2P平台发生了很多的法律风险。股权众筹还有一个擅自发行股票罪,它的构成更加简单。


一个是公开性,要么是针对不确定的人发行股票,要么是针对确定的人超过两百人以上发行股票,只要是未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它就构成一个擅自发行股票罪,它还没有后果研究认定条件。所以这是股权众筹比传统的债券众筹多的一道红线,这两道红线压缩了股权众筹的发展空间。刚才各位学者或者是专家已经说了,证券法修改过程当中有一定的突破,至少在目前做平台的时候要注意这部分的风险。一般现有的平台,我所了解的转换风险的方式,一个是线上只提供信息发布,一个进行线下签约,线下成立有限合伙。通过线上线下的模式来控制公开发售股票,避免这个法律风险。


还有其他会员的方式,先成为会员,把你的不确定人转化成确定的人。然后在两百人以下进行制度性的设计。所有平台的交易方式设计,基本上都是在规避非法集资和擅自发行股票这两道红线。


股权众筹所有的风险,来自于交易模式,它在发明过程中,它从没有到有,真正创新的是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是把投资人分散化,把原先没有的投资行为加上一个中介,然后把它进行一个间接化,非专业化的改造。在利用互联网平台做依托开展业务,这种情况下每一个环节都会增加它所有的风险,这是股权众筹所固有的商业模式,所固有的法律风险。


如果细化来说有平台的风险,因为它必须借助平台,平台准入,有没有一套合适的人员,合适的机制来审核项目,有没有真正专业的人帮投资人审核项目,项目是不是真实,这些领头人有没有项目鉴别能力和项目跟踪能力,这都是股权众筹模式下所固有的法律风险。


还有就是道德风险,事实上整个股权众筹商业模式下不仅仅有法律风险,有商业模式产生之初所带来的先天性的风险点。因为平台是商业机构,平台的盈利从哪里来,平台的盈利大部分做交易佣金。所以平台有时候找不到好的项目,它就鱼龙混杂的上一些项目,只要项目融到钱就收一定的佣金。如果项目审核标准下来了,对投资人是不是不负责任,这就是道德层面的。还有项目的真实性,我作为一个融资人,我能不能讲一个很好听的故事,做一个PPT很好的商业融资书。如果后期平台没有跟踪,如果领头人负责了大量的项目或者没有项目跟踪能力的情况下,这些钱就是我的了。融资人可以通过讲故事打到钱,项目的真实性也是道德风险。


还有领头人的职业操守,领头人在这个过程当中非常关键。之所以是平台,它提供的不管赋予多少监管能量,他真正的精力还在于维护平台的运营。他有成百上千个项目的时候,平台说的再好听,真正的项目跟踪人在领头人,平台就没这个精力,没人力资源,我跟马博士的观点不一样,项目少可以做二次尽调,项目多的时候有多少人做二次尽调跟踪,你付出多大的精力与你的收益是不是匹配。所以这个时候关键看领头人的职业操守,把所有宝押在领头人身上风险很大,他很容易受个人私利的诱惑,很容易受各种限制,这就是股权众筹模式所带来领头人方面的风险。


第三,股权众筹的发展建议。我们也不是很专业,刚才各位专家学者提的很到位,要给股权众筹一个创新性的交易体制或者是金融创新的制度,要给他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给他一个生存空间。目前至少监管层和高层对这块比较支持,这是一个很乐观的心态。


希望建立比较完善的众筹监管的机制,为什么我们叫做立体机制。大家都知道证监会的人数非常有限,他要监管多少家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他们有多少人管。再加上股权众筹放开之后,成千上万的企业,证监会完全是管不过来的,谁来管,需要建立一套立体的股权众筹的监管机制。这样才能有效的对股权众筹的商业模式进行有效的管理。


众筹平台一定要有一个准入机制,包括它的专业能力、资金门槛和项目的风控措施要跟的上,这样才能成为合格的众筹平台,否则会成为系统性灾难的引爆平台。


要加大对融资项目的准入限制,除了平台对融资项目要有初步的监管,要有一些专业的投行人对项目有初步的判断。比如说几个人以上资深的投行人对项目有推荐,或者出一个能够给普通人提供投资参考的专业建议,或者能不能把这些项纳入备案机制,把真正融资的,类似于工商局创业股东团队一样。你这个项目上我众筹平台的时候,我把项目的创始人列入名单,名单影响你将来创业的信用机制,能不能做这种制度化的安排。


要设立合适的投资人进入门槛,投资首先是风险比较大的行业,投资甚至比炒股的风险大的多。投资人血本无归的时候肯定也会跳楼,让什么人来投,一个是会玩的,玩得起的,能不能对投资人有一个进入的门槛,这也是刚才演讲的专家学者们共同的意见,要引入一个合格投资人的概念。这是我今天所要介绍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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