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重置成新价就是在当前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材价格、运输费用和人工费用情况下,重新购建与原有房屋结构、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由于公房的产权人并不是承租人,房屋也不是承租人建造的,所以要刨除掉建造房屋的成本,而私房已经由个人花钱购买为个人产权,所以不需要再刨除建造房屋成本。 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变更实际上是一个行政行为,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对更名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行政审查。而审查许可更名的条件,按照现行《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的规定,主要有六个:1、原承租人外迁或死亡;2、新承租人必须和原承租人具备家庭亲属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上;3、新承租人必须和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共居时间的起算点以原承租人外迁或死亡时开始向前推算;4、新承租人以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5、原承租人配偶以及本址户籍在册成员无异议。6、经法院判决变更承租人的,可根据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办理。满足以上条件的新承租人向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通过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 而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0号的规定,历史文化街区的自管公房单位与相关区政府协商移交自管公房产权并转化为直管公房后,其承租人自愿腾退或平移置换的,可按照上述政策(即申请式退租)办理。 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私房居民申请改善住房条件的,可选择货币补偿后,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100%个人产权的定向安置房源并享有完全产权。 所谓自建房事实上就是胡同里的无证房,与“直管公房”性质不同。相关政策明确了自建房住户的去向问题,即:对于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有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的,可在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窗口申请公租房资格备案。取得公租房备案资格后,自愿拆除自建房并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可理解为“城六区”)可直接配租公租房也就是说,自建房住户是无法获得共有产权房安置的,而只能选择公租房。这也可以理解为自建房因无证、无审批手续而致使其“产权”不被认可,是通过政策鼓励处置违建的一种做法。 直管公房的建筑面积按照北京市共有住宅租赁合同表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私房的建筑面积按照不动产权证书所标明的面积认定;自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不予认定。 未与实施主体签订临时租赁合同且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完成搬家腾房的退租申请人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领取搬家腾房奖励,标准为1080元每平方米。(除了正常的货币补偿,这是唯一的正常奖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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