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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

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明确审计责任,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区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照计划落实审计任务。

二、内部审计机构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需要,按照党委会、局务会或行政负责人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接受区审计等部门的委托项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计划。

三、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后,以正式文件印发,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的依据。

临时追加的审计项目,适时调整审计工作计划。

四、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四条 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

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由审计机构负责人指定审计组组长。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联络人员跟踪负责,并对审计结果是否达到审计要求及目的审核把关。

二、审计组应当有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

三、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五条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所需资料:

(一)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二)职责范围或业务经营范围。

(三)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六)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

(七)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做的工作:

(一)了解过去审计情况,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二)运用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价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三、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长负责编制。

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目标。

(四)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

(五)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四、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实施方案不适应审计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

五、一般审计实施方案由行政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事项的审计实施方案报经党委会或局务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六、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检查、考核审计组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送达审计通知书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二、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 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 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三) 审计时间;

(四)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五) 审计小组名单;

(六) 内部审计机构公章及其负责人签发日期。

三、内部审计机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七条 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一、交接审计资料

(一)审计资料包括:财务资料、业务档案、各种与审计业务有关的会计记录等。

(二)审计资料由被审计单位移交给审计组,并办理交接手续,由审计人员一式两份填写交接单,经被审计单位确认后双方签字各执一份。

(三)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不全的,应当责成其补齐资料。因账务混乱、资料严重短缺而影响审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可不予审计。

二、内部控制制度测试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其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业务规模、资产状况和财务管理的情况介绍,并结合一般性抽样,判断其符合性和有效性,据以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根据测试结果及时修改审计实施方案。

三、实地盘点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

由被审计单位出纳人员进行清点,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到场。盘点结束,填写清单,由出纳员、财务负责人和审计人员共同签字。

四、查阅会计资料,收集审计证据

(一)审计证据是指审计组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审计证据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二)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面证据;

2.实物证据;

3.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

4.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5.其他证据。

(三)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复核、文字记录、摘录、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四)以实物盘点或抽查方式收集的证据包括复印件、复制件,应当交由审计组长复核后,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和审计人员签字。

(五)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字时,审计人员应予注明。拒签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然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五、编制工作底稿

(一)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二)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有证明材料。

(三)审计工作底稿按编制顺序可分为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按照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

(四)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是:

1.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2.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3.会计期间或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4.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5.审计人员姓名;

6.底稿索引,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

7.审计过程;

8.审计认定事实摘要及审计结论;

9.审核意见及复核者的姓名、复核日期;

10.附件数,即审计证据数量。

(五)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1.实施审计具体过程的记录及资料;

2.取得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3.审计查证的事实摘要;

4.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5.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六)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审计证明材料:

1.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2.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资料等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3.被审单位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4.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七)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要求:

1.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2.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字迹清晰、格式规范;

3.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明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资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

4.审计工作底稿稿纸应采用统一格式;

5.审计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删减或修改;

6.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索引编号;

7.底稿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经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签字认可。特殊情况无法认定签字认可的,审计组应作出书面说明;

8.在详细审阅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进行分析整理,按其性质、内容分类、归集,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9.审计人员必须对其所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0.审计人员和复核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中记载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11.审计工作底稿可以在审计实施中、审计报告形成前期、审计报告提交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前进行复核。复核工作由审计组长负责组织,复核时在审计工作底稿签署复核意见并签名;

12.必要时,审计人员根据复核意见对审计工作底稿予以补充、修改,或作出书面说明。

(八)未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审计工作底稿不得对外提供。

六、评价审计事项

(一)在经过全面审计,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由审计组组长召开碰头会,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评价,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据以起草审计报告。

(二)审计评价是否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审计报告

一、起草审计报告

(一)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机构提出审计报告。

(二)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三)审计报告由审计组负责撰写,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组内部进行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

(四)审计组长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审计报告应当在实施审计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60工作日)完成。

(六)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

1.标题;

2.主送单位;

3.审计报告的内容;

4.审计组组长签名;

5.报告日期。

(七)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起讫时间;

2.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财务收支状况等;

3.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

4.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5.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地区、本单位财务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及审计组的意见;

6.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改进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八)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观点明确、结构合理、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九)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组长不得隐瞒在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一)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二)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四)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审计机构。

三、审定审计报告

(一)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负责。

(二)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由街道办事处党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审定。

(三)审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

3.存在问题的表述及其审计意见是否准确、合法、恰当;

4.提出的改进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

第九条 发出审计报告

经过审定的审计报告,由街道办事处、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发,及时下发,并抄送区审计、区财政等部门,涉农街道办事处的审计报告还应当抄送区农林等部门,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抄送区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条 审计复核

一、在各街道、各部门暂未设置专职复核人员岗位前,审计复核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指定人员办理复核。

二、指定的审计复核人员按审计署《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复核。

第十一条 审计回访

一、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制定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

二、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回访制度,检查、监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保证审计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一条 整理审计档案

一、审计终结,由审计组负责组织,整理审计档案。

二、审计档案包括:

(一)审定后的审计报告;

(二)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

(四)审计工作底稿;

(五)各种证明材料及调查记录、电话记录、谈话记录等;

(六)审计人员出席被审计单位的会议记录及审计组会议记录;

(七)审计方案(委托审计项目应有“委托书”);

(八)审计通知书;

(九)被审计单位自查报告及审计时限内会计报表复印件;

(十)其他应当归入档案的资料。

三、审计案卷内每份文件间的排列规则: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四、审计档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后,装订成册由档案保管人员按规定保管,并定期向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的档案室移交。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区审计局。

 

 


原文链接:http://syaudit.banzhu.com/article/syaudit-36-5557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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