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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所得如何分摊期间费用

2020年12月31日,曾有四川的纳税人(办税人员)向四川省税务局12366咨询计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分摊期间费用的问题。四川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回复说,“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前述回复的依据是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的规定。但是,财税微波认为,如何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实务中,却存在理解的困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该种转让行为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另一种情况是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

这就与第一种情况下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公式不一样了。

在国税函〔2009〕212号给出的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公式中,没有要求“-应分摊期间费用”。但该份文件又要求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何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分摊直接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期间费用是不是合理分摊?财税微波也不知道是不是合理,但是有份文件对如何分摊给出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公告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19修订版)中,《〈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中,是这么要求填报“应分摊期间费用”的: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总额。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财税微波困扰的是,通常情况下,企业转让技术,是非经常性业务。那么,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的比例计算的技术转让所得应分摊的期间费用,符合国税函〔2009〕212号要求的“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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