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闽省财行处一则意见,恐怕很多房企有意见

网上流传一张图片,叫做《关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企业支付的出让地价款按差额计税法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处理意见》。从受文单位中有“平潭综合实验区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分析,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发出的一则意见。
意见表示,“对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冲减土地成本处理。”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税〔2016〕22号印发,下文称“22号文”),其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但是,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并不是按22号来办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公告发布)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的不是按22号文核算的销项税额,在第11栏,是直接填写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发布)规定的销售额与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如何计算,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是明确的,与福建省财行税处的意见并不一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就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按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不能像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旅客运输发票一样,能计算也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份意见,很不正式,没有公章。如此涉及纳税人权益的文件,并没有在福建省税务局官方网站上检索到。

做会计的,都知道,出纳不能用“白条”抵库,如此影响重大的税收政策,福建省税务局是不是应该发份公告呢?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2017年11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退还期末留抵增值税额的,城建税和附加怎么办?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工程造价成本核定扣除等问题的公告
房地产企业项目预缴税款的税率问题
土增清算超造价标准的成本所得税也要剔除?
【稽查案例】已过追征期,税款滞纳金不予追征?违法行为已满五年,不予罚款?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