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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树价格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果树价格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4-12-06 00:17:10|  分类: 新闻博览 |举报 |字号 订阅

       我市地处鲁中地区,泰山脚下,山地、丘陵在该地区总面积中占比较大,林果业种植面积和产量均在全省占较大份额,2010年,全市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338.3亿元。种植果树历史悠久,种类繁多。其中核桃,在泰山地区已有1000多年的栽培历史,新品种香玲核桃由地址在泰安的山东省果树研究所王均毅研究员于1978年用早实优株核桃上守5号为母本,新疆早实核桃无性阿路9为父本杂交育成,元丰核桃、丰辉核桃、鲁光核桃均由王均毅通过人工杂交育成。板栗,泰安市现有种植面积32万亩,产量4000多万公斤,仅岱岳区下港乡年产板栗1000万公斤。肥城桃,迄今已有1000多年的栽培历史,肥城市现有早中晚熟肥城桃种植面积10万亩,总产1亿公斤。近几年来,在价格鉴证工作过程中,果树作为涉案标的物的情况屡见不鲜,包括刑事案件中被损毁的果树价格认定,民事案件合同纠纷中涉及果树的价格认定,还有征地拆迁果树补偿价格认定等。

 认定价格一般依据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规定,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等鉴证方法鉴定的较少,有的案件在鉴定方法描述时虽然采用了成本法,实际上还是依据省三个部门制定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原因主要是缺少相关果树鉴证数据资料。

  从果树价格认定工作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价格认证机构从事果树价格认定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目前,从事果树价格认定或价格评估的机构有价格认证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而征地方一般就找上述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因为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08)40号(此文有关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4日废止)批复中备注条款说:在补偿标准幅度之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有价格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2、有的涉案果树价格认定或征地果树补偿价格认定委托市、县(市、区)价格认证中心办理,而价格鉴证工作所依据的省三部门40号文件批准的果树补偿标准是2008年2月19日制定发布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且太笼统。葡萄分三个价格类别,花椒树分四个价格类别,而十几种类果树只按一个果树名称大类对待不够具体。

 3、选用方法上不好把握。根据上级要求,果树价格鉴证一般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可以取得的资料尽量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慎用收益法。实践中,在幼龄期或初果期,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进行果树价格鉴定较为可行,进入盛果期和衰老期时,一般很难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收益法是比较可行的鉴证方法。

 4、成本法中的合理成本及人工费用数据获取,标准不统一,只能根据鉴证人员在实践中掌握,这样造成了价格鉴证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大的问题。 

 5、果树价格鉴证时有时会遇到独立树或规模较小的果园的价格鉴证,能否按照规模种植果园的取得的成本数据进行鉴证,值得研究。

  为使果树价格认定工作更好的体现当地的实际情况,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要确定价格认证中心在征地果树补偿价格认定工作中的法律地位。

 为体现价格认定工作的职能作用,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向政府汇报请示,加强与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寻求价格认证中心在果树价格认定工作中的法律地位。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发文,明确果树出现政府部门规定补偿标准中未涵盖种类的或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市、县(市、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认定结论为补偿标准。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价格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县市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果持有异议的,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复核,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复核结论作为补偿标准。

  2、及时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价格标准。

  2010年泰安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在深入调研,充分协商,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对鲁价费发(2008)40号文件中征地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向省提出了调整建议,经省三部门研究同意批复。比如住宅楼由500-600元/㎡调整到600-900元/㎡,办公楼由600-700元/㎡调整到700-1000元/㎡。建议由市直有关部门根据程序适时提出调整果树补偿价格标准的建议报省审批。一是细分,把十几种果树划分为几个大类定价。二是提高每棵的补偿标准。三是降低栽植密度。

 3、果树补偿价格认定的标准、方法。

 要科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以市场价格为标准,考虑果树的附属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做到区别对待、分类认定、不重不漏、足额补偿。果树一生要经过幼龄期、初果期、盛果期、衰老期四个生产期。认证应根据所处生长期区别对待。幼龄期,采用成本加成定价。初果期、盛果期一般采用收益法定价。衰老期,按前三年的收购价格计算年平均值,结合尚可收益年限计算。

 4、成本法进行果树价格认定的有关数据。

 成本法认定一般在幼龄期采用,采用成本法认定公式:认定价格=合理成本+工时费用。合理成本主要包括土地承包费、秧苗费(包括损失)、肥料费、农药费、排灌费、农具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费、电费、销售费等。工时费用包括直接用工费和间接用工费等。

 经过调研,泰安地区核桃树在幼龄期的年培养成本主要包括以下费用:土地承包费,山地300-600元/亩,平原地600-800元/亩;秧苗费8-10元/棵(成活率为95左右),肥料费为100元/亩,水电费40元/亩,农药100元/亩,人工6-10个/亩,农具费100元/亩,管理费100元/亩,固定资产折旧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核桃树,一般为规模化种植,栽植密度为25棵/亩左右,每棵占地25平方米左右,品种主要有核桃新品种、核桃老品种两种。核桃新品种(如,鲁光核桃,元丰核桃、香玲核桃等),幼龄期为1-4年;初果期为5-7年,初果期产量为50-100斤/亩;盛果期8-15年,盛果期产量为600斤/亩,衰老期为16年以后,衰老期产量为400斤/亩,且呈逐年递减趋势。核桃老品种,四个生产期的产量分别为0,40-80斤/亩,400斤/亩,100斤/亩。

 山楂树在幼龄期的年培养成本主要包括以下费用:费用项目同核桃树,秧苗费2元/棵(成活率为90左右)。

 山楂树,一般为规模化种植,栽植密度为30棵/亩左右。幼龄期为1-5年;初果期为6-10年,初果期产量为400-500斤/亩;盛果期11-20年,盛果期产量为2000-3000斤/亩,衰老期为20-50年,衰老期产量为800-1000斤/亩。

 肥桃树在幼龄期的年培养成本主要包括以下费用:费用项目同核桃树,秧苗费10元/棵(成活率为90左右)。

 肥桃树,一般为规模化种植,栽植密度为25棵/亩左右。幼龄期为1-3年;初果期为4-6年,初果期产量为2000斤/亩;盛果期7-15年,盛果期产量为5000斤/亩,衰老期为16-20年,衰老期产量为2000-4000斤/亩。

 5、初果期、盛果期的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采用收益法。年纯收益可以取当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也可以按果树当年的收入扣除费用测算,在计算扣除费用时,参照幼龄期的年培养成本的2-3倍计算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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