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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社保和工作的单位不同如何获得工伤赔偿?

  有些劳动者,一家单位帮他买社保,却在另外的一家单位发生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可以获得赔偿呢?究竟以哪一家单位作为赔偿的主体的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最新的案例:

      梁先生于2015年10月6日入职深圳市一家模具公司上班,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有购买了社保。由于深圳的用工成本在不断的升高,公司的主要业务又在东莞,后来公司又在东莞注册了一家公司,深圳公司派梁先生到东莞公司上班,他同时也与东莞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6年9月12日,梁先生在东莞公司工作中受伤。但是东莞公司只出钱为他治疗,并没有为他去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公司压根就不想赔偿。对于他的用工关系,比一般的用工关系是有些复杂,因为深圳公司一直为他购买社保到2017年1月份,如果他不是在2017年2月份辞工,相信深圳公司会一直为他购买社保。究竟在哪里申请工伤认定呢?经过研究,我们决定帮他在东莞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8 月20日梁某的这次受伤被东莞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9月18号鉴定为十级伤残,协调不成后马上申请了仲裁

      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之后,深圳公司向深圳宝安区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深圳公司与梁某存在劳动关系。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号:深宝劳人仲(福海)案(2018)48号】仲裁裁决书确认深圳公司与梁某在2015年10月6日至2017年2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5月2号,东莞市大朗仲裁庭裁决东莞公司应该向梁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7万多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

      2018年8月15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东莞公司需要向梁先生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74029元。

      律师分析:劳动的法律法规上,并没有限制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一句话,只要不影响到工作就可以了,法律上不宜过多干涉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而对于这种一家公司买社保,而实际在另外一家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原则上是在工作地的公司所在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务派遣和因工出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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