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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讼财产保全与执行异议的衔接问题
浅谈诉讼财产保全与执行异议的衔接问题
作者: 李秘    发布时间: 2011-11-07 10:40:09



    为了使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设置了财产保全的规定。一是诉前财产保全,二是诉讼中财产保全。不管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中财产保全,其目的都是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的决定,把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行为。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就是人民法院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二、什么是执行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三、诉讼财产保全转化执行保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4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化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诉前或者诉讼中办理的保全措施,如果裁决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裁决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化成执行中的保全措施。

    四、财产保全转化成执行中的保全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对财产保全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裁定下达后可能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复议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或者支持了申请人复议申请,裁定撤销了财产保全裁定;还有一种就是案外人没有在保全裁定下达后提出复议申请。两种结果会对执行产生什么影响呢?

    首先,第一种结果是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或者支持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原保全裁定自动转化成了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但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又明确规定:执行的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那么,法院再执行前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的也许是案外人财产,在案外人提出复议申请被驳回,到执行的过程中,案外人又提出执行异议的,负责执行的机构是否可以应以同样理由继续驳回申请,还是不需要审查案外人的异议。2010年我院受理的杨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欠款纠纷一案。在审理的过程中,杨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赵某某位于黑龙江省嫩江县的房产。我院接受申请后,依法保全了赵某某在黑龙江省嫩江县的房产。保全后赵某某的前妻李某某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认为该房屋在2000年他们双方离婚时就已经归属于她了。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李某某的复议申请。该案经二审判决后,杨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李某某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的理由与保全复议的理由一致。李某某执行异议理由提出后,合议庭成员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继续按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篇的规定,审查李某某的执行异议请求。支持该观点的理由是《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款没有禁止保全裁定复议后被驳回的,案外人在执行中不许在提出执行异议。所以,案外人还有权提出请求。

    第二种意见是不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支持该观点的理由是案外人的请求,已经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过了。如果在执行中,再进行一次审查,不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其次、第二种结果没有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保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在具体的执行的过程中,承办人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这时候如果案外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如何进行审查。2009年我受理的王某某诉赵某某投资合同纠纷。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依法保全了赵某某位于大杨树的房产,保全后案外人郝某某没有提出复议。在执行的过程中,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该房产被执行人早已经变卖给他了,并提供了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将如何处理,直接影响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上诉情况的发生,笔者认为应从立法或司法解释上进行以下完善:

    第一、制定复议裁决的效力条款。如该案当事人对保全裁定申请了复议,不管裁决结果如何,执行机构都应当采纳,不在接受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提出的执行异议。这样,既可以加快案件的执行又可以节省司法资源。

    第二、设置提出异议的期限。有些案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裁定下达后,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由于各种原因没用提出复议申请。这样立法或司法解释上应给予6个月的异议期,这6个月属于除斥期间,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没用在这期间提出异议的,裁定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在执行提出异议的,审查是否在这期限中,如果在这期限就审查,反之不予审查。这种情况应当只限于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在保全时没用提出复议申请的。

    第三、优化配置保全裁定承办人员与复议、执行异议审查人员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环节、不同阶段以及不同机构、不同人员之间进行分派和配置。这样既有利于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又有利于协调调动,提供案件的质量与效率。

                 (作者单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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