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性捐赠支出
【基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归纳与提示】
第一,要注意区分公益性捐赠与非公益性捐赠。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这里所说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必须符合对象和渠道两个条件。
(1)对象条件——列举的公益事业
(2)渠道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支出,由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和县以上政府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应作纳税调整。
第二,按照年度利润总额12%计算限额的基数利润,是按照政府规定计算出来的年度会计利润,尚未扣减上一年的亏损的数额。
第三,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四,公益性捐赠有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之分,实物捐赠要视同销售货物和捐赠支出两个行为。
捐赠
(二)不得扣除的项目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罚金——经济刑——×
罚款
(5)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企业未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而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例题·判断题】在计算企业的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2008年)
【答案】√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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