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新还旧”的含义及特征
(一)“借新还旧”的含义
所谓借新还旧,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旧的贷款。
(二)“借新还旧”的特征
“借新还旧”具有以下特征:
1.在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前,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经有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俗称“旧债”);
2.在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俗称“新债”)中,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清偿“旧债”;
3.新债与旧债的合同当事人一致。
二、“借新还旧”情况下,担保人责任的承担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借新还旧场合,旧贷因清偿而消灭,基于担保的从属性,旧贷上的担保也随之消灭,故债权人无权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因此,在借新还旧场合,主要考虑新贷的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旧贷没有担保而新贷有担保,或者新贷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不同
此种情形下,新贷担保人原则上不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新贷担保人对于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知道。
与一般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实际取得款项用于生产生活、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具有或然性不同,在借新还旧的场合下,借款人并未实际取得贷款,其仅仅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来清偿此前尚未偿还的借款,使得旧贷消灭而产生新贷。并且,当事人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主要基于旧贷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对于债权人而言,增加了贷款偿还的担保方式,而对于担保人而言,对于新贷提供担保的风险远大于一般借款。因此,对债权人应课以告知义务,即告知担保人借新还旧的事实,保证担保人能够全面衡量债务人履行能力从而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二)新贷和旧贷均有担保且担保人为同一人
此种情形下,虽然担保人往往抗辩因主合同当事人没有经过担保人同意,改变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从而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在新贷和旧贷担保人相同的情况下,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使得旧贷清偿完毕,从而消灭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而如果债务人不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旧贷,担保人仍不能免除担保责任,故在新贷系用于偿还旧贷的情况下,由担保人对于新贷承担担保责任,并未加重其风险责任。因此,不论担保人是否知情,其均应承担担保责任。
三、关联法律法规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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