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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系列之十三: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一、担保人追偿权的含义

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指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 在担保合同有效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实质上属于清偿主债务人的债务,其结果是导致主债务人的债务部分或全部消灭,担保人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 在担保合同无效,且担保人有过错时,虽然担保人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但该责任仍然是原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仍是最终的责任人,所以担保人仍有权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同一债权,如果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俗称“物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保或保证等),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包括对债务人物保的抵押权。

二、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要件

担保人如果要向债务人追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

是指担保人必须有偿地消灭或部分消灭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责任。如果担保人并没有实际给付,而是说服债权人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则担保人不能在债权人免除债务人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与债务人责任的消灭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主债权的存在,且担保人因为承担担保责任导致主债务消灭或减少,此时担保人才能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务人自行清偿或者在债务消灭后仍向债权人履行,则债权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债务人有权向债权人主张返还。

(三)担保人没有赠与的意思

作为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消极要件,除非担保人与债务人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系对于债务人的赠与,否则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主张存在赠与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归属于债务人,债务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此存在明确约定,否则应推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三、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

基于担保的从属性,担保债务的范围不能超过主债务,因此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该限定在主债务数额范围内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

  • 如果担保人实际支付金额高于债务人负债额时,对于超出部分,担保人无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 对于担保人可以追偿的具体范围,基于追偿权是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进行补偿的原理,应该包括为承担担保责任而支出的成本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的利息

四、担保合同无效时的追偿权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仍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其原理是:担保合同无效,虽然担保人是基于过错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该责任的承担仍然是基于担保关系产生,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然是代偿责任,因此担保人仍然有权在其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五、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中保证人享有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应当包括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考虑到担保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保责任,本条明确规定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仅有权对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物权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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