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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系列之十五: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连带责任保证的含义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只要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替债务人还债,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债能力

保证合同的签订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1.有无先诉抗辩权不同。这是最根本的区别。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负共同连带责任,但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其在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一般保证的内容可阅读小编之前写的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系列之十五:什么是一般保证担保?)。

2.设立的方式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设立,必须以书面方式确定,否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形,不能成立连带责任保证,只能认定为一般保证。

3.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同。按照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次序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第一位的责任和第二位的责任。第一位的责任又称为首要责任、本位责任,是指先于他人承担的责任;第二位的责任,又称为次要责任,是指在向第一位的责任人行使权利无果后才可以主张的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地位更类似于债务人,因为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而无须先向债务人主张。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的是第二位的责任。只有当债权人已就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但仍不能满足其债权时,债权人才能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小编之所以写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就是希望告诉读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责任要比一般保证更重,如果遇到替别人做担保时,能选择一般保证,就不要选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

一般来讲,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那么在保证期间届满时,保证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举个例子:债务人张三欠债权人李四10万元,双方约定张三须在2023年12月10日前还款,保证人王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张三违约没有按时还款,那么王五的保证期间就是从2023年12月11日开始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期间,通常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可以是1个月、2个月、N个月,也可以是1年、2年、3年、N年。

最后小编想说,保证担保制度是为了给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更多的保障,但是由于中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和商业信用体系,导致在实践中只要为他人提供担保,最终还钱的都是保证人,所以啊,能懂的都懂,不要轻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哦(此处省去三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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