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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理销售行业税收征管难点及对策

段志奇 周森林

商品代理销售作为商品流通领域内的一种全新的工商合作形式和市场营销方式,在推动生产发展、促进市场流通、引领百姓生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商品代理业的兴起和发展既为税收提供了税源和机遇,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挑战和考验,管好了商品代理行业税收,就可以突破商品流通和销售环节管理难的瓶颈

一、商品代理销售行业特点和税收征管难点

(一)行业特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营体制的转变,商品代理销售行业悄然兴起,并成为商品销售的主要模式之一,可谓业主之众、区域之广、品种之多、经营之活。该行业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经销行业,它具有产品单一化、销售隐蔽性强、市场垄断化、销售专业化、数额大、利润高等特点。一是产品单一化。代理销售的产品品种比较单一,知名度较高,市场所占份额较大。一般情况下为了维护产品的质量和品牌形象,生产厂家只会在一个区域选择一家代理商,区域代理商通常也只能代理一种商品。二是市场垄断化。从代理权限上看,虽然代理权限多种多样,但都具有市场销售的专业性、独占性和垄断性。代理商一经取得区域代理权,本地区的市场和经营完全由自己控制。三是经营具有隐蔽性。代理销售不需要太大和太显眼的经营场所,采取前店后场、前店后仓等经营方式的现象较多,只靠广告和内线传播信息,大多采取送货上门进行商品经销活动,从表面看不出其经营的好坏,不容易掌握其销售情况。

(二)征管难点

尽管各地通过实践和探索,在商品代理销售行业税收管理上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由于受其行业特点及信息共享程度低、地域实情差异大等因素的影响,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推广和带动效应。各级各地税务机关没有出台相关的硬性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品代理行业的税收征管。

1、税收流失严重。不少商品代理商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经营核算上大做手脚,偷逃税款。一是销售不入账,账外经营。这是商品代理行业普遍存在的,也是最主要且近乎公开的偷税手段。一些代理商在购进货物时少入账或不入账,搞体外循环,账外经营。二是返利不入账。商品代理商从厂家或上级代理商取得现金、实物等返利几乎都不入账。三是无证经营。商品代理商不设门店和经营场所,有的采取送货上门销售方式,有的直接进驻商场或超市销售,没有办理或故意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证件,成为无证户,完全脱离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的监管。四是发票开具不规范。不少商品代理商在销售商品时,以自制销货单、信誉卡、电脑小票代替发票,或因消费者未索取而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金额,从而隐匿销售收入,偷漏国家税收。

2、行业税负偏低。从整体上看,商品代理行业的税负水平在商贸行业中并不见高;从代理商的身份来看,税负显失公平,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高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税负水平又高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税负水平普遍偏低。分析商品代理行业整体税负偏低的原因,一是目前大部分商品代理商属于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实行双定征收管理,定税额较低;二是商品代理商纳税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低,偷税手段多样。

3、会计基础薄弱。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会计人员行为监督不到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监督由过去的多部门监督变成只有纳税人监督,会计主管部门的管理只停留于形式,促使会计只遵从纳税人意图做账。二是会计人员不专业。大多数商品代理商要么从社会上聘用兼职会计,要么安排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亲朋好友担任会计,商品代理业会计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责任性不强,对财税政策的把握不准,会计记账的目的只是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的报表和检查。三是账簿设置不齐全。有的企业虽然设置了账簿,但账簿种类不齐全,没有按规定设置进、销、存等明细账,有的设置账外账,导致难以查账甚至无账可查。四是财务核算不规范。企业普遍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支出、增加进项税额等现象,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果。

4、税源监控不力。主要表现为“五难”:一是基本情况难掌握。由于该行业在经营方式上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代理商大多以个人的身份出现,税务部门很难掌握其与上级代理商或厂家签订的代理协议等相关经营信息。二是收入总额难查实。税务部门如果不直接从其上级代理商或厂家查证其实际采购数量和金额,就无法准确掌握其实际经营情况。三是资金流难监控。几乎所有的代理商都存在多头开设银行账户和大量使用现金交易的现象,部分资金长期体外循环,税务部门对资金流量和流向无法有效监管。四是以票管税难发挥。代理商随意开票、使用假票、不开发票、少开票面金额,甚至不用发票的现象都大量存在。五是日常管理难到位。由于受征管人员素质、征管技术手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税务部门业已建立的税收管理员制度、纳税评估制度、日常巡查制度、纳税服务制度等难以真正落实到位。

二、主要对策

(一)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一是加强源头管理,强化互动协作。要按照商品代理经营项目将商品代理分为酒水类、服装类、化妆品类、建材类、家具类、家电类、电动车类、摩托车类等,对不同商品代理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业清理整顿活动,通过“查账薄、寻仓库、找合同、进超市”等多种手段掌握其代理商品、代理合同、经营特点及财务核算等方面的情况,摸清税源底子,做到心中有数。全省国税系统要采取全局一盘棋,上下齐动、横向联动的形式,大力开展代理销售行业税收清查活动,对各地总代理商进行清理。不但要清理销售收入,而且要清理销售对象,并将清理信息发往下家代理商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为下家税务部门清理工作提供充分证据,同时对各地发来的税收协查函硬性规定必须实事求是地按期按量认真反馈,从而达到以点带面、全面推动的作用。二是严格实行以票管税,大力推行税控装置。对普通发票而言,要改变发售机制,适当放宽发售环节的各种关卡,让纳税人更容易通过正规渠道获得并使用发票;要提高发票使用率,通过推行有奖发票,提高消费者索取发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规范用票,对不按规定取得、开具发票的违法违章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专用发票而言,要督促企业按规定使用。既要在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实行财务核算的纳税人中大力推广税控收款机,又要加大对税控装置运行情况的巡查力度,防止不安装或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的行为发生。要通过税控装置,控制企业的销售收入,督促其健全财务核算,如实申报纳税。三是加强日常巡查,深化纳税评估。税收管理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的进货单据进行抽查,同时对存货数量进行盘查,核实账账、账实、账表是否相符,防止收入不入账、虚增库存等现象的发生。在预警指标上,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本地区不同小行业的商业税负进行调查核算,确定各小行业商业企业的最低税负率;在评估重点上,要加强对长期零税负、低税负纳税人的评估。

(二)强化信息管税,实现信息共享。既要实现与外部门的信息共享,又要完善本系统内部税收征管信息的共享。一是加强外部联系,注重社会综合治税。要加强与当地工商、地税、银行等职能部门的联系,通过数据采集、比对等手段获取各类市场内商品代理业户的户籍、物业费用、租金、水电费用、从业人员、经营规模等信息。充分利用税收协查等方式,加强与生产企业或上级代理商的联系,切实掌握纳税人进出货变化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对采集的各类信息进行比对,摸清商品代理商经营状况,及时将税源转变为税收。二是加强内部网络信息建设,实现征管信息纵向共享。建立税收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商品生产地或上一级代理商所在地信息源头采集,增加各级税务部门的查询权限和查询入口。本级税务部门应能通过征管软件或相关资料从生产商或上级代理商所在地税务部门查询到本级代理商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等重要税收征管信息,实现税务系统征收管理信息的全面利用,减少征管成本。特别是各商品生产地或上一级代理商所在地的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产品销量、销售地、经销商等信息的采集,各商品产品销售地税收管理单位利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加大管理力度,从而实现应收尽收。

(三)严格税收执法,确保税负公平。一是优化纳税服务,实行办税公开。要在各大超市、商场、街道等公共场所设立办税公示栏,定期公示商品代理户籍、停(复)业、定税、征税、举报投诉监督电话等,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要加强对商品代理行业税负的监控,依据相关指标及时调整,确保公平、公正。二是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实行责任追究。要以建立健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执法监督四位一体良性互动机制为契机,不断强化税务稽查和执法监督。在税务稽查方面,既要通过稽查及对违法案件的剖析,发现日常征管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最终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又要通过税务稽查的严厉打击,起到威慑、教育犯罪分子和预防涉税犯罪的作用。在执法监督方面,既要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规范税收管理流程,又要严格实施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履职的责任心。

(作者单位:湖南省安仁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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