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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过户登记

春节一过,友人急冲冲的咨询我,说当初协议离婚约定共有房产归自己,可是对方迟迟没有协助办理房产证,至今亦有三年了,突然听某某人说,因自己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能得到保护!友人担心自己的损失无法挽回,特地找到小王律师。诸如此类的问题,小王也经常被咨询到,索性在此简单说说,如有纰漏,希望同行不吝赐教。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它具有如下特征:(1)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仍然享有实体权利,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受领。(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等事由的约定无效。(4)法院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需由当事人提出。

目前通说认为,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由于产生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不同,请求权主要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有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故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由于当事人请求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系物权请求权,不应受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如果已经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小王认为,虽然物权法定,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办理过户登记只是基于某种合同的约定,似乎更像债权请求权,进而应收诉讼时效限制;但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来讲,如果在房屋已经交付的情况下,登记过户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将会对债权人造成重大的不公,有违民法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如果一概适用诉讼时效,会极大损害房屋受让人的利益,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

最后,无论如何,小王律师也建议各位债权人,符合办理过户条件时,仍应积极办理过户,切莫大意失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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