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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头条:一户一宅、房地一体登记! 桂城试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4月28日,桂城街道举行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动员大会,要求桂城各社区对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全覆盖造册登记,全面推进总登记确权工作。根据要求,今年底全省要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南海是试点先行兵,作为南海的中心城区,桂城更要抓住这次机会,通过这次登记确权,为农村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会议解读了《桂城街道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暂行)》,对其政策背景、受理范围、具体流程、工作意义和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解析。细则所称“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是指由区人民政府主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未完成房地一体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根据细则,桂城街道各部门、各社区要以“房地一体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而对不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则进行造册。此外,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的主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或年满18周岁的、经户内全体成员同意的户内成员。同时,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对“超标使用费”缴纳标准,沿用桂城街道原有宅改政策中的超标使用费标准,超标使用费由社区收取(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用地面积少于3平方米(含3平方米)的可免收超标使用费)。会议要求,各部门、各社区要拿出“啃硬骨头”的勇气和魄力,兼顾质量和进度,坚持确实权、颁铁证,确保确权登记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让办证群众踏踏实实拿得上证书;结合宅改经验,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理流程,满足办证需求;要把握好时间节点,对“新”、“旧”用地和建设行为做好分类处置,注重疏堵结合,全面抓好确权登记各项工作,进一步拓宽可利用的土地空间,为城市更新和产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确权登记的发证条件(一)主体资格

1.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的主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或年满18周岁的、经户内全体成员同意的户内成员。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拥有已确权登记的一处农村宅基地视为“一宅”。

2.“无证”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南府〔2018〕13 号)被认定为“历史建成 ”的可不受前款主体资格限制,但须经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单地证”、“单房证”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尊重历史确权登记事实,不受前款主体资格限制(权属登记人过世的,合法继承人作为权利人,需要提供继承公证书等相关材料),但须经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对于“无证”的宅基地,申请人持有该房屋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可不受“一户一宅”和年龄等条件限制。(二)面积和高度标准

1.面积要求坚持宅改政策中上限150平方米(“单地证”、“单房证”、被认定为历史建成情形的“无证”宅基地除外),沿用现行宅改政策只登记合规面积,附记备注超规面积;

2.纳入房地一体登记的地上建筑物建设高度不得超过15米(建筑高度是指由室外地坪到主体顶层楼板的高度)。(三)处罚与缴费规则沿用桂城街道原有宅改政策中的超标使用费标准,超标使用费由社区收取(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用地面积少于3平方米(含3平方米)的可免收超标使用费)。

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

确权登记的发证条件(一)发证范围及面积条件

1.一般情形: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压占基本农田保护区、林地、水利控制蓝线,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使用(即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标注为建设用地且2014年影像图显示有建筑物的),且地块上盖物基底面积占拟登记单元地块面积比例达30%以上的集体建设用地。

2.特殊情形: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范围内,没有压占基本农田保护区、林地、水利控制蓝线,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二)土地用途的确认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时,以土地利用现状的实际用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划分的二级地类认定登记用途。其中,涉及已拆除的或正在拆除的应结合历史影像图确认原建筑物实际用途。(三)规划与建设要求

1.符合确权登记范围及面积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能提供规划施工报建验收、房屋安全验收等材料的进行房地一体登记。未能提供规划施工报建验收等材料的,权利人出具《安全责任承诺书》,只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的,权利人出具《安全责任承诺书》可进行房地一体登记。

2.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规划功能确定确权登记范围。存在不符合规划功能要求的须进行权能限制,即登记时附记。备注:“本宗地按现状使用,新建、改扩建时按照规划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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