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个医疗联合体内
按规定由下级医疗机构转上级医疗机构的,其下级医疗机构的单次住院起付线可视同计算为上级医疗机构的单次住院起付线;
按规定由上级医疗机构转下级医疗机构,取消其在下级医疗机构的单次住院起付线。
二、在一个医疗联合体内
上级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院的,其符合条件的下级医疗机构(基层医院)可作为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院。
三、在一个医疗联合体内
① 高血压三期、糖尿病合并症起付线由700元降低为500元,报销比例由75%提高为80%;
② 三期以下(不含三期)的高血压、无合并症的糖尿病起付线由1000元降低为800元,报销比例由65%提高为70%。
③ 已办理了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证的城镇居民参保患者在下级医院(基层医院)门诊治疗,全年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最高封顶线由5000元提高为6000元。
四、在一个医疗联合体内
下级医疗机构、上级医疗机构之间的诊疗项目结果应实现共享确认,同样的诊疗项目避免重复检查,如存在可共享的重复检查项目,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本期编辑:邓先锋、姜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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