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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

1 性质

犯罪动机的性质是指由内在需要决定的犯罪动机的特殊性。通说认为,犯罪动机具有反社会的性质。犯罪动机无论其本身的社会性质如何,在它推动下产生的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把犯罪动机与其所导致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就会看出犯罪动机具有反社会性。正像犯罪学家塔拉鲁欣所指出的:“绝大多数诱发犯罪的动机都是反社会的或非公益的。”

2 与犯罪目的联系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之间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两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3)两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实施以非法占有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即是如此。

3 与犯罪目的区别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又相互区别,主要表现在:(1)两者的形成时间先后顺序不同。即犯罪动机产生在前,犯罪目的产生在后,犯罪动机是产生犯罪目的的原因。动机产生于人对某方面的需要,动机就是人意识到某种需要。犯罪动机之产生,是由于人的某些需要在不良心理因素的作用下而激发的;犯罪目的则是在对犯罪行为的性质有明确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实施犯罪时,犯罪目的控制犯罪行为的方向,并将犯罪意识转化为犯罪行为;(2)两者的内容、作用不同。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比较具体,它决定着犯罪行为的方向,引导犯罪行为向预期达到的目标运行。所以说,动机决定目的的产生,目的支配行为的实施;有目的必有动机,有动机不一定有目的;两者都伴随行为的发展而发展变化,但动机对行为起的是推动作用,目的起的是导向、指挥作用;(3)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的目的。例如,出于报复的动机,可以导致行为人去追求伤害他人健康、剥夺他人生命或者毁坏他人财产等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例如,故意杀人而追求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可以基于仇恨与图财两种犯罪动机的结合;(4)两者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不同。实践中,犯罪目的一般不仅影响量刑,还影响定罪,侧重于影响定罪,而犯罪动机侧重于影响量刑

4 与犯罪目的之间转化

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并非总是从一开始就是单一的,往往具有几个犯罪动机,经过犯罪动机的激烈斗争,某一强烈的犯罪动机占了上风。这时,基于这一犯罪动机,开始产生特定的犯罪目的。作为犯罪动机的行为人的某种愿望与需要,如泄愤报复,在犯罪意识形成过程中一旦与具体的犯罪行为,如杀人、伤害、毁坏公私财物相结合,并以犯罪结果的实现为满足行为人愿望或需要的方式时,犯罪动机也就转化成为犯罪的目的。也就是说,当行为人以具体的犯罪方式来满足犯罪动机的要求时,就形成了特定的犯罪目的。

一般说来,犯罪动机可能出现以下几种不同的结局:(1)依照既定的犯罪动机,实施犯罪,顺利达到犯罪目的。(2)犯罪动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的主观因素或出现某种客观情况,致使犯罪终止。(3)犯罪动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急剧变化,使犯罪人突生新的犯罪动机,从而构成更为严重的犯罪。

5 分类

西方的犯罪学家根据犯罪动机的性质,把犯罪动机分为财欲、性欲和攻击欲三大类。我国的刑法学者主张将犯罪动机分为以下11类:(1)政治动机,指出于一种反社会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2)财物动机,指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物质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3)性动机,指为了满足性本能的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4)报复动机,指基于报复而产生的犯罪动机;(5)自尊动机,指为了满足某种变了形的自尊的需要而引发的犯罪动机;(6)友情动机,指为了满足某种非社会化友情需要而导致的犯罪动机;(7)妒忌动机,指因妒忌而产生的犯罪动机;(8)戏谑动机,指出于追求刺激而产生的犯罪动机;(9)恐惧动机,指因害怕而引起的犯罪动机;(10)好奇动机,指出于好奇心而产生的犯罪动机;(11)其他动机,如大义灭亲行为中正义感动机。犯罪动机的性质不同,所反映出来的主观恶性往往大不一样,比如谋财害命的贪利性动机就比出于自尊动机而侵害他人的主观恶性大。

6 存在范围

对犯罪动机的存在范围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通说认为,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少数学者认为,不仅是直接故意犯罪,而且间接故意犯罪中也存在犯罪动机,甚至认为过失犯罪中都存在着犯罪动机。笔者同意通说的观点,即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根据动机理论,不是行为的结果决定动机,而是动机决定行为的结果。更重要的是,犯罪动机是测定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的一个心理指数,只有能够说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心理事实才能成为犯罪动机。例如,奸情杀人和义愤杀人,这二者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有所区别的。而在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所谓的动机并不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例如,为投毒杀妻而间接故意杀子与为打中猎物而间接故意杀人,就间接故意杀人而言,无论实施这一行为的动机是杀妻还是打猎,主观恶性程度没有差别。因此,笔者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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