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案例供学习参考:
2022年3月7日,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对**电瓶车维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一台在售电动车的车身装有不锈钢支架(含脚踏)和后备箱,而该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中,经强制认证的电动车图片中并没有不锈钢支架(含脚踏)和后备箱。
2022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2年3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擅自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的电动车的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月5日经核准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电动自行车销售及维修。
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向**车业有限公司购入涉案科林牌电动车一辆,购入价格为1400元(售价为2400元/辆),该电动车由天津科林车业有限公司生产,车身颜色为灰,制造日期为2021年10月16日,产品型号为XS800DQT-8,车架号为LPVCE2H01MA003323,CCC证书编号为2020011102327543,在该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中有经强制认证的车辆图片,图片中涉案电动车没有不锈钢支架(含脚踏)和后备箱。
当事人自述涉案电动车的不锈钢支架(含脚踏)和后备箱系其擅自改装的,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拓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结婚证的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情况;
证据(二):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车辆合格证、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了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以及当事人擅自销售改装了不锈钢支架(含脚踏)和后备箱的电动车,涉案电动车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拓展等相关情况;
证据(三):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车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送货单、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整改照片复印件及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截图,证明了当事人擅自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拓展的电动车,以及该辆涉案科林牌电动车的来源、进价、车辆CCC认证、加装不锈钢支架(含脚踏)和后备箱等相关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2022年4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七处告字〔2022〕053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拓展的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
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的规定,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