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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愉: 清代科举中额的分配原则及政策导向

    

科举取士彰显公平公正的原则,故凭文取士成为唐以来取士之法。然科举之推行,又成为朝廷笼络天下士子的重要手段,故兼顾各地士子的利益势在必行。这集中体现在科举中额的分配上。清代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促进了边远落后地区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保持了社会稳定。

一、 乡试中额的分配
乡试中额,即各省乡试取中举人之数额。清制,各省乡试均由朝廷规定取中名额,称解额,以举人均解送京师参加会试,故名。亦称定额,即规定取进之数额。清代解额自顺治二年 ( 1645) 初定,几经变化,至乾隆九年 ( 1744) 成为定制。解额之外,又有一次性增广中额,以及咸同年间的捐输加广中额。故各省乡试实际录取人数,仍有一定的变化。这里主要论述的是各省乡试定额的分配问题,不包括临时性增广中额及捐输加广中额。

商衍鎏先生曾说: “乡试中额,依文风之高下,人口之多寡,丁赋之轻重而定之。”① 这里讲的乡试中额之确定原则,实际是清代划分科举大、中、小省的重要依据。但有研究者根据此说,认为各个
省份的乡试中额均依此而定,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文风之高下难以把握,人口、丁赋则可以有准确的统计,而各省乡试中额并非按人口、丁赋的比例而确定。实际上,清政府在考虑各省乡试中额时,有更为明确的分配原则,那就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通过中额的分配,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身份士子的切身利益。

科举制度中涉及各省士子利益的关键问题,就在于中额的分配。因此,清初将推行科举之省份划分为大、中、小省三等。其中直隶、江南、浙江、江西、湖广、福建为大省,山东、河南、山西、广东、陕西、四川为中省,云南、广西、贵州为小省。② 这种大、中、小省的划分只是应用于科举、教育方面。这在清人的论述中亦可看出。如乾隆元年 ( 1736) 工科给事中曹一士称: “查各直省中额,人才多者额多,人才少者额少,故有大、中、小省之分,此国家因材而笃中正无偏之制也。”③ 曹一士所谈到的划分标准与商衍鎏先生所说的文风高下是有关系的。至于每一个省的中额分配,清政府则有更深层次的考虑,我们从乾隆元年 ( 1736) 曹一士的奏折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① 商衍鎏: 《清代科举考试述录》,载 《乡试之中额》,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8 年,第 76 页。
② 萧奭: 《永宪录》卷 1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 光绪 《钦定科场条例》卷 3 《科举·科举定额·例案》。
③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宫中朱批奏折,文教类 58: 35,乾隆元年五月初九日工科给事中曹一士奏。】

乾隆元年 ( 1736) ,曹一士针对雍正十三年 ( 1735) 乙卯科各省乡试的录取比例,建议相应调整部分省的乡试中额。据称,顺天、贵州、广西、四川乡试, “不及百人而中一人”; “江南、湖北两处,计合一百五十卷始中一名”; 江西 “于一百二十余名内中一名”; “山西、陕西、福建、云南四省,现在皆系百名中一”; “河南、山东、广东,皆系百四五十名内中一名不等”。显然,顺天及贵州等小省,不足百名即取中一名,录取最优。对此,曹一士总结称,“盖顺天,首善之地,培养宜优”;而 “小省如贵州、四川、广西等边方僻远之区,鼓舞宜亟也”; 而其他大中省则 “但均额数而未均人数也”。因此,他建议增加江南、湖广中额,因为二省与浙江等省相比,同为大省, “以中额计之则均,以人数计之,则相远之至也”。至于河南、山东、广东, “三省人文,较之大省,实难例视,而人数既多,可否量增额,以示鼓励”。曹一士的想法是: “会试之额,以二十人而中一名,则乡试之额请视会试而倍其五焉,以一百人而中一名,则天下无遗才之患矣。”① 以上所述,恰恰反映了清代乡试中额的分配原则,或称指导思想,即: 顺天,首善之地, “培养宜优,多有优惠政策; 边远小省,“鼓舞宜亟”,多有政策倾斜; 而其他大、中省,则是 “中额宜均”。因此,曹一士希望改变大、中省原来的 “均中额”为 “均人数”的建议未获批准。实际上,清政府对大、中省一直遵循 “中额宜均”的原则,不可能改为 “均人数”,更不会去考虑各省丁赋之轻重。这一原则最为明显的事例就是对增广中额的分配。清代增广中额共有 34 次,始于顺治帝亲政及加孝庄皇太后徽号,终于光绪帝亲政及加慈禧皇太后徽号。其中 33 次是以大、中、小省为准,不再细分省份。② 例如,顺治八年( 1651) ,以皇帝亲政,特定: “八年乡试中式举人,大省加十五名,中省加十名,小省加五名。”③十一年 ( 1654) ,以加皇太后徽号礼成,加本年乡试中额, “顺天加举人十名,大省加举人七名,中省加举人五名,小省加举人三名,满洲、汉军各加举人十名,蒙古加举人五名”④。康熙八年( 1669) 、二十年 ( 1681) 、四十二年 ( 1703) 、四十四年 ( 1705) ,几次颁诏,分别增广本科或下科乡试中额,皆依大、中、小省,分别加 10 名、7 名、3 名,又加奉天 1 名 ( 归顺天乡试额中) 。⑤ 雍正帝即位,以开恩科,特加恩科乡试中额,大省 30 名,中省 20 名,小省 10 名,顺天生员比照大省加广 30 名,南北监比照中省加广 20 名,八旗比照小省加广 10 名,内满洲、蒙古 7 名,汉军 3 名。⑥其后,历代新帝即位,均开恩科,亦均广额,且依雍正帝即位例,大省增 30 名,“余以十名为差”⑦。又,顺治八年 ( 1651) 七月,以临雍视学,加国子监生 “本年乡试中额十五名”⑧。其后,历朝皇帝临雍,均加监生中额,因为监生中额列入顺天乡试,实为对顺天乡试中额之增加。雍正七年( 1729) ,以重修孔庙告成之日, “庆云呈现,实从古未有之上瑞”,特颁旨,准下科壬子科 “各省乡试,每正额十名,加中一名,其十名之外,有零数者亦加中一名”⑨。这是有清一代唯一一次按各省中额之比例加广中额。我们从清代乡试中额的几次变动更能看清楚清政府对乡试中额分配的基本原则。

【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宫中朱批奏折,文教类 58: 35,乾隆元年五月初九日工科给事中曹一士奏。
②据光绪 《钦定科场条例》卷 23 《乡会试广额·例案》; 光绪 《大清会典事例》卷 348 《礼部·贡举·乡试中额一》; 以及
《清实录》等统计。
③《清世祖实录》卷 52 “顺治八年正月庚申”。
④《清世祖实录》卷 84 “顺治十一年六月庚辰”。
⑤光绪 《钦定科场条例》卷 23 《乡会试广额·例案》。
⑥光绪 《钦定科场条例》卷 23 《乡会试广额·例案》。
⑦王庆云: 《熙朝纪政》卷 1 《纪科举加恩》。
⑧《清世祖实录》卷 58 “顺治八年七月癸巳”。
⑨《清世宗实录》卷89 “雍正七年十二月癸丑”。】

顺治二年 ( 1645) 始开科,尚有多省未行乡试,但十五省中额已定: 顺天,168 名,其中直隶生员 115 名,北监生 48 名,宣镇 3 名,奉天 2 名; 江南,163 名,内含南监生 38 名; 浙江,107 名;江西,113 名; 湖广,106 名; 福建,105 名; 河南,94 名; 山东,90 名; 广东,86 名; 四川,84名; 山西,79 名; 陕西,79 名; 广西,60 名; 云南,54 名,贵州,40 名。① 是年乡试后,以南雍已裁,江南乡试的南监中额改归国子监,由顺天乡试取中,合北监原额共 86 名,江南本省在监者,即与生员一体考试,增江南生员中额 20 名。②

顺治十七年 ( 1660) ,乡试中额照旧额减半。

康熙年间,以读书士子日众,屡增各省中额。康熙二十年 ( 1681) ,增顺天府生员乡试中额 5名。③康熙二十六年 ( 1687) ,以台湾新开科,增福建中额 1 名,专给台湾士子。④ 康熙三十五年( 1696) ,增加各省解额: 顺天乡试,八旗原额 24,增加 6 名,共 30; 顺天生员原额 63,增加 17 名,共 80 名; 南北监生增加14 名,共57 名; 宣镇、奉天不变; 合计共取172 名。江南增20 名,共取83名; 浙江增 17 名,共 71 名; 湖广增 17 名,共 70 名; 山东增 14 名,共 60 名; 山西增 13 名,共 53名; 河南增 15 名,共 62 名; 陕西增 13 名,共 53 名; 江西增 18 名,共 75 名; 福建增 17 名,共 71名,广东增 14 名,共 57 名; 四川增 14 名,共 56 名; 广西增 10 名,共 40 名; 贵州增 10 名,共 30名; 云南增 15 名,共 42 名。⑤ 康熙三十八年 ( 1699) ,增顺天乡试奉天中额 1 名。⑥ 康熙四十一年( 1702) ,从地方督抚之请,增浙江中额 12 名,湖广 11 名,俱照江南例,各取 83 名。⑦ 又增顺天乡试中额,八旗增 4 名,顺天等八府生员增 10 名,国子监贡监生增八名,宣化、奉天各增 1 名。至此,顺天乡试共取 196 名。⑧康熙四十七年 ( 1708) ,增加云南解额 5 名。⑨ 康熙五十年 ( 1711) ,增各省乡试中额,顺天生员 18 名,南北监生 13 名,满洲、蒙古 4 名,汉军 2 名,江南、浙江、湖广各 16名,福建14 名,江西15 名,山东、河南各12 名,山西、陕西各10 名,广东、四川各11 名,广西8名,云南 9 名,贵州 6 名。[10]
本次全国性增加中额后,个别省份仍有调整。康熙五十八年 ( 1719) ,以江西入场士子多
至 12 000 余人,从巡抚白潢之请,江西解额照浙江、湖广例,取中 99 名。[11]雍正元年 ( 1723) ,准湖广乡试分闱,定湖北中额 50 名,湖南 49 名。[12]雍正二年 ( 1724) ,增福建中额四名。[13]雍正七年( 1729) ,以四川遵义府及所属五州县,湖南之开泰、锦屏、天柱三县划归贵州,增贵州乡试中额 6名,并减四川中额4 名,湖南2 名。[14]雍正十三年 ( 1735) ,加福建乡试台湾中额1 名,共取90 名。[15]乾隆元年 ( 1736) ,江南乡试分上下两江取中,上江安徽定为 50 名,下江江苏定为 76 名,实增中额21 名,另有五经中式 6 名。[16]

【①康熙 《大清会典》卷 53 《礼部·贡举二·乡试》
②《清世祖实录》卷 22 “顺治二年十二月己卯”。
③康熙 《大清会典》卷 53 《礼部·贡举二·乡试》。
④《清圣祖实录》卷 130 “康熙二十六年四月乙亥”
⑤雍正 《大清会典》卷 73 《礼部仪制司·贡举二·直省中额》。
⑥雍正 《大清会典》卷 73 《礼部仪制司·贡举二·直省中额》
⑦《清圣祖实录》卷 208 “康熙四十一年闰六月丁未”、卷 209 “康熙四十一年七月丙子”
⑧《清圣祖实录》卷 209 “康熙四十一年八月庚辰”; 雍正 《大清会典》卷 73 《礼部仪制司·贡举二·直省中额》
⑨雍正 《大清会典》卷 73 《礼部仪制司·贡举二·直省中额》
[10]《清圣祖实录》卷 246 “康熙五十年四月戊辰”
[11]《清圣祖实录》卷 286 “康熙五十八年十一月庚寅”
[12] 《清世宗实录》卷 14 “雍正元年十二月己酉”
[13] 《清世宗实录》卷 27 “雍正二年十二月乙酉”
[14] 《清世宗实录》卷 84 “雍正七年闰七月癸酉”
[15] 光绪 《大清会典事例》卷 348 《礼部·贡举·乡试中额一》
[16] 光绪 《钦定科场条例》卷 20 《乡会试定额·各省乡试定额·例案》】

乾隆九年 ( 1744) ,因顺天乡试士子夹带违规者众,乾隆帝震怒,特谕裁减各省中额。大学士、九卿议定: 直省中额,酌减十分之一。顺天乡试,八旗士子减 4 名,取中 39 名; 南北监生各减 3 名,各取中 36 名; 中卷监生原 15 名取 1 名,改 20 名取 1 名; 直隶生员 108 名,减 9 名,取中 99 名。江南上江减 5 名,取中 45 名; 下江减 7 名,取中 69 名。浙江、江西各减 10 名,各取中 94 名。湖南减4 名,取中 45 名。湖北减 5 名,取中 48 名。福建减 9 名,取中 85 名。山东减 7 名,取中 69 名。河南减 7 名,取中71 名。山西减6 名,取中60 名。广东减7 名,取中72 名。四川减6 名,取中60 名。陕西减 6 名,取中 61 名。广西减 5 名,取中 45 名。贵州减 4 名,取中 40 名。云南减 5 名,取中 54名。以乾隆十二年 ( 1747) 丁卯科为始。① 寻改定,直隶生员应减 11 名,加五经中式为 102 名。②至此,所定各省乡试中额即为清代之定制,除个别省份小有变动外,余皆 “遵行无改”③。

【①《清高宗实录》卷 223 “乾隆九年八月庚申”; 光绪 《钦定科场条例》卷 20 《乡会试定额·各省乡试定额·例案》。
②《清高宗实录》卷 229 “乾隆九年十一月辛丑”
③王庆云: 《熙朝纪政》卷 1 《纪举人授官》】

顺天作为首善之地,其中额一直是最高的。即使以生员中额看,除清初略低于江南外,自康熙朝几次增额后,也已成为全国之冠,而直隶的文教、应试人数,乃至赋役征收均不及江浙。八旗士子的中额更是从优,以乾隆九年 ( 1744) 的定制看,八旗中额已达 39 名,几乎等同于受到照顾的贵州、广西之中额。再看云南、广西、贵州等小省的中额,虽然少于大、中省,但按比例看,也算是很高的。因为这里毕竟不足 100 名即可取中 1 名,而且不时有对云南、贵州的增加中额。至于大、中省之均额原则,更是一目了然。其实,同为大省或中省,其教育文化、应试人数,乃至赋役征收还是有很大差别的,然中额差距并不大。大省、中省 ( 包括小省) 按规定又分三等,每等的中额几乎一样,这也是地方所追求的。如康熙五十八年 ( 1719) 增加江西中额,就是因为江西巡抚白潢强调均额。其奏疏称: “江西科第之盛,远胜浙、楚。康熙三十五年奉旨增额,江西七十五名,浙江七十一名,湖广七十名,向来中额多于浙、楚。四十一年,浙江、湖广二省以督臣郭琇、抚臣赵申乔请照江南中额增至八十三名,江西未经题请,不增。至五十年特旨增直省中额,浙、楚又各增十六名,江西仅增十五名。近科入场士子多至一万二千余人,而中额不得比于浙、楚,通省合词请题广额,恳恩将江西乡试中额照浙、楚一例取中。”① 后经礼部礼覆,批准了白潢的请求,江西中额亦增至 99 名。②至乾隆九年 ( 1744) 定制,亦同浙江,为 94 名。再看江南中额,初为一省时,只低于顺天而高于其他各省。康熙初,分江苏、安徽二省,然乡试仍合为一闱,于是屡有增额之请,乾隆元年 ( 1736) ,礼部尚书杨名时奏称: “江南人文甲于天下,而下江应试士子尤多,历科乡试中式,下江居十之七,上江居十之三,非必文有优劣,实缘人有多寡。伏念下江八府三州,贡赋数倍于他省,应试之士实较浙江、福建、江西全省而加众。”因此建议: “下江解额,照浙江、福建、江西之例,定为大省; 上江解额,照山西、陕西、河南之例,定为中省。”由于江苏、安徽二省毕竟属于合闱考试,且中额高于其他大省,因此,礼部等讨论后认为: “今尚书杨名时奏请增额之处,虽属应行,但下江定为大省,上江定为中省,则加增之数未免太浮。查中省与小省额数原有三等,应将下江照中省之二等取中七十二名 ( 外加五经额四名,共七十六名,乾隆九年奏准,酌减七名,定为六十九名) ,上江照小省之二等取中四十八名 ( 外加五经额二名,共五十名。乾隆九年奏准,酌减五名,定为四十五名) ,共增额二十一名。”③ 显然,清政府并未过多考虑江苏、安徽的文风、人口、丁赋的情况,尽管分省后增加中额 “属应行”,但二省只是一闱,如增额过多,“未免太浮”。实际上,清政府更多考虑的是大、中省之间中额的均等,而各省士子及地方长官关注的重点也在于中额的平衡与否。因此,“中额宜均”成为清代分配乡试中额的一个重要原则。

二、各省中额内的配额制
各省乡试中额,并非全部在通省内凭文取中。清政府在分配中额时,还要考虑到其他因素。因为许多省份都有一些文化落后的地区以及一些身份特殊的应试者,如少数民族士子、官员子弟等。因此,为兼顾各省之中各地区应试者的利益,清政府在乡试中额中又推行了针对特殊人群的定向配额制度,有学者称之为 “保障性名额”,以保证各地区、各种身份的应试者都有中式的机会。而这项政策的推行,是通过编号来实现的。

乡试入场士子均有考场编号,以确定归入某号舍。而士子之试卷,除弥封后用 《千字文》编列红号,以便查检外,尚有另编字号者,用以区别士子之地域、户籍及身份,而分别规定取中名额。因中额而另编字号者,首先区分官卷、民卷,而民卷之中又编有各种字号。

1. 编号
各省乡试除官卷外,均属民卷。民卷之编号均书于卷面,以确保各字号士子均有中式的机会。有些编号则属于对边方偏僻士子之照顾,“俾士子知上进有阶,愈加鼓舞”④。顺天乡试之入场士子,涉及地域广,身份差异大,故所编字号最为复杂。

【②蒋良骐: 《东华录》卷 23 “康熙五十八年九月”。
②《清圣祖实录》卷 286 “康熙五十八年十一月庚寅”。
③光绪 《钦定科场条例》卷 20 《乡会试定额·各省乡试定额·例案》。
④《清高宗实录》卷 1083 “乾隆四十四年五月丁未”】

顺治二年 ( 1645) 定,直隶生员编为贝字号,宣府镇 ( 后改宣化府) 生员编旦字号,取中 2 名,奉天府生员编夹字号,取中 2 名。旦字号于嘉庆十年 ( 1805) 归并通省取中。光绪五年 ( 1879) ,以宣化应试人渐多,而中式者少,且时有脱科的情况,遂从直隶总督李鸿章之请,仍恢复旦字号,取中 4 名。① 初定,国子监生应试,编为皿字号。顺治十四年 ( 1657) ,照南北分卷之例,直隶八府、延庆、保安二州,辽东、宣府、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西之贡监生编北皿字号,江南、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之贡监生编南皿字号,以应试人数多寡,分定中额。② 乾隆元年 ( 1736) ,又改为南、北、中皿,将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四省之贡监生另编中皿字号,其他原属南、北皿字号者不变。③ 乾隆六年( 1741) ,将广东之贡监生改为中皿字号。八旗初不应试,后准应试,入顺天考场。康熙八年 ( 1669)
定,满洲、蒙古士子编满字号,汉军编合字号。热河厅于乾隆四十一年 ( 1776) 建学,四十三年( 1778) 改厅为承德府,时生员已有 50 余人,次年奉上谕,准承德府生员应顺天乡试,另编承字号,每科取中举人一名。④光绪四年 ( 1878) ,以吉林士子应顺天乡试,亦编入奉天夹字号,并增中式名额,共取 8 名。⑤ 光绪十三年 ( 1887) 议准,黑龙江士子亦归并夹字号。⑥

陕西乡试,包括甘肃、宁夏士子。顺治时定宁夏生员编为丁字号,甘肃生员编为聿字号,各取 2名。⑦康熙三十六年 ( 1697) ,鉴于甘肃有五个府学自开科以来未中式 1 人,又将凉州、西宁五学生员编为聿左字号,甘州、肃州五学生员编为聿右字号,各取中 1 人,如有增中一名之科,各中 1名。⑧雍正八年 ( 1730) ,准陕西沿边之榆林、神木、府谷、吴堡、靖边、安塞、保安七学另编木字号,每科取中 1 名。⑨ 乾隆七年 ( 1742) ,因 “聿右试卷较聿左仅三分之一”,特定,“将额中举人二名,一科凭文通取,一科左右分中”[10]。乾隆三十六年 ( 1771) ,因新疆士子参加陕西乡试,遂将凉州一府归入通省卷内,不再另编字号,甘州、西宁编为聿左字号,肃州、安西、乌鲁木齐等处编为聿右字号,每科各取中 1 名。[11]嘉庆二十三年 ( 1818) ,又将镇西府、迪化州所属士子另编聿中字号,于陕西乡试取中名额之外,增额 1 名取中。[12]同时,“分叙州、玉门、敦煌归之” [13]。光绪三年 ( 1877) ,以甘肃单独乡试,遂定,甘州、西宁二府自下科为始,将向编聿左字号注销,一律归大号,与通省士子合试。又定,甘肃回生应试至 20 名以上,另编良字号,于甘肃乡试中额 ( 30 名) 内取中 1 名,不足 20 名则归大号取中。[14]
山东乡试,四氏学例编耳字号。初沿明末旧例,耳字号只取孔氏,而不及其余三氏。[15] 其三氏有中式者,拆号悉置副榜,故有疏请恢复四氏并中者。[16]顺治十四年 ( 1657) 题准: “山东孔、颜、曾、孟四氏子弟试卷,仍同编耳字号,文优者取中二名。” [17]

【①光绪 《钦定科场条例》卷 20 《乡会试定额·各省乡试定额·例案》
②光绪 《钦定科场条例》卷 20 《乡会试定额·各省乡试定额·附载旧例》
③光绪 《大清会典事例》卷 348 《礼部·贡举·乡试中额一》
④《清高宗实录》卷 1083 “乾隆四十四年五月丁未”
⑤光绪 《钦定科场条例》卷 20 《乡会试定额·各省乡试定额·例案》
⑥《续增科场条例》“光绪十三年十月议复”
⑦光绪 《钦定科场条例》卷 20 《乡会试定额·各省乡试定额·附载旧例》
⑧《清圣祖实录》卷 186 “康熙三十六年十二月乙丑”; 光绪 《大清会典事例》卷 348 《礼部·贡举·乡试中额一》
⑨《清世宗实录》卷 93 “雍正八年四月癸亥”
[10] 《清高宗实录》卷 160 “乾隆七年二月乙未”
[11] 光绪 《大清会典事例》卷 348 《礼部·贡举·乡试中额一》
[12] 光绪 《钦定科场条例》卷 20 《乡会试定额·各省乡试定额·例案》
[13] 姚元之: 《竹叶亭杂记》卷 2
[14] 光绪 《大清会典事例》卷 349 《礼部·贡举·乡试中额二》。
[15] 《清世祖实录》卷 18 “顺治二年闰六月丙午
[16] 施闰章: 《愚山先生文集》卷 25 《请复四氏学科场恩例议》
[17] 光绪 《钦定科场条例》卷 20 《乡会试定额·各省乡试定额·附载旧例》】

清廷统一台湾后,准台湾士子应福建乡试。康熙二十六年 ( 1687) ,从福建提督张云翼之请,台湾士子另编台字号,额中 1 名,待数科之后撤号,不限中额。① 康熙三十六年 ( 1697) ,以台湾士子应试者少,且有一半士子系泉、漳二府之人冒籍应试,故撤台字号,归闽省额内一体取中。雍正七年( 1729) ,因冒籍者已改归本籍,且台湾诵读之士志切观光,复准台湾五学应试士子另编台字号,于闽省中额内取中一名。②雍正十三年 ( 1735) ,又增台字号中额一名。嘉庆十二年 ( 1807) ,将台字号改为至字号,中额亦增至 3 名。③ 道光八年 ( 1828) 议准: “福建台湾孤悬海外,嗣后于闽籍中额三名之外,另编田字号,自本科为始,加设粤籍中额 1 名。”④ 这里的粤籍是指原籍在广东,已在台湾入籍者。另外,乡试广额,至道光元年明确规定,台湾至字号于本省广额 30 名内分中 1 名。其后,咸丰元年 ( 1851) 、同治元年 ( 1862) 、同治十一年 ( 1872) 、光绪元年 ( 1875) 四次广额,均依道光元年例,台湾士子加中 1 名。⑤四川宁远府,僻处极边,乾隆三年 ( 1738) 从巡抚硕色之请,宁远府应试士子至 30 名,另编宁字号,于本省额内取中 1 名。⑥ 后又改为丁字号。咸丰十一年 ( 1861) ,以宁远府 “百余年来人材蔚起,因限于定额,致遭摈弃”,遂注销丁字号,归入通省,凭文取中。⑦湖南之凤凰、乾州、永绥三厅并永顺府属保靖县,系属苗疆。该地设学开科晚,其生员难与通省士子同场较艺。嘉庆十三年 ( 1808) ,湖南巡抚晏安等奏请将苗疆士子及苗生乡试另编字号。礼部议准: 凤凰、乾州、永绥三厅及保靖县应试士子至 30 名以上另编边字号,于本省额内取中一名。至四厅县苗生,应试人数在 15 名以上,另编田字号,额外取中 1 名。⑧湖北乡试初无另编字号者,同治元年 ( 1862) ,以施南府距省城较远,准该府应试士子至 30 名以上,另编方字号,取中 1 名。⑨ 同治八年 ( 1869) ,取消方字号,以郧阳府属离省城较远,准另编员字号,仍以应试者名为限,取中 1 名。瑏瑠 光绪四年 ( 1878) 议准: 湖北轮到取中游动名额之年 ( 此游动名额与湖南轮流取中) ,将施南、郧阳二府士子,先由施南府编立方字号,续以郧阳府编立员字号,轮流间科取中。瑏瑡 这样也就保证了施南、郧阳二府士子至少每四科必取中 1 人。广西泗城、镇安二府,文风较陋,改土归流后,有另编字号之请,未准。光绪十年 ( 1884) ,从广西巡抚倪文蔚之请,于广西加广中额内特拨 1 名,为泗城、镇安二府轮中之额。泗城生员编泗字号,镇安生员编镇字号,轮流间科取中。瑏瑢 光绪十五年 ( 1889) ,又准归顺、百色两州厅分编字号,另行取中。瑏瑣广东琼州府 ( 今海南省) ,地处极边,光绪十三年 ( 1887) ,从两广总督张之洞之请,琼州府士子另编玉字号,于该省中额内拨出 2 名,归琼州府取中。

①③⑤光绪 《大清会典事例》卷 348 《礼部·贡举·乡试中额一》。
②《清世宗实录》卷 89 “雍正七年十二月辛酉”。
④《清宣宗实录》卷 149 “道光八年十二月乙未”
⑥《清高宗实录》卷 67 “乾隆三年四月丁未”
⑦⑧光绪 《钦定科场条例》卷 20 《乡会试定额·各省乡试定额·例案》。
⑨光绪 《大清会典事例》卷 349 《礼部·贡举·乡试中额二》

又,山西乡试初将大同府生员另编字号,取中 2 名。康熙三十七年 ( 1698) ,以大同人文胜前,令与通省士子一例取中。①各省驻防生员、贡监生,初须赴京应试。嘉庆十八年 ( 1813) 议准: 自二十一年丙午科始,陕西、甘肃、福建、广东、河南、江南、浙江、湖北、四川、山西各驻防省份,随省乡试,“编立旗字号,另额取中,学政录送十名,准取中一名,其零数过半者,再取一名,将来人数增多,总不得过三名”②。至商籍乡试,康熙六十年 ( 1721) 定,长芦商籍生员于顺天乡试,另编卤字号,于 50 卷内取中 1 名。③ 康熙六十一年 ( 1722) ,准广东商籍生员于乡试中编为卤字号,额中2 名。④乾隆四十三年 ( 1778) 议准: 各省商籍,广东仍用卤字号,其直隶、江南、浙江、山东、山西、陕西等处亦用卤字号,50 取 1。⑤

从各省编号取中的情况看,单独编号的对象,一是未开乡试的边远省份,如附于顺天乡试的奉天、吉林、黑龙江,附于陕西乡试的甘肃、宁夏、新疆。二是各省中的边远地区、文化相对落后地区,如陕西之陕北七学,福建之台湾,四川之川南宁远府,广西之桂西泗城、镇安二府,广东之琼州府。三是针对少数民族子弟,如湖南凤凰等三厅一县之苗生、甘肃之回生。四是针对特殊群体,如顺天乡试中的八旗士子,国子监生,山东乡试之四氏后裔,各省之商籍子弟,驻防八旗子弟等。这是在各省乡试中额内的又一种政策倾斜,除特殊群体外,主要是针对各地方的文化落后地区。尽管给这些单独编号的士子中额并不多,一般是一二名,或三四名,但是他们的录取比例还是很高的。各省士子一般为 100 人中录取 1 名,当然有略低于此者,如广西、贵州,也有大大高于此者,如江浙等省,而单独编号的士子,最多的是商籍,50 中 1; 其次是四川宁远府、湖北施南府及湖南苗疆士子,30 取1; 甘肃回生 20 取 1,湖南苗生 15 取 1。台湾士子,虽然没有规定录取比例,但从台湾设学及学额情况看,其生员,每三四十名中可有一人录取为举人。而且对于单独编号的中额,在顺治十七年( 1660) 、乾隆九年 ( 1744) 等几次削减各省中额时均明确规定,此中额不减。⑥ 可以说,对单独编号士子规定取中名额是一项非常优惠的政策。清政府之所以采取这样一种乡试中额的分配方式,是有其政治目的的。一是要在文化落后地区推广、普及文化教育,一是笼络天下的读书人,进而安抚人心,稳定地方。如顺天乡试为承德府生员另编承字号,正是考虑 “边外士子朴鲁者多,恐尚未能与通省贝字号卷校艺获售,着加恩照宣化府之制,另编承字号,每科乡试取中举人一名,俾士子知上进有阶,愈加鼓舞,俟将来文风渐盛,人数多至百余名,该督臣再行奏闻增额,以示嘉惠塞上士林,多方乐育至意”⑦。嘉庆二十三年 ( 1818) 增加镇西府、迪化州士子中额时,特颁上谕称: “用示朕加惠边陲士子至意。”⑧ 而在湖南改土归流地区专门为苗生设立中式名额,更是清政府推行 “以汉化夷”政策的具体表现。

2. 官卷
在保证边远地区、文化落后地区的应试者有中式机会的同时,清政府还专门限制官员子弟之登进,而不致妨碍寒畯进身之路,因此有官卷之设。凡官员子弟应试,另编官字号,以区别于一般士子之民卷。官卷之设,始于康熙三十九年 ( 1700) 。

①③⑤光绪 《大清会典事例》卷 348 《礼部·贡举·乡试中额一》。
②《清仁宗实录》卷 270 “嘉庆十八年六月癸亥”。
④萧奭: 《永宪录》卷 1 “康熙六十一年十月”。
⑥⑧光绪 《钦定科场条例》卷 20 《乡会试定额·各省乡试定额·例案》。
⑦《清高宗实录》卷 1083 “乾隆四十四年五月丁未”。

自行科举以来,大臣子弟应试多引发争议。唐代即有抑制大臣子弟之举,宋代更创立了牒试之法,明代朝野攻击大臣子弟夤缘幸进之声不断。清初以来,达官子弟与天下士子一体应试,而中式独多。康熙二十三年 ( 1684) 甲午科,都御史徐元文子树声、侍讲学士徐乾学子树屏,同时中顺天举人,后以取士不公被黜革。三十八年 ( 1699) 己卯科顺天乡试榜发后,因取士不公,士子鼓噪。三十九年 ( 1700) 庚辰科会试,“所中大臣子弟居多,孤寒子弟未能入彀”①,人心不服。于是,定官、民分卷之法。康熙帝特谕大学士、九卿等: “考取举人、进士,特为得人耳。若或行贿夤缘而得之,则出身之本源不清,而欲冀他日之为忠臣良吏,得乎? 令朕意欲凡系大臣子弟,另编字号,令其于此中较阅,自必选择其文之优劣。大臣子弟既得选中,又不致妨孤寒之路。如此,则于考试一事大有裨益,尔等议奏。”② 于是,大学士、九卿等议定: 顺天乡试,大臣官员子弟,满洲、蒙古之满字、汉军之合字、直隶之贝字、皿字,各于其卷面字号下编书官字号。又,顺天有国子监录送之贡监生,照例分别官、民卷,分别进入不同号房。会试亦于满、合字号,及直隶各省南、北字号下编书官字号,分别进入不同号房。其各省生员一例分别官、民卷。直隶如定额 10 卷,民卷取中 9 卷,官卷取中 1卷。若各省乡试官员子弟止数人者,不必另编官字号。再,各省乡试之夹字、旦字、耳字、聿字、丁字,及会试之云南、四川、贵州、广西,此数处额少,俱不必编入官字号。同时规定,在内文官京堂以上及翰詹科道,武官参领以上,在外文官藩臬以上,武官提镇以上,其子孙及同胞兄弟之子,俱编为官字号,已故及降革者不准编入。③ 不久,以吏、礼二部司员有科场之责,允其子孙编入官字号。④康熙四十一年 ( 1702) ,清政府进一步明确: 丁忧、告病、告老、休致各官,应在编官字号之列者,其子孙自应编入官字号。⑤康熙五十一年 ( 1712) ,因会试决定行分省取士之法,停止会试之官卷。⑥设立官卷,规定中卷,旨在防止官员子弟取中过多,因此,官卷必须依定额录取,不得挤占民卷。

官卷之制确定后,不时有所调整,而调整之内容,多是对官卷的限制。如雍正元年 ( 1723) 规定,官卷少之省份,因文理荒疏,不能足额,即以民卷内佳卷补足,宁缺毋滥。⑦ 乾隆十五年( 1750) ,湖广总督永兴以官卷较民卷过优,奏请改定官卷之例,遂定: 直省额中举人 25 名内,许中官卷 1 名。同时停吏、礼二部司员子弟入官卷之例。⑧此时已较初定时 10 名中额取 1,限制更为严格。乾隆十六年 ( 1751) ,又对各省官卷中额做出具体规定: 满洲、蒙古共额中官卷 6 名,汉军 1名,顺天贝字号 4 名,南皿字号 2 名,北皿字号 1 名,中皿字号 1 名,浙江 6 名,江西 5 名,江苏、福建各 4 名,河南、山东、山西各 3 名,湖北、湖南、安徽、广东、四川、陕西、云南各 2 名,广西、贵州各 1 名。⑨较之乾隆十五年的规定,略有放宽。乾隆二十三年 ( 1758) ,又以官卷过优,重新规定: 直省乡试官卷于定额中,大省每 20 名取中 1 名,中省每 15 名取中 1 名,小省官卷本属无多,不妨稍宽其额,每 10 名取中 1 名,零数超过规定数一半可加中 1 名。如大省官卷有 31 名,可取中 2 名,余类推。不及额者均归入民卷。瑏瑠 自是成为定制。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官员子弟的中式。以浙江为例,该省中额为 94 名,其中最多可录取 6 名官员子弟,但前提条件是,至少要有111 人入场应试,否则多余的名额要划归民卷。咸丰年间推行捐输加广乡试中额,咸丰九年 ( 1859)定: “捐输推广之额,均归民卷取中,不得加入官卷。”瑏瑡 按定制,办理官卷过程中,如有官员疏忽,造成该入不该入之错误,送考官罚俸一年。瑏瑢

①《清圣祖实录》卷 200 “康熙三十九年七月乙卯”。
②《清圣祖实录》卷 199 “康熙三十九年六月丁亥”。
③雍正 《大清会典》卷 72 《礼部仪制司·贡举一·科举通例》。
④光绪 《钦定科场条例》卷 25 《设立官卷限制·例案》。
⑤⑦光绪 《大清会典事例》卷 345 《礼部·贡举·设立官卷》。
⑥雍正 《大清会典》卷 72 《礼部仪制司·贡举一·科举通例》。
⑧《清高宗实录》卷 376 “乾隆十五年十一月辛丑”。
⑨《清高宗实录》卷 402 “乾隆十六年十一月甲子”。

清政府设立官卷,是取信于民的举措,其目的就是要安抚天下士子之心,并博得舆论的赞同。在推行官卷的过程中,逐渐形成惯例,即官卷不中解元与经魁。有记载称: “江南乡试,俗名第十九名为官元,以官卷中式最高名数以第十九名为止。两主试以十八名之魁卷归之寒士,使得一乡魁美名也。”①清代既行官卷之制,有关大臣子弟登进之议论越来越少。

三、会试中额的按省分配
会试取士,与乡试尚有不同。乡试面对本省士子,除个别中额用于照顾文化相对落后地区的士子外,其余中额只需在通省内择优录取即可。会试则需面对全国各省之举子,且最终决定进士的选拔,故平衡各省利益成为取士的关键。宋代,即有司马光与欧阳修关于分路取士与凭文取士之争。明代,鉴于南北榜之教训,避免取士中的南北失衡,推行南、北、中卷制度,始分区域取士,但在南、北、中卷中仍坚持凭文录取。

清承明制,但因清初有许多省份尚未开科,赴京举子只集中于数省,故采取凭文取中之法。顺治三年 ( 1646) 丙戌科,首开会试,即未依明制分南、北、中卷。顺治四年 ( 1647) 丁亥科会试,清政府特别申明,应试举人,凭文取中,“不必分南、北、中卷”②。顺治八年 ( 1651) ,因全国已有十三省开科,故颁恩诏: “明年会试照依三年例,取中四百名,分南、北、中卷取中。”③ 顺治九年( 1652) ,礼部遵旨划定中额: “南卷应取二百三十三名,北卷应取一百五十三名,中卷应取一十四名。”④因当时云南、贵州尚未开科,故中卷中额较少。按清代规定,属南卷者,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五省,江宁、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徽州、宁国、池州、太平、淮安、扬州十一府,广德一州; 属北卷者,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省,顺天、永平、保定、河间、真定、顺德、广平、大名八府,延庆、保安二州,奉天、辽东、大宁、万全等处; 属中卷者,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四省,庐州、凤阳、安庆三府,徐、滁、和三州。⑤ 是为清代分地取士之始。其后因对中额之分配、选举之公正屡有争议,南、北、中卷之划分亦多有变动。

顺治十二年 ( 1655) 正月,兵科都给事中魏裔介以九年所分南、北、中卷,取士不公,北卷人多而中额少,且中卷省份不全,题请将庐州等三府,徐、滁、和三州划归南卷,“则地方之大小,人数之多寡,足以相当。南卷取中若干名,北卷亦取中若干名,南北各得其平,不得偏多一卷,庶无人少取多,人多取少之弊矣”,并称: “就目前时事言之,则凭文选取,南北不分,最为公道。若以将来长久之计言之,地方各有风气,人文互有消长,则宜如臣所请变通分卷之法,然后可以服天下士子之心,收一代人才之报。”⑥ 时以云贵二省尚未开科,礼部遵旨议定: 会试只分南、北卷,其中卷安庆、庐州、凤阳三府,滁、和、徐三州,原系中江南乡试,应归并南卷,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四省归并北卷。每科临场,照应试举人多寡,随时分派南、北中额,不必须预定南、北名额,以昭平允。⑦这个新的规定,改变了以往预定中额的做法,而是根据应试人数确定南、北中额,显然要比以往更为公允一些,更容易为南北士子所接受。顺治十八年 ( 1661) 辛丑科会试,以云贵二省亦开科,各处省份俱全,礼部题准,仍按南、北、中卷取士,且依九年划分南、北、中卷之省府, “其南、

①刘声木: 《苌楚斋续笔》卷 10 《康熙设立官字号》。
②《清世祖实录》卷 30 “顺治四年正月丁卯”。
③⑤⑦康熙 《大清会典》卷 53 《礼部·贡举二·会试》。
④《清世祖实录》卷 62 “顺治九年正月壬寅”。
⑥《兵科都给事中魏裔介为科考南北分卷宜公事题本》( 顺治十二年正月初九日) ,《历史档案》1987 年第 3 期。

北、中卷中式额数,照赴试举人之数均派”①。显然,清代采行南、北、中卷制系依明制,但实际上中额的分配与明代却是不同的。明代是按固定的录取比例确定中额 ( 南卷占 55%,北卷占 35%,中卷占 10%) ,而清代则依南、北、中卷的应试人数均分中额。康熙十五年 ( 1676) ,以三藩乱起,云应试者少,故决定依顺治十二年 ( 1655) 例,只分南、北卷取中,至康熙二十四年 ( 1685) ,又恢复南、北、中卷旧例。②

自从在南、北、中卷内采用 “酌人才之多寡,定为均平之数”的做法后,通行数科,未尝更改。然至康熙三十年 ( 1691) 辛未科,出现了新的问题,在当年的会试中卷内,无云南、贵州、广西之举子,出现了 “脱科之省”。于是科道官王永祐等条奏,南、北、中卷内应再分左、右。③ 礼部等衙门遵旨议定: “会试之分南、北、中卷,原为因地取才起见,行之既久,其势不能均平,若不稍加变通,恐遐方士子不能仰承皇上广兴文教、乐育人材至意。嗣后,应于南、北、中卷内,再分江南、浙江为南左、江西、湖广、福建、广东为南右,直隶、山东为北左,河南、山西、陕西为北右,四川、云南为中右,广西、贵州为中右,仍照定例,各计卷数之多寡,凭文取中,既于科场条例并无更改,又于各省中额不致偏枯。至安、庐、凤三府,滁、和、徐三州,改归南卷。”④ 这种在南、北、中卷基础上再细划分区域的做法,显然是要确保各省举子的利益,同时仍坚持在各自范围内的凭文取中。然此法只推行了两科,至康熙三十八年 ( 1699) ,左副都御史梅鋗以南、北、中卷内再分左、右,致使阅卷者不尽衡文,只算卷数,以定中额,奏请仍照旧例,概去左、右名色。为保证边远省份之中额,并便于衡文,九卿议定: “将江南庐州等府,滁州等州旧系中卷者俱归南卷。其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四省,去其中卷名色。每科,云南定为云字号,额中二名; 四川定为川字号,额中二名; 广西定为广字号,额中一名; 贵州定为贵字号,额中一名。”⑤ 由此开创了对个别省份确定中额的先例。康熙三十九年 ( 1700) ,以云贵等四省编列各省字号,卷数无多,不肖者易查关节,故从张鹏翮之请,将四省编入南卷,照现行例取中。⑥ 康熙四十二年 ( 1703) 癸未科会试,南卷中广东举子无一人中式,东莞举人林贻熊等联名上书申诉,康熙帝命议脱科之省补取之法,遂定: “嗣后,会试揭晓后,如有脱科之省,将未中式试卷交正副主考检阅,拣选进呈,取中一二名。”⑦ 至此,解决脱科之省的中式问题已成为至关重要之事,毕竟分区域取中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康熙五十一年 ( 1712) ,左都御史赵申乔奏请增加云南、贵州、广西三小省会试中额。⑧ 康熙帝以 “此三省路远人少,每至脱科,念边陲穷士跋涉山川”,宜 “酌量加额,以示劝兴”⑨。大学士、九卿等遂定: “云南、贵州、广西三省应各增进士一名。”瑏瑠 对此,康熙帝总觉得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遂颁上谕: “近见直隶各省考取进士额数,或一省偏多,一省偏少,皆因南北卷中未经分别省份,故取中人数不均。今文教广敷,士子俱鼓励勤学,各省赴试之人倍多于昔。贫士自远方跋涉赴试至京,每限于额,多致遗漏,朕深为轸念。自今以后,考取进士额数,不必预定,俟天下会试之人齐集京师,着该部将各省应试到部举人实数,及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应考人数,一并查明,预行奏闻,朕计省之大小,人之多寡,按省酌定取中额数。考取之时,就本省卷内择其佳者,照所定之额取

①《清圣祖实录》卷 1 “顺治十八年二月甲辰”。
②康熙 《大清会典》卷 53 《礼部·贡举二·会试》。
③法式善: 《槐厅载笔》卷 2 《规制二》。
④《清圣祖实录》卷 151 “康熙三十年五月辛亥”。
⑤《清圣祖实录》卷 196 “康熙三十八年十二月乙酉”。
⑥雍正 《大清会典》卷 74 《礼部仪制司·贡举三·会试中额》; 《清史列传》卷 11 《张鹏翮传》。
⑦《清圣祖实录》卷 212 “康熙四十二年五月壬戌”。
⑧《清圣祖实录》卷 249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庚子”
⑨《清圣祖实录》卷 249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癸卯”
[10]《清圣祖实录》卷 249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戊申”

中。如此,则偏多偏少之弊可除,而学优真才不致遗漏矣。着九卿、詹事、科道确议具奏。”① 九卿等遵旨议定: “嗣后,会试不必预定额数,亦不必编南北字号,并分官字号名色,惟按省编号,印于卷面,以便分别取中。其满洲、蒙古、汉军卷面,亦如各省例,另编字号。俱令知贡举合算进场举人实数,临期具奏,恭请皇上酌量省份大小,人数多寡,钦定中额,行文至主考,就各省内择文佳者照数取中。”这一方案得到了康熙皇帝的批准。②

于是,康熙五十二年 ( 1713) 癸巳恩科会试,始行按省确定中额。至此,分省取士成为定制,且一直沿用至废科举。应该说,这是清政府对会试中额分配的一大改革,在保证公平取士、择优录取的原则下,兼顾各省的利益,以各自的应试人数,按照相同的录取比例,确定各省录取名额。就全国而言,会试中额的这种分配方式无疑也是公平的。其中更体现了对文化落后地区的扶植和政策倾斜,对边远省份是大有益处的。

分省取士,虽为清代首创,但反映了科举取士发展的必然趋势。乾隆五十三年 ( 1788) ,科道官钱沣以分省取士易生查认关节之弊,奏请不必分别省份,概凭文艺取中,结果遭到乾隆帝的斥责: 钱沣所奏,“固为剔除关节积弊起见,但国家取士,博采旁求,于甄录文艺之中,原寓广收人才之意,且各省文风高下互有不齐,若如钱沣所奏,势必至江浙大省取中人数居其大半,而边远小省或竟至一名不中,殊非就地取才之意。钱沣系云南人,所奏尚无别故,若伊籍隶江浙等省,则迹涉阿私,必至有干吏议矣。”③乾隆皇帝的这番话,充分说明了清政府分省取士的核心思想。

分省确定中额,最初分为满洲、蒙古中额,汉军中额,以及直隶、奉天、江南、浙江、湖广、江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云南、广西、贵州等中额。④自雍正二年( 1724) 甲辰科会试始,原湖广中额分为湖北中额、湖南中额。自乾隆六十年 ( 1795) 乙卯恩科会试始,原江南中额分为江苏中额、安徽中额; 原陕西中额改为陕甘中额。⑤ 台湾士子准参加福建乡试后,渐有中举应会试者,乾隆三年 ( 1738) 议准: 将来台湾士子来京会试,至十名以上,礼部奏闻,钦定中额,以示鼓励。⑥ 这一政策显然是对台湾士子的特殊优惠,也是其他地区难以享受的待遇。至道光三年 ( 1823) 癸未科会试,台湾士子应试者 11 人,钦定中额 1 名。⑦ 其后,即循例单列台湾中额,若未至 10 名,则于福建中额内凭文取中。⑧ 自光绪二年 ( 1876) 丙子恩科会试后,原陕甘中额分为陕西中额、甘肃中额。⑨

综上所述,科举取士,体现的是一种公平公正的人才选拔方式。但是,我们看到,在清代的乡会试中,更注重分地取士。如果从完全公正的角度看,这似乎不够公正,特别是对文化发达地区的士子而言; 如果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应该肯定,乡试规定一些地区的中额,会试分省取士,有利于文化落后地区的发展,有利于全国各地区的均衡发展,而且公平公正的原则仍贯穿其中,即每个地区的人才还是要公平竞争,择优录取。按不同地区确定中额,包含着对文化落后地区的扶植和政策倾斜,这在清代表现得尤为突出。实践证明,优惠的中额只会促使文化落后地区的士子更加奋发向上,这从云贵等省应试人数逐科增多中可以看出。这也是清政府在科举中额分配中的政策导向所使然。

①④⑤⑥⑧⑨光绪 《钦定科场条例》卷 22 《乡会试中额·会试中额·例案》。
②《清圣祖实录》卷 250 “康熙五十一年四月丁卯”
③《清高宗实录》卷 1301 “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乙酉”; 光绪 《钦定科场条例》卷 22 《乡会试中额·会试中额·驳案》
⑦光绪 《大清会典事例》卷 350 《礼部·贡举·会试中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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