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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救灾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建议

救灾资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抵御各种自然灾害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是用于解决灾民衣、食、住和治疗因灾引起疾病等发生困难时的生活救济,以及解决灾民抢救、转移、安置等困难的专项补助费。救灾资金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灾民生活救济经费,水利、农业和气象等部门管理的防汛抗旱、灾后重建和防灾减灾等资金。救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被人们形象地比喻为“高压线”,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因此,管好用好救灾资金是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安定民心的大事,监督好救灾资金是审计机关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一、A市救灾资金筹集及受灾情况。

近年来,A市先后遭受低温冷冻、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亿元,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损失。据民政部门统计, 2011-2012年,各类自然灾害造成A市224万人次受灾,房屋倒塌和损坏8967间,农作物受灾面积211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7.87亿元。面对频繁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为了帮助灾民渡过难关,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筹措各方资金投入应急救灾、转移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仅2011-2012年,A市共筹集到救灾资金2.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1.99亿元,省级财政安排0.48亿元,地方财政安排0.13亿元,社会捐赠0.19亿元。

二、A市开展救灾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灾情发生后,A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抗灾救灾工作,以坚决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积极应对灾情,努力提升基层防灾、减灾和救灾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抗灾救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稳步推进,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得到加强,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率和效果不断提高,对维护灾区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受灾群众生活条件得到改善。

为解决灾民冬春期间生活救助, 2011-2012年A市共安排救灾生活补助资金9000多万元,实施灾民冬春期间生活救助120.28万人次,发放救灾粮食2.57万吨,发放衣物79.28万套(件),受灾群众生活得到妥善安排。同时综合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财政部、民政部将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冬春期间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的人均口粮补助标准由50元提高至90元,有效地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稳步推进。

为做好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A市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动员受灾群众积极主动投入民房重建工作,针对灾后重建项目审批环节多、程序繁杂的实际,受灾县(区)及相关部门采取“程序不可少,次序可颠倒”的办法,简化优化灾后重建办事程序,有力地促进了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2011-2012年A市共安排倒房重建补助资金2000多万元,解决2369户受灾困难群众因灾倒房重建和危房维修加固资金补助,同时协调人保财险公司全面开展理赔工作,及时兑现农房保险资金赔付,共有1716户灾民获得保险公司理赔金1071万元,确保了灾民住有所居。

(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得到加强。

面对各种灾害和隐患,A市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牢固树立以防为主、科学应对的思想理念,不断建立完善应预案体系,2011-2012年共投入4000多万元,加大对气象、水文、地质情况监测系统建设,气象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发布、气象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山洪灾害防治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和服务能力得到了明显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统筹建设了一批应急水源工程,基本保证了一般干旱年份部分城乡供水安全,为受灾群众后续发展提供了基础设施保障。

三、A市救灾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在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A市有些问题也许与其他地方一样存在共性的问题,比如:在资金分配上,未能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未能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充分体现救灾款要 “救灾”的宗旨等等。近期,笔者对A市救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归纳起来,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救灾资金拨付使用不及时。救灾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急、快、准”,因此救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做到及时。民政部对中央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也做出明确规定:省级民政部门接到财政部、民政部拨款文件后,应立即提出拨款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应在10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应在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应在30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要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但笔者调查中发现,截至2013年3月,A市2012年及之前年度未及时拨付使用的救灾资金达1个多亿,闲置救灾资金占2011-2012年投入资金总额的40%。救灾资金从申请到发放到灾民手中,运行周期较长,当年的救灾资金,大多于下年初才拨付到各单位,各单位当年得到的救灾资金结转到下年才使用,造成救灾款物未能及时拨付和使用,严重影响了救灾资金的使用时效性和灾民生产生活。

(二)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不规范。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和发放,民政部已明确规定必须严格遵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严格实行“张榜公布、民主评议”。但笔者对A市15个乡(镇)28个行政村41个自然屯144户受灾户进行调查发现,有75户受救助对象实际领取的救灾款物与发放台账不相符,有的花名册上已签字但没领到救灾款物,有的没有列入救助范围的反而领取了救灾款物,有的花名册上的签字全部为发放人一手代签,甚至有些地方无法提供救灾款物发放花名册……等等。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存在透明度不高、暗箱操作,讲人情、凭关系的腐败行为,出现了平均分配、“戴帽”分配、“条子”分配、优亲厚友等不合理现象以及虚报冒领、截留克扣等问题。

(三)挤占挪用救灾资金现象普遍。救灾资金是救命钱,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被人们形象地比喻为“高压线”,是被社会关注并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项民政救助工作。尽管政策规定救灾资金要专款专用,但笔者调查12个部门和21个乡(镇)2011-2012年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挤占挪用救灾资金达1000多万元。一是有些地方民政部门将救灾与救济混用,改变资金用途将救灾资金用于一般性的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社会五保补助和困难群众节日慰问等方面上;二是有的单位用救灾资金弥补办公经费的不足,用救灾资金支付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电话费、车辆加油、维修等日常工作经费开支;三是有的将救灾资金发放先进奖励及加班劳务费,征订报刊及印制宣传资料等费用支出;四是有些地方将救灾资金项目经费用异地搬迁安置、扶贫等其他项目支出,致使专款不能专用。没有将救灾款用在刀刃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救灾”。

(四)救灾物资采购价格虚高问题突出。救灾物资是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发生困难时的生活救济,为了帮助灾民渡过难关,A市每年采购的救灾物资达几千万元,主要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进行政府采购。A市政府采购工作按照监督、管理、执行分离的制度框架展开操作,在规范权力运作,推行“阳光工程”、预防治理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笔者对A市救灾物资采购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受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存在政府采购价格虚高等诸多问题,大部分政府采购的商品价格高于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而且不同采购单位在同一厂家采购同样的商品价格相差很大。比如:同一商品政府采购价格245元/床,市场价170元/床;购买同样的商品,B县采购的价格14元/双,C县采购的价格21元/双。政府采购价格虚高的问题造成资金浪费严重,背离了通过政府采购可能达到“规范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提高采购效率”的初衷。

四、改进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审计建议。

(一)加强灾情统计和评估工作。在每次自然灾害面前,党和政府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各级主要领导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奋战在抗灾救灾第一线,最低限度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救灾理念,但是对于灾情的统计和评估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致使相关部门收集上报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偏差较大,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建议在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对受灾区域进行摸底调查,对受灾农户进行登记,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灾情,同时根据灾情严重程度做出灾情分析,科学评估灾害带来的损失及资金安排渠道和额度,严格把好救灾对象的入口关,避免虚报灾情、夸大受灾程度的情况,造成救灾资金的闲置。

(二)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管理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为使救灾款物真正用于受灾群众,应建立和完善救灾款物管理制度,重点要制定和执行救灾资金筹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管理办法,完善救灾款物分配情况公示制度、台账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堵塞管理使用过程中的漏洞,提高救灾款物接收、分配、使用的透明度。推行部门审核名单、财政付款、银行代发的资金发放制度,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发放周期,有效保证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使受灾群众能在最困难的时候得到及时救助,体现救灾资金“应急”、“救命”的作用。

(三)规范救灾款物的使用和管理。为使救灾款物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切实保障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应进一步规范救灾资金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明确救灾资金发放使用重点和分配发放程序,做到手续完备、流程规范、账册健全。在救灾对象评定和救灾款物发放过程中,严格按照《灾民救助应急工作规程》办理,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做到救济政策公开、分配方案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标准公开、发放程序公开,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群众、舆论和社会监督。

(四)完善救灾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由于监督检查机制不完善,造成救灾款物分配发放随意性很大,为确保对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法可依,使救灾应急机制更加健全,应尽快出台《救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救灾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发放审批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控,逐步形成“提前介入、重点监督、事后评价”的工作机制。同时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现的贪污、私分、截留、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公开地发放到位,才能确保救灾资金真正用于救灾事业并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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