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司法的归于司法:6.20南京宝马案定罪分析

作者:footman乙。法律读库投稿邮箱:1751490@qq.com


一、法条普及及简单释义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同时,根据法条规定理解,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需要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


二、林清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6年2月25日20时许,林清旗驾驶一辆“帕萨特”轿车,搭乘其妻郭某某,由南向北行至昆明市中心的北京路与东风东路交叉口时,突然违禁左转,驶入东风东路并将路上的两名行人撞倒,之后林清旗不顾郭某某劝阻,不采取制动措施,继续沿东风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行至南太桥东侧路段时驾车冲撞公交汽车站台,最终越过非机动车道撞在人行道旁的一座石雕底座停住。在此过程中,林清旗所驾车辆与多名行人和候车市民相撞,导致4人死亡、4人重伤、13人轻伤、5人轻微伤,同时造成“帕萨特”牌轿车和公交设施总计价值人民币53760元的经济损失。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清旗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昆明中院根据被告人林清旗犯罪事实及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并综合考虑其犯罪中客观存在有精神疾病病理作用所致的精神障碍因素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林清旗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清旗以量刑过重向云南高院提起上诉。2006年12月18日,云南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该案系被告人驾车故意冲撞行人及候车市民,损害客体是公共安全应无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故意驾车冲撞人群被认为是最典型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被告人精神状况经过两次司法鉴定。相关部门曾对被告人林清旗做过两次精神鉴定。其中,第一次是由被告方申请、由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做出的,结论是林清旗患有急性应急性精神病。由于对此结论存在争议,之后,公诉机关又转而委托北京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这次的结论与第一次基本一致:林清旗临床上表现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受精神疾病影响,自我控制能力不完全。但尽管如此,被告人的精神状况并不影响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仅在量刑时作了从轻处理。


三、胡斌交通肇事罪案


2008年7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胡斌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此前,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被告人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晚20时08分,被告人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评析: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笔者乱入:如果是接近200码的速度在市区闯红灯,舒马赫能够自信的避免事故发生吗?)。案发当晚,胡斌在超速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肇事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以及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胡斌肇事时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不放任事故的发生,对被害人谭卓的死亡其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因此,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定罪。


四、陈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5年9月8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蚌埠醉驾司机撞死6人”案作出宣判。被告人陈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晚23时10分许,被告人陈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皖C·GG598号白色丰田轿车,在蚌埠市限速50km/h的工农路上由北向南行驶。23时18分许,在行驶至工农路万达广场西门附近时,将横过工农路的被害人胡玉祥撞倒,后连续撞倒被害人徐开源、徐农科、李倩倩、汤德兴、周兵兵,致徐开源、徐农科2人当场死亡,胡玉祥、李倩倩、汤德兴、周兵兵4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陈运在驾驶轿车撞击行人并驶入路边绿化带撞击到治安岗亭停车后,下车拦了一辆出租车逃离现场返回家中。当晚23时50分,在家人陪同下,陈运到当地山香路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经鉴定,从送检的陈运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6mg/100ml。且事发时,陈运驾驶轿车的行驶速度介于100km/h-108km/h。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运明知酒后驾驶车辆具有危险性,仍醉酒后驾驶车辆,在人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陈运抱着侥幸心理,对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运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超速驾车,致6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虽然陈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但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据查明的事实,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醉酒驾车肇事,只发生一次冲撞但造成特别重大的伤亡后果,如致 2 人以上死亡或者 5 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致 6 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对此情形能否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属于实践中存在较大认识分歧的情形。笔者认为,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一次性撞击造成特别严重的伤亡后果,说明行为人醉驾程度严重,基本丧失对车辆的控制能力,且多属于严重超速行驶,对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高,故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对于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的情形,如近年来的张明宝案和孙伟铭案。最高人民法院 2009 年制定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应当说,对于这种有连续冲撞行为的案件,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基本形成共识。


五、多说的几句话


小编,你说了这么多,那6.20宝马案到底怎么定罪啊?


对不起,这个案件刚刚在立案侦查阶段,案件事实都还没有经过法庭质证,如何评析?


那,那你不是标题党吗?


对啊,我就是啊。做文章,不靠标题怎么吸引人啊。不过,我还是有底线和节操的。具体到车辆驾驶人罔顾行人与车辆的安全,在闹市区以超高速行驶的情形,我也不知道有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我只知道,我现在肯定是不敢闯红灯的,即便过绿灯,我也恨不得拿个望远镜看看左右两边下一个路口有没有疾驰而来的汽车。毕竟,200码的速度不是我的肉眼能敏锐判断躲避的,更不是我的娇躯能抵抗的。


对于任何案件,司法有其自身的评判立场和衡量标准。公共案件中,司法更需要直面来自社会舆论、专业判断等多方面的因素,作出符合司法品格的判断。对于鉴定意见等专业判断,司法必须尊重,但绝不是迷信。在高节奏、高压力的当今,很多人都会存在一定的心理疾病和人格障碍,与精神病如何精准区分恐非易事。许多重要刑事犯罪的罪犯在心理上、人格上都是有缺陷的,心胸狭隘、报复心强、多疑、自控能力差、有虐待性和侵犯性、有反社会人格和倾向等,是其共同特征,例如马加爵。国外也曾经出现过所谓变态杀人狂,但不能据此就认为他们是精神病人,可以减低甚至逃避法律的制裁。如果这样做,将为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找到合理逃避处罚的借口。这对社会、对受害者都是不公正的。专家的任何意见都只能作为参考,而最终的裁量必须是司法机关、是法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把鉴定结论改成鉴定意见,本身就是出于这一考虑。当然,对于鉴定意见必须通过程序实现正义的路径予以审查认定,正如耶林所言:“也许只有经由程序,才能避免专业技术领域成为司法的不毛之地”。


媒体和社会公众发表意见,是市场化和社会化情境下的普遍现象,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公共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但是在公共平台上任何意见的发表,都应当自觉秉持理性的立场。近期公共平台上屡见不鲜的对于南京这座城市的攻击甚至对于“南京大屠杀”的污蔑,已经丧失了基本的理性立场乃至伦理基础。忽视事实基础的解读和单纯情绪化发泄,只会在潜移默化中伤害本已摇摇欲坠的传统价值和精神纽带。或许,这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危害公共安全”。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飙车案”判决理大于情
刑事审判参考第588号:胡斌交通肇事案-超速驾车撞死人行道内行人如何量刑
高速公路上驾车“碰瓷”的司法认定
杭州飙车案雷人辩词:您如何看?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界分
胡斌犯肇事罪 谁危害公共安全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