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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乌珠穆沁旗文体广电局
         
  
目  录
 
第一部分:营业性演出审批政策解读.............. - 1 -
第二部分  营业性演出许可文书填写规范........ - 37 -
第三部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及备案证明文件规范... - 40 -
 
 
 
 


 第一部分:营业性演出审批政策解读
 一、文化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性演出单位设立、变更及营业性演出活动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二)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三)规章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四)规范性文件
1、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06〕18号);
2、文化部关于加强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8〕34号);
3、文化部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9〕15号);
4、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11〕56号);
5、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内文市字〔2009〕15号)。
 
  二、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需提交的法定材料?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租房协议,房产证明;
4.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演员的身份证明、劳动聘用合同;
6.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7.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8.其他依法需提交的材料。
 
三、哪些材料可以作为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1.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4.其他有效证明。
 
四、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的文化主管部门须出具书面凭证;
3.审核:对申请人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4.决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提交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备案: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体表演团体,应当在90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的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五、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程序?
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新成立经营主体。新成立演出经纪机构,先到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演出证,在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增加业务范围。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其他文化公司增设演出经纪业务的,持工商营业执照到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演出证,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增项登记。
六、《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哪些人不能担任文演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济机构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在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七、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变更应如何办理手续?
1.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原发证机关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3.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持换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在90日内将变更后的营业性执照副本报发机关备案。
 
八、文艺表演团体申请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法定材料?
(一)变更名称:
1.申请报告;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1.申请报告;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变更住所:
1.申请报告;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租房协议、房产证明。
(四)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
1.申请报告;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演员的身份证明、与团体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九、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业务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3.租房协议、房产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资格证明、与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身份证明;
6.资金证明;
7.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十、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的基本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的文化主管部门须出具书面凭证。
3.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提出书面核实报告。
4.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时限为20日。
5.备案: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90日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执照副本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演出经纪人的资格证明如何取得?
取得演出经纪人资格证明,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演出经纪人培训并通过考试,方可获得由中国演出家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
 
十二、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  变更名称:
1.申请报告;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1.申请报告;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变更住所:
1.申请报告;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租房协议、房产证明。
十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备案?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工商、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办理手续,获得许可后2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消防、卫生部门批准材料,到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受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申请后,核验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出具《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十四、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房产证明;
4.消防、卫生部门批准材料;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材料。
 
十五、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变更应如何办理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颁发证照的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十六、如何办理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手续?
个体演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艺人表演能力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个体演出经纪人持本人身份证明、演出经纪人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核验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应当出具《个体演员备案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
十七、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申请备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报告;
2.身份证明;
3.个体演员的艺人表演能力证明或者个体演出经纪人的资格证明。
 
十八、外资可以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吗?
可以。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化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十九、外资申请设立演出经营单位有哪些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二十、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申请设立演出经营单位有哪些规定?
香港、澳门的投资者可以在内陆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澳门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陆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陆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陆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陆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经营单位。
 
二十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报告;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出经纪人员的投资证明;
5.资金证明;
6.租房协议、房产证明;
7.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8.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材料;
9.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材料;
10.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11.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十二、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报告;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4.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材料;
5.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材料;
6. 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验场所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7.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8.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十三、香港、澳门的投资者申请在内陆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 申请报告;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4.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其证明;
6.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7.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十四、香港、澳门的投资者申请在内陆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报告;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5.资金证明;
6.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8.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十五、香港、澳门投资者申请在内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 申请报告;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5.资金证明;
6.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7.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材料;
8.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材料;
9.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10.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十六、香港、澳门投资者申请在内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 申请报告;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4. 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材料;
5.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材料;
6.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7.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8.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十七、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报告;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5.资金证明;
6.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7.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材料;
8.大陆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材料;
9. 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内陆代表担任,并且内陆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10.租房协议、房产证明;
11.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十八、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报告;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4.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材料;
5.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材料;
6. 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内陆代表担任,并且内陆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7.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证明;
8.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十九、香港、澳门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陆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报告;
2.分支机构的名称
3.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4.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5.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报告及身份证明;
6.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7.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8.租房协议、房产证明;
9.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十、外资(港澳台)设立演出经营单位的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的文化主管部门须出具凭证;
3.初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拟设立单位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委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核实报告;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报文化部;
4.审核决定:文化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材料后,在90日内持批准材料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6.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7.申请人持相关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到文化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十一、怎样界定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界定标准如下:
1.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2.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3.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4.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三十二、庆典等类型的演出需要审批吗?
企业、社会团体等举办庆典类型演出,如举办方向演出单位或个人支付报酬、售票、接受赞助、进行广告宣传、产品促销或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属于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报批。
 
三十三、歌手担任企业形象大使,需不需要文化部门审批?
歌手担任企业形象大使,不需要文化部门审批。
但该歌手参加企业产品推广等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当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三十四、模特选拔、选美、选秀等活动是否需要文化部门审批?
模特选拔、选美、选秀等活动不需要文化部门审批。但模特选秀活动过程中举行的面向社会公众的颁奖晚会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属于营业性演出,应报文化部门审批。
 
三十五、电视台录制文艺节目需不需要审批?
电视台在自己的演播厅录制文艺节目,不需要文化部门审批。在电视台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如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向文化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十六、不卖票就不是营业性演出吗?
不一定。
营业性演出可以通过售票方式举办,也可以通过接受赞助,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以及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所以不卖票也可能是营业性演出。
 
三十七、募捐义演是否需要审批吗?
需要审批。
参加募捐义演演出活动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应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募捐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单位或个体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十八、营业性演出分类?
营业性演出按参加演员的国籍可分为涉外演出、非涉外演出;按演出场地可分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按组织形式可分为组台演出、非组台演出;其他还可以按艺术类型、表演方式等,有多种分类。
 
三十九、营业性演出的审批机关和审批期限?
非涉外的营业性演出和营业性组台演出由演出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
由外国及台湾地区演出团体、演员参加的涉外涉台营业性演出,由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在7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文化部自受理之日20日内作出决定。
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剧场涉外营业性演出,由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20日内作出决定。
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在演出日期前10日内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四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办营业性演出吗?
不是。
只有取得演出资格、依法成立的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才可以举办营业性演出。其中: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的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在自己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和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营业性组台演出只能由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代理、居间活动。不可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四十一、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国内团体或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哪些材料?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
1.申请报告;
2.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3.演出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4.演出场所同意函件及《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个体演员申请:
1.申请报告;
2.《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3.演出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4.演出场所同意函件及《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
1.申请报告;
2.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演出许可证》副本;
3.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4.演出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5.演出场所同意函件及《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证明:
1.审请报告;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3.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4.演出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四十二、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国内团体和演员参加的营业性组台演出,应提供哪些材料?
演出经纪机构:
1.申请报告;
2.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演出许可证》副本;
3.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4.如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参加本单位外的营业性演出,应出具其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函;
5.如有未成年参加,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其法定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的书面同意函;
6.演出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7.演出场所同意函件及《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
1.申请报告;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3.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4.如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应出具其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函;
5. 如有未成年参加,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其法定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的书面同意函;
6.演出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四十三、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能否举办营业性演出?
可以,但必须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四十四、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国内团体或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报告;
2.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3.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4.演出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5.演出场地的营业执照,歌舞娱乐场所还应提交《娱乐经营许可证》。
 
四十五、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国内团体或演员参加的营业性组台演出,应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报告;
2.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3.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的《个体演员备案证明》,以及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4.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应出具其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函;
5. 如有未成年参加,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其法定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的书面同意函;
6.演出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7.演出场地的营业执照,歌舞娱乐场所还应提交《娱乐经营许可证》。
 
四十六、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个人参加演出的授权报告应当怎样审核?
授权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个人给演出举办单位的直接授权;另一种是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的代理人(机构或个人)给演出举办单位的授权,如果是代理人的授权,应当同时出具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个人对代理人的授权。
 
四十七、哪一类演出属于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
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四十八、何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临时舞台、看台应当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建设单位承建,由建筑质量安检部门或消防部门或其他具有相应职权的部门验收并出具的文件。演出1日前交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未提供的,演出不得举行。
四十九、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交哪些有关舞台安全材料?
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     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材料。
*上例第(1)项在演出批准后,由演出举办单位于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五十、营业性演出备案的种类和程序?
营业性演出备案分为两种,一是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需要增加演出地的备案;二是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备案。
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持相关材料向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出具备案文书,并依法对演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不再重复审批。
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在批准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文化部批准材料和相关材料到增加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抄报文化部。
 
五十一、文艺院团的师生参加歌舞娱乐场所的演出,应当怎样审批?
歌舞娱乐场所如果已在文化主管部门领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的,由歌舞娱乐场所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如果是没有领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歌舞娱乐场所如果有单独成立的文艺表演团体并已领取文化部门颁发的演出证的,由文艺表演团体依照《条例》及《细则》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十二、营业性演出备案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一)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增加演出地的备案:
1.备案申请;
2.首场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材料;
3.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二)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备案:
1.备案申请;
2.文化部批准材料;
3.演出举办单位或与其合作的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五十三、境外文艺演出团体可以申请营业性演出吗?
不可以
 
五十四、哪些单位可以举办涉外营业性演出?
涉外营业性演出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且演出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下例条件:
1.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2.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3.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
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经批准的外国或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参加。
 
五十五、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由哪一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一)以下演出由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在歌舞娱乐场所举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
2、涉港澳营业性演出;
3、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驻场涉外演出。
审批限时:20日。
(二)以下演出由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1、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
2、涉台营业性演出;
跨省区演出的,应当出具其他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审批时限:省审核7日,文化部审批20日。
(三)备案核准事项: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到增加地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核准方可举办演出。
备案时限:10日。
 
五十六、经文化部、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还需到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吗?
需要。
文化部、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审批的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演出举办单位需持批准材料,于演出3日前到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演出进行监管。
五十七、演出经纪机构申办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应提交哪些法定材料?
(一)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对临时组织的演出团组,举办单位应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2.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首次申报涉外涉港澳台演出的,还需提供该单位近2年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情况总结和相应的演出批准材料;
3.参加演出的国外或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或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或合同,对冠以“皇家”“国家”“国立”等名义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应提供其所在国家的有效证明材料;
4.参加演出的外国、港澳台演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演出节目及其视听材料;
6.演出场所为专业演出场所的,应提交演出场所同意函件及《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在非演出场所进行演出的,应提交场所同意函件、《营业执照》,演出场所为歌舞娱乐场所的,还应提交《娱乐经营许可证》;
7.资金安排计划书,包括:演出费、制作费、国际旅费、国内旅费、食宿费、场租、宣传费等必要费用,上述费用如不需支付,应同时提交对方同意免费的证明;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8.近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二)向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材料为:
文化部或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材料;
 
五十八、演出经纪机构举办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组台演出应提交哪些法定材料?
(一)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首次申报涉外涉港澳台演出的,还需提供该单位近2年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情况总结和相应的演出批准材料;
3.参加演出的国外或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或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或合同;
4.参加演出的外国、港澳台演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演出节目及其视听材料;
6.演出场所为专业演出场所的,应提交演出场所同意函件及《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在非演出场所进行演出的,应提交场所《营业执照》;
7. 资金安排计报告,包括:演出费、制作费、国际旅费、国内旅费、食宿费、场租、宣传费等必要费用。上述费用如不需支付,应同时提交对方同意免费的证明;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8.近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二)向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
演出举办单位于演出3日前持文化部、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及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的所有材料,到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五十九、演出资金证明怎样审核?
演出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演出资金证明可以是演出举办单位自有资金的证明,也可以是其他单位(不包括政府和政府部门)或个人的资金担保证明(应同时出具担保书),资金数额应不低于演出实际所需资金总额,而且证明应当是演出发生当月的。
 
六十、演出经纪机构只要成立满两年,就可以从事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吗?
不是。
演出经纪机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年以上,但没有实际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不得举办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两年以上从事演出的经历从举办首场演出之日起计算。
演出经纪机构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记录的,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不得举办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
有两年以上营业性演出从业经历的专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经过审批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可以申请在内陆举办涉外涉港澳台演出活动。
 
六十一、节庆演出如何审批?
节庆活动一般由政府举办。但节庆活动中以“政府主办、市场运作”的方式举办营业性演出(如开、闭幕式)是违反《条例》规定的。
节庆演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义演。即不买门票、不拉赞助、不付演职人员报酬;(二)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政府及政府部门完全退出。
六十二、审核演出经纪机构无违规声明应注意哪些事项?
演出经纪机构无违规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演出经纪机构近两年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行为;
2.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行为;
3.演出经纪机构严格履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
4.演出经纪机构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六十三、办理歌舞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非专业演出场所的营业性演出许可需注意哪些事项?
1.必须由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2.按规定程序报有审批权的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演出;
3.大型文艺表演活动(指预计参加人数达1000以上的活动),须报公安机关审批,并提交审批材料及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十四、中止营业性演出须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一般情况下,营业性组台演出经审批后不得中止。
确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取得相关部门核准。相关部门要审查其中止原因是否真实,酌情办理,并要求举办单位上报善后方案,对善后方案的审核要特别认真,重点注意可行性和安全性。
 
六十五、申请人提交的法定材料有何要求?
1.申请人应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申请人提交的法定材料应当用原件,原件不能存留的,还应提交复印件存档;
3.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提交完整的中外文对照译本;
4.按规定由省级审核报文化部审批的项目,申请人应提交一式两份申请材料。
 
六十六、办理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特别需要注意事项?
1.加强演出内容审核。演出内容不得含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的情形,需要返场加唱、加演的节目,要与正式演出的节目一并报审。
2.加强对演出团体和演员的演出资质审核。
3.对参加演出的外国和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应对其资信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提交相关资料,以冠以“皇家”“国家”“国立”等名义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应提供其所在国的有效证明材料,临时组团的,举办单位应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
4、取得演出正式批准文件后,方可预售门票。
5、行政许可法规定:审核申报材料须有2人。
 
 
 
 
 
 
 
第二部分  营业性演出许可文书填写规范
一、申请人
应当与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那个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二、 法定代表人
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合法成立的非法人单位,填写负责人姓名;个体工商户填写经营者姓名。
三、经济类型
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四、经营范围
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体演员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歌舞表演”、“杂技表演”、“综合文艺表演”等;演出经纪机构填写“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港澳演出经纪机构内陆分公司、个体演出经纪人填写“演出居间、代理业务”。
五、住所∕营业场所
属于法人单位的称“住所”,非法人的(如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称营业场所。填写与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一致,综合性场所要写明实际使用的楼层及门牌号,以区别于其他场所。个体演员或个体经纪人填写身份证(户籍)上的住址,实际常住地与身份证(户籍)住址不一致的须在括号内注明。
六、从业人员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演员,包括演奏人员;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经纪人资格的人员,没有经纪人资格的从业人员不用登记。
七、注册资本和注册号
填写注册资本金应当与工商注册资本一致,非独立核算、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注册资金的不用填写。注册号填写工商部门核发的应用执照上的注册号。
八、位类别
根据经营内容不同分别填写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
九、核定人数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演员,包括演奏人员;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人员,没有经纪人资格的从业人员不计;演出场所是指能够对外售票的实有坐席数或经核准可容纳的观众人数。
十、批准文件
要明确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体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演出节目等,并告知演出的举办单位严守法规,特别是演出内容不得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的情形。涉外演出如系临时组织的演出团,文化行政部门应在批文中予以明确。
十一、审批主体
审批主体是文化行政部门。人员少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确需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协助做行政审批工作的,要以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角色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成立时间(审批时间)
演出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主体的成立时间是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该主体成立的时间,而不是年检换证的时间。
每场演出的审批时间,是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准予演出的时间。
 
 
 
 
 
 
 
 
第三部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及备案证明文件规范
 
一、填写规范
填写内容应当与文化行政部门实际许可的情况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责令持证人限期变更。所有项目均应用计算机打印,字体为防宋,不需要填写的打印6个“※”。
二、编号规范
发证或备案机关地区简称(省-市-县/区)加阿拉伯数字编号。正本、副本用同一编号,副本应在编号后用“-”加上副本序号。
三、发证日期
加盖发证机关(行政机关)公章。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居中横套“年  月  日”,日期用中文书写。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或遗失补正的,在日期的下一行写上“变更”或“补正”两字以作注解。
四、有效日期
填写从发证之日起顺推4年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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