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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局货劳处营改增热点问题(5月13日)
北京国税局货劳处营改增热点问题(5月13日)
一、征税范围
  1.酒店租给他人用作注册公司,此类收入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是按住宿服务还是按不动产租赁?
  答:提供客房服务按照住宿业,不提供住宿服务按不动产租赁。
  2.酒店长期为某公司高管包住,并且合同约定有线电视费等自付,此类业务收入归入住宿服务还是不动产租赁?
  答:提供客房服务按照住宿业,不提供住宿服务按不动产租赁。
  3.酒店的会议室出租给其他公司开展会议使用,按会议展览服务还是按不动产租赁?
  答:提供会议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不提供会议服务按不动产租赁。
  二、应纳税额计算
  1.营改增前发生的未执行完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除此之外其他有形动产融资
租赁业务仍按财税〔2016〕36号文件现有政策执行。
  2.2016年3月1日开始进行不动产在建工程,2016年7月31日建造完毕,此项不动产能否进行抵扣?如果可以抵扣,应该怎样抵扣?
答: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3.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可以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三、征收管理
  1.按季申报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是否需要按月申报?
  答:不需要。
  2.企业原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进行4月份的纳税申报?
  答: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大厅手工申报。
  3.营改增后,原在地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现在在哪儿交?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对于通过网上申报方式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应缴纳或解缴的“一税两费”,采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代征方式征收。如遇市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发生故障造成无法代征“一税两费”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过市地税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市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4.建筑业简易计税备案,应在项目所在地备案还是在机构所在地备案?
  答:机构所在地。
  5.某企业准备6月成为一般纳税人,在此之前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请问7月申报增值税时应按一般纳税人申报6月税额,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4月至6月税额?
  答:到主管税务机关大厅手工申报4、5月份增值税。7月申报期按一般纳税人申报6月增值税。
  6.北京市银行、保险企业纳税人总分机构如何汇总缴纳增值税?
  答:我市银行、保险企业纳税人申请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采取由总机构按照申报所属时期汇总计算总应纳税额,依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分配税款,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的方法。
  7.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没有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应由哪里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发票管理
  1.旅游业取得的差额项目的凭证是营业税的发票,能否作为营改增后差额征税的凭证?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三)销售额。……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因此,营改增后旅游业纳税人取得的纳税义务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营业税发票,可以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
  2.建筑分包项目,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如何开具发票?
  答:分包方就所承包项目向总包方开票,总包方按规定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3.若营改增企业既有营业税发票又有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业务,还能否开具营业税发票?
  答: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应缴销。
  4.营改增中的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七、提供旅游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对外支付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一笔业务,金额超过500万,可否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还是需要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再领票自开?
  答:可以代开。
  6.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是在不动产所在地代开,还是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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