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4年月11月,工作任务是按照党和国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方针,依据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的思想,开展家庭教育研究与教学,指导家庭与学校合作,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与方法,促进社会主义家庭文明建设。成立几年来,以课题引导学术研究,以实践指导带动普及提高,先后举办“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研讨会、“中国家庭教育论坛”、“大众传媒与家庭教育”、“青春期中小学生家庭教育研讨会”等学术会议。促进两岸学术交流,已成功举办十余届海峡两岸家庭教育学术研讨会。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先后与美国、韩国等同行举办学术研讨会,并开展合作。
服务亿万家庭,提高家长素质,促进家庭和谐,是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目标与任务。专委会倡导家庭与学校合作的教育理念,多次组织专家、学者在全国各地义务演讲,指导家庭教育。所组织的百名专家进农村、赴革命老区沂蒙山区的家校行教育活动,均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
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下设机构有秘书处、学术研究部(组织年度学术论坛,家长教育体系“十一五”课题研究 )、普及推广部(家庭教育专家团、农村家庭教育推广工程)、实验基地管理部(家庭教育指导建设、家校合作优化工程)、教育培训部(筹办中国家长学院、家庭教育硕士课程班)、国际合作部(爱家美国行、年度两岸家庭教育研讨会、中墨家族交流活动)、中国家庭教育杂志社(中国家庭教育专业网、家教指南杂志)、网络家庭教育中心(中国家长教育网、全国网上家长学校联盟)。
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赵忠心,副理事长李洪曾、谭虎、王大龙、熊少严、赵刚,秘书长赵刚。秘书处设在长春市东北师范大学内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邮编:130024,电话:(0431)85690981,电子信箱:jjzn@nenu.edu.cn。
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性质:本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同意,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以全国从事家庭教育研究、教学与指导的单位和个人为会员的群众性学术团体,隶属中国教育学会。
第三条宗旨: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和国家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方针,依据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的思想,积极开展家庭教育科学的研究与教学,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实践,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与方法,促进社会主义家庭文明建设。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工作任务:
①根据党的教育针、教育部的工作规划、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中国教育学会的章程确定本会的总任务及工作指导思想,制定工作计划和活动内容;
②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促进家庭教育学科的繁荣;
③进行家庭教育的指导咨询,提高广大家长的家庭教育水平;
④培养和发现家庭教育研究与指导的人才,提高从事家庭教育研究与指导者的专业素质;
⑤联合学校及社会力量,促进家庭与学校的合作,推动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质量提高;
⑥利用有效手段,普及家庭教育的新观念、新知识和新方法;
⑦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有效的家庭教育工作规划、建议、意见与方案;
⑧开展家庭教育的评价与评估,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推广家庭教育的先进典型和新鲜经验;
⑨拓展家庭教育服务渠道,增强本会的经济实力;
⑩发展与港澳台、国际间同行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会员资格:
①凡从事家庭教育研究、指导、服务的社会团体与单位,承认本会条例,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人同意,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②凡从事家庭教育研究、指导的个人,承认本会条例,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
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②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
③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④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有关资源;
⑤入会、退会自愿。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①执行本会决议;
②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③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④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⑤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或受到刑事处分,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九条会员无故逾期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其自动退会。
第四章机构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举行。其职责是:
①制定、修改本会条例;
②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③选举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④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的理事代表组成,任期四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可延期或提前举行。理事单位的理事如有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可向本会提出,自动卸免,由新任负责人替补。无正当理由,两年不履行理事义务,不再连任下届理事。理事职责是:
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行使有关职权;
②选举常务理事和正、副理事长,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
③执行本会义务,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凡热心并支持家庭教育的企事业代表和社会有识之士可聘为名誉理事。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和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和日常的会务领导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
常务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设在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长春市东北师范大学内)。
第五章经费
第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①会员会费;
②团体和个人捐助;
③本会的有偿服务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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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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