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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逐段解读《质检总局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下)


今天,我们终于迎来了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智能作用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全文2230字,很多跨境电商同行表示看不懂。对此,跨境电商研究中心决定逐段解读。由于篇幅过长,我们将拆分为上、下两篇。本文为下篇。

(接上文)

四、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一)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行全申报管理。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地方政府建立的跨境电商公共信息平台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商品信息、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收发货人信息等,对低风险商品审核放行,高风险商品可逐步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合格放行。

(二)对出境跨境电子商品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办理放行手续。不断完善以检疫监管为主,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加大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采信力度,监督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对一般工业制成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事后监管。

(三)对入境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行集中申报、核查放行。对通过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进境、收货人为个人、以自用为目的的,按照快件和邮寄物相关检验检疫监管办法管理。对整批入境、集中存放、电商经营企业按订单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的,实施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据相应产品国家标准的安全卫生项目进行监测。

这段话阐述的是检验检疫局的监管模式。不管是进口还是出口,整体要求是“全申报管理”。这个概念包括两方面的含义:1)全申报。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单数据推送”,只不过总局的这份文件说的更细,包括商品信息、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收发货人信息等。申报方式是电商企业(或者电商平台、物流企业等)将三单信息推送给跨境电商公共信息平台(例如杭州的跨境一步达),再由公共信息平台向检验检疫局申报。2)管理。“对于低风险商品审核放行”的意思可以理解为检疫而不检验,例如一个箱包,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都只需要集中检疫即可,而不需要检验。“高风险商品可逐步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合格放行”指的是针对食品、化妆品等,检验检疫局可以采纳第三方检测报告。例如,一批海外奶粉,如果是一般贸易进口,不仅需要国外一系列的文件,而且入境后必须拿到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证书才能销售;如果是跨境电商进口,或许只需要SGS的认证文件,或者国外的卫生证书,就能得到认可放行。

在具体操作上,出口跨境电商和进口跨境电商略有不同。出口是集中申报、集中办理放行手续,也就是说,电商企业可以以时间段、经营单位、贸易国别、商品编码、金额等设定标准,进行汇总合并申报,检验检疫局的检务部门在核实相关信息后直接放行并出具通关单。对于进口,则是“集中申报、核查放行”。我们知道,进口跨境电商包括海外直邮和网购保税两种模式,分别对应总局文件中的“通过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进境、收货人为个人、以自用为目的的”和“整批入境、集中存放、电商经营企业按订单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的”。对于海外直邮,检验检疫局按照快件和邮寄物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办法,简单来说就是,集中检疫下,不进行任何检验。对于网购保税,那就得看商品的风险等级了。对低风险等级商品(例如箱包),基本上只需要集中检疫,而不需要检验;对高风险商品(例如食品化妆品),则套用我们前文讲的“跨境电商风险监控体系”,例如杭州的风险目录清单和风险监测机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总局文件中的“依据相应产品国家标准的安全卫生项目”,指的仅仅是“安全卫生项目”,而不是完整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里面除安全卫生项目外还有其他项目)。例如,一罐荷兰进口奶粉,如果是里面的大肠杆菌超标,那就是不符合国家的“安全卫生项目”,当然也更不符合国家标准了,需要进行退运、销毁或其他处理;如果这罐奶粉只是蛋白质含量没有达到国家标准,其他均符合,那么这是符合国家的“安全卫生项目”的,依旧能被放行(如果是一般贸易,则将被定为“不合格”,作退运、销毁或其他处理)。

五、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备案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施备案管理,落实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商品质量安全责任,推动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秩序,实现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物流仓储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制度和经营商品名称、品牌、HS编码、规格型号、原产国别、供应商名称等。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应仔细核对商品信息,确保信息准确、真实。

上一段谈了全申报管理(三单数据推送),这一段谈备案管理。实际上,全申报管理和备案管理是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对跨境电商监管的核心。备案包括经营主体和商品的备案。根据总局的这份文件,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包括三个: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物流仓储企业。跨境电商物流仓储企业很好理解,例如费舍尔、中外运等。然而,很多人可能对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区分不清。实际上,它们存在很大差别。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包括两种:(1)自用独立交易平台。也即我们常说的独立B2C网站,例如蜜芽宝贝;(2)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商公共平台。也即我们常说的第三方平台网站,例如天猫国际。跨境电商经营企业指的是依托电商公共平台进行交易的企业。当然了,对于一家电商企业来说,其可能会有多重身份:蜜芽宝贝是典型的自用独立交易平台,在它开放了商家入驻业务后,就带有跨境电商公共平台性质了。

我们以杭州为例,来讲讲备案的要求和流程。首先,备案申请提交、审批审核及结果反馈全部在线进行,所有涉及的材料均以电子化形式提交;其次,备案有一定的顺序安排,先提交电商平台企业备案申请,在电商平台备案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电商企业备案和产品备案,此外,在产品入境前还要进行清单申报;最后,对未进行备案的电商平台和电商企业、未备案的产品、未进行清单申报的一律不受理申报。至于企业和商品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请大家参阅《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产品备案工作规范》和《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办法》(试行)。

六、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建设

(一)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申报“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地方政府牵头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实现关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加强与商务、海关、工商、港务、民航、税务、外汇管理、邮政等部门的协作,实现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

(二)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利用好总局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挥好全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共享联盟作用,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数据库,推进诚信分类管理,促进信用等级互认。将企业信用等级与分类监管相结合,给予诚信企业更多便利措施,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通关便利化水平。

“单一窗口”建设是国家对跨境电商监管和服务的最终目标,一旦建成,对于各部门来说可以实现高效监管,对于跨境电商相关企业来说,可以享受便捷服务。在这点上,杭州检验检疫局的努力方向是:1)和海关实现“三个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2)和相关职能部门实现“三个互”: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至于信用体系建设,可以看做是质检总局对企业的一种激励措施:平时越规范,信用等级就越高,享受的服务也就更加便捷。不仅是商检这块,海关、工商等再监督管理中也普遍采用信用体系模式。

以上就是对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智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的逐段解读。对于进口跨境电商从业者来说,我们总算盼到了质检总局的利好政策。此前,海关和外管局已经就进出口跨境电商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因此,就剩下税收政策了。根据业内消息,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相关政策已经在制定中,近期将推出,我们一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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