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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之禁止权力滥用以及案例

七,禁止权力滥用

规定在民法总则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否是民法上的基本原则在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民法总则采取了采取了禁止权力滥用仅为诚信原则的效果是程序性救济性原则,作为民事权利行使行驶规范加以确定.禁止权力滥用的法律要求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正当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主体对其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力应有的社会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公共利益的。

案例,

假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屋后,又以36万元的价格购得该小区地下停车位,后来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的价格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口占用了假的停车位1,公司同意为甲更换位置更好的停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那么,本案中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拆除电梯?一,公司可否以甲滥用民事权利拒绝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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