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政府已正式出台了《苏州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
哪些人员可以参保?
《苏州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苏州市户籍、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苏州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可以参照执行。
外地户籍人员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苏州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此办法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同一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按月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确定后,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设定若干个缴费基数档次,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并按20%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规定统一的缴费基数,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12%缴纳,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办法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在苏州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91年底前离开单位且1992年1月1日后未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一律从按本办法办理参保手续之月起缴费,不得以向前追补的方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1992年1月1日以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对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补缴基数在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档次中自主选择,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补缴金额到账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企业参保职工补缴规定记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享受按月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苏州市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并保留原固定工身份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灵活就业前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2)法定劳动年龄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其中跨统筹地区转移、转入时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人员,在转入地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还须满5年。
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按月计发生活费;或按规定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不满15年的,可以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照本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延缴费至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其以上后,再申请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死亡及退休后的其他有关养老保险待遇,根据《规定》按企业参保职工及退休人员同等待遇享受。
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从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次月起,按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应连续不间断缴费。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冻结其《社会保险卡》,暂停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照本办法继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除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外,发生的住院费用中的自负部分,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50%的医疗补助,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在2002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2年7月1日后 (含7月1日)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仅指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者有参加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补缴,其中首次参保人员最早补缴时间为2002年7月。补缴基数按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执行,并同时补缴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补缴金额到账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企业参保职工补缴规定记载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
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按规定应予补记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待结算年度末账户清算后结转使用。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2009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达到退休年龄的,实际缴费年限还必须满7年;2009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达到退休年龄的,实际缴费年限在7年基础上逐年增加1年; 2011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达到退休年龄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3)外地转入人员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 年。
符合上述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自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有关条件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当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实际结余额清退给本人。
灵活就业人员经批准后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可以按本办法继续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者按《办法》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参保手续怎么办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都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有关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前,应当先到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档案托管手续,并按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核准程序,对原有缴费年限进行核准。
为了规范管理,参保地和档案托管地应当保持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期间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应由用人单位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妥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后,由本人到原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其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及接续工作。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发生参军、升学、判刑或劳教、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封存、申领、终止、清算等手续。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托管其档案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养老金或生活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社会服务机构按月社会化发放,其中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在养老金或生活费中代扣代缴。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退休人员转由居住地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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