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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评估公司超期评估法院是否应重新评估?评估期间的利息如何负担?

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执监395号,安徽万世伟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稳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被执行人):安徽万世伟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合肥稳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万世伟业公司申诉请求撤销(2020)皖执复131号执行裁定。理由是:
第一,执行案件立案后,万世伟业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11月29日分别向滁州中院、拓坤鼎沃投资中心说明公司无其他财产,明确表示“我公司愿意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可将抵押物作价处置给资金方,并同意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但拓坤鼎沃投资中心直到2017年3月才申请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于2018年5月20日和2018年11月26日申请暂缓和中止拍卖。拓坤鼎沃投资中心怠于行使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2016年11月29日后利息扩大的部分不应由万世伟业公司承担。
第二,滁州中院委托评估书要求中安评估公司应在2017年4月7日前出具鉴定结论,但中安评估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才出具《49号估价报告》,恶意拖延评估时间长达10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处置参考价规定》)第十九条规定,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的利息系中安评估公司和滁州中院放任评估公司违规行为造成的,不应由万世伟业公司承担。
第三,中安评估公司超期出具评估报告,且评估价值远低于市场均价,极大损害了万世伟业公司的利益,根据《处置参考价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万世伟业公司申请重新委托鉴定具有法律依据。滁州中院没有重新委托,明显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房产是否需要重新评估;20161129日之后利息承担应如何确定。

一、关于案涉房产是否需要重新评估的问题
首先,《处置参考价规定》施行时间为2018年9月1日,本案中,中安评估公司出具估价报告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之后补充评估后出具《49号估价报告》时间为2018年1月23日,均在《处置参考价规定》施行之前。万世伟业公司主张依据《处置参考价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重新评估,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根据查明的事实,万世伟业公司对中安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理由系其认为案涉房产的评估价值远低于实际价值,并未主张且提供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案涉房产通过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之后又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变卖,变卖期满仍无人购买,其价值已经得到市场检验。滁州中院未支持万世伟业公司提出的重新评估主张,并无不当。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工作,影响评估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工作。根据安徽高院查明的事实,中安评估公司实际评估时间近90个工作日,万世伟业公司主张中安评估公司恶意拖延评估时间长达10个月,理据不足。同时,中安评估公司虽然超出滁州中院委托评估期限,但并无证据证明因此影响了评估结果、侵害万世伟业公司合法利益。中案评估公司超期评估属于评估程序瑕疵,安徽高院从执行效率的角度考虑,未支持万世伟业公司重新评估主张,亦无不当。

二、关于2016年11月29日之后利息承担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791号裁决明确万世伟业公司向拓坤鼎沃投资中心支付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万世伟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该义务不因万世伟业公司同意处置抵押物而免除。本案中,虽然万世伟业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拓坤鼎沃投资中心致函称可以对案涉房产进行评估、以物抵债,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执行过程中,万世伟业公司提出过还款计划,也表示过愿意以抵押物抵付债务,而万世伟业公司既未按还款计划偿还债务,也未能将抵押物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所欠债务。
在案涉房产处置过程中,万世伟业公司多次提出异议、其关联公司亦对案涉房产主张租赁权并另行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等。拓坤鼎沃投资中心申请暂缓拍卖、中止拍卖均因万世伟业公司的关联公司主张租赁权及向滁州中院提异议所致。(2020)皖执复131号执行裁定认定万世伟业公司在申请加快执行进程的同时,又存在影响、干扰执行进程的情形,符合客观事实。万世伟业公司主张拓坤鼎沃投资中心怠于行使抵押权、中安评估公司拖延评估时间,进而主张2016年11月29日之后的利息不应由其承担,理据不足,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驳回安徽万世伟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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