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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的首要问题是什么?

司纠纷的首要问题是什么?

----公司纠纷案由管辖的特殊规定

公司纠纷发生后,去哪个法院告状?这是公司纠纷的首要问题。管辖问题处理不当,耗时费力,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公司纠纷案由不同,案件管辖的法院也不尽一致。2011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虽做了管辖指导,但随着《民诉法解释》的颁布,其中很大一部分指导意见已不再适用,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及时更改,为理清问题,有必要略谈一二。

一、适用特殊管辖的公司纠纷类型。

《民事案由规定》中,下列15种公司纠纷,法律明确规定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24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4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47股东知情权纠纷、250公司决议纠纷[(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51公司设立纠纷、25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59公司合并纠纷、260公司分立纠纷、261公司减资纠纷、262公司增资纠纷、263公司解散纠纷、264申请公司清算、265清算责任纠纷。

公司决议不成立纠纷作为新的案由尚未正式列入案由之中,但《公司法解释四》已对该类纠纷予以确立,不久后应会出现在更新的案由规定之中。《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清算案件及解散案件的特殊规定。以上16类公司纠纷应当在考虑纠纷涉及标的数额的前提下,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对于清算案件及解散案件,法律又特别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需要明确的是,公司纠纷适用特殊管辖的范围是开放性的规定。因为民事诉讼法二十二条及民事诉讼解释二十六条在表述管辖时,两个法条均用“等”字表述范围,因此该特殊管辖范围应是开放性规定,故并不排除其他案由和今后可以增加的新案由也可以适用特殊管辖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公司住所地管辖。

3.《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

一般管辖通常是指原告就被告原则,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管辖。下列案由适用一般管辖规定:245股东出资纠纷、24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24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49股权转让纠纷、25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53发起人责任纠纷、25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25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5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266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在《民事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管辖一节表示的指导意见均为:“因xx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对于管辖问题的上述表述分反复重复,一方面表明了管辖问题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立法上对公司纠纷管辖问题的谨慎态度。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后,该表述有些已经过时,不再适用于已经做出了特殊管辖规定的案由。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理及公司案件管辖的特点。

民事诉讼确立案件管辖原则时体现了不同的法律价值与追求。协议管辖体现了法律的自由价值、以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价值,特殊地域管辖方便当事人诉讼,促进法院查明案情,利于裁判文书的执行,这体现了法律的效率价值。公司纠纷确立特殊地域管辖,扩大了案件管辖的空间,便于当事人自主选择法院行使诉讼权利。这种基于自选程序产生的裁判结果必然比其被动接受程序产生的裁判结果更能使人认同,更有信服力和执行性。

公司纠纷案件特殊管辖的意义。公司纠纷涉及人数众多、金额较大,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需要司法特殊考虑,并对管辖问题加强管理。因此部分公司纠纷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制度。公司诉讼大多涉及公司组织性质的诉讼,存在与公司组织相关的多数利害关系人,涉及公司法律关系的变更必然影响利害关系人,公司诉讼的判决多会产生对世效力。如果以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因公司相关侵权与普通侵权性质明显不同而使管辖的价值追求南辕北辙;如果以被告住所管辖,则因被告人数众多而管辖权过于分散。依据传统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权,必然使部分公司纠纷的管辖冲突此起彼伏,拖延诉讼,影响诉讼效率。因此为了诉讼方便、提高审判效率、加强判决结果的公示性与执行力,将部分公司纠纷确定由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

公司纠纷特殊管辖的特点:公司组织诉讼和公司团体诉讼均适用公司住所地管辖,所谓公司组织诉讼是指诉讼涉及公司组织行为的诉讼。所谓公司团体诉讼是指涉及公司内部个各股东、利害关系人所构成的公司团体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两类诉讼构成了特殊管辖的主体,其具有如下六方面的特征:1.诉讼涉及公司组织或团体利益,2.公司本身即为诉讼当事人,3.诉讼目的多为改变公司法律关系的变更之诉,4.可能多个诉讼并存需要合并诉讼统一裁判尺度,5.判决多具有对世效力,6.判决一般无溯及力。

四、公司住所地是指何地?

1.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如果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模糊不清的,不明确的,如何确定管辖?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附:有关公司纠纷的25类案由(作为读者参考的素材和资料)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八部分第二十一章列明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25类公司纠纷。从第242项至第266项共列明了25个案由,分别是:24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4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45股东出资纠纷、24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247股东知情权纠纷、24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49股权转让纠纷、250公司决议纠纷[(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51公司设立纠纷、25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53发起人责任纠纷、25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5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25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5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259公司合并纠纷、260公司分立纠纷、261公司减资纠纷、262公司增资纠纷、263公司解散纠纷、264申请公司清算265清算责任纠纷、266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上述案由并不能涵盖实践中所有公司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已出现了公司注销后原股东要求分割公司剩余财产纠纷、债权人要求公司董监高承担协助抽逃出资责任纠纷、受让股东因董监高未及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原股东再次处分股权所致损失纠纷、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等。随着纠纷的纵深发展,案由会不断丰富,新案由也会层出不穷。

作者郑重声明:

1、笔者才疏学浅、法学素养有限,所言词不达意、谬误频出在所难免,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2、实践不断发展、司法的奋力追赶总是力不从心,关于上述问题,笔者会不断完善观点;

3、本人借鉴有关作者的文章及观点会尽可能注明出处,并在此表示感谢;

4、转载笔者文章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5、基于个案的复杂性,本人所述观点并不代表本人或所机构在具体案件的裁判观点

6、欢迎喜欢公司法的朋友一起研究探讨,也欢迎喜欢喜欢公司法的朋友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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