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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判决未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检察院抗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泗检二部诉刑抗〔2020〕3号






泗县人民法院以(2020)皖1324刑初26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卓某某、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卓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量刑明显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量刑建议适当,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被告人卓某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侦查阶段就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法庭审理阶段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加大从宽处罚幅度;且案发后退缴全部虚开的税款1750045.39元,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危害的税收管理秩序得到修复,社会危险性较小,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2)被告人卓某某正在经营泗县**建材有限公司,带动多名工人就业,根据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相关政策,对其适用缓刑符合刑事政策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卓某某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量刑建议适当,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2.一审法院无故未采纳本院量刑建议,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除存在“一般应当采纳”的五种例外情形及“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外,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信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且根据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而本案既不属于“一般应当采纳”的五种例外情形,亦不属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且一审判决没有说明不采纳本院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无故未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直接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违反法定程序,量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泗县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当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ND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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