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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第一篇:对警察,就变成有罪推定了?

昨天 ,七哥转了一篇文章,原标题是《离谱:民警执行任务时借机盗窃钻石被判刑》,七哥在看了内容之后,觉得该判决书存在诸多不可思议之处,就改名为《法院以有作案动机、时间及事后反常表现,判警察犯盗窃罪,判决书称继续追缴赃物》。

这篇报道称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十分“离谱”的盗窃案,小偷竟然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一位民警。

报道称2020年7月8日晚几个民警到山西太原的郝女士家中,“有民警离开后,郝女士夫妻发现,两个翡翠挂件、一枚翡翠戒指、一枚8.37克拉的钻戒、一块名表不翼而飞。

报道称“警方调查发现,小偷竟是参与这次抓捕任务的民警李某。他经事先预谋,在协助执行抓捕任务时,关掉了执法记录仪,并借机制造混乱,盗走了事主家中总价值约七百万的首饰。”

最终:民警李某因犯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报道中称,郝女士声称被盗的五件首饰总价值高达约七百万元。不过郝女士只提供了钻戒和手表的发票及销售单,未提供其他饰品的票据。

据该报道中检察机关的指控:

一、李某经过事先预谋,在到达现场后将自已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关闭,并命令其所带领的一名辅警关闭执法记录仪,再先后两次单独进入报案人郝女士家中主卧室现场踩点、搜寻,伺机作案。

二、五件被盗物品价值共计约人民币700万元。

三、到案后,李某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隐匿赃物,编造谎言搪塞,刻意隐瞒事实真相。

据报道中法院的判决:

一、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案发当天被害人拥有的案涉物品在案发现场。

二、被告人李某进入702室54秒即关闭其执法记录仪并要求一名辅警也关闭执法记录仪,具备作案动机

三、且其两次擅自单独进入被害人主卧室、多次在主卧室独处,具备作案时间

四、在主卧室期间被告人李某拿出与赃物一同放置的护照并翻找赃物放置的抽屉,系接触并翻找赃物存放地点的唯一人员,结合其事发之后的诸多反常表现可以认定被告人李某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五、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没有实施盗窃的辩护意见,即是无罪辩护,即李某一直否认对其的犯罪指控。

六、判决书中只提到被盗钻戒一枚价值人民币126万元,其余被盗物品无法认定其价格。

分析:

一、判决书中,我们发现五件“被盗”的首饰居然没有任何一件被找到并提交庭审现场,即最关键、核心的证据,在本案中缺失。

二、以上所有的偷盗经过、数量的认定,不是来自证据,而均来自郝女士的报案声称和司法机关的推定。

三、推定的原因是李某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

四、在没有找到任何“被盗物品”的情况下,我们不知道是如何认定这些物品是真实存在的?又如何认定是李某盗窃的?难道仅仅是因为报案人声称吗?

如果能从李某处找到任何一件“被盗”物品,那么以上疑问就自行消解。可是判决书中最后声称的是“继续追缴”这五件“被盗”物品,所以这五件“被盗”首饰在“缺席”了庭审。

结论:这是一次疑罪从有的判决,是一次有罪推定的判决。

而我们目前刑诉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疑罪从无、无罪推定。

刑诉法明确规定:疑罪从无在审判阶段要求,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

那么,被指控的所有“被盗”物品在一件都没有找到的情况下,这就是应当认为是关键与核心证据的缺失。何况,李某可是一直否认对其的犯罪指控的。

法治社会,庭审现场在没有关键证据的情况下,以“李某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隐匿赃物,编造谎言搪塞,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就定罪量刑吗?

当然,如果有关键证据且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李某实施了犯罪,就是另个一回事儿了。可是,仅仅从判决书上能看到的,是什么都有,就是没有证据。

我们看看网民的评论,请大家参考:

有网民指出:如果是当事人故意设陷阱诬陷民警怎么办?

疑人盜斧的新时期案例;动机和过程是如何认定的?没有找到赃物也可以构成完整犯罪情节?

有网民指出:说到底还是没证据

有网民发出疑问:没有赃物法院都敢判?

有网民分析:此案三种可能走向:①二审期间交出赃物,从轻改判。②他人作案③事主栽赃陷害哪种可能性大?

有网民指出:认账没有嘛,认账就没得说了。如果没认,赃物又没找到,咋个认定罪名成立

有网民指出:赃物没找到就判了?

有网民指出:判处非警犯罪份子能有这份决心和这份魄力,我就拍手叫好喝彩咯!#我并不是为这名抹黑警徽的傻缺叫冤屈。

有网民则提出疑问:疑罪从无?

有网民感叹说:有动机,有作案时间,表现反常就可以定案?怎么证明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的呢?

有网民则指出核心问题:赃物都没见,这也叫盗窃?怎么证明有这几个东西存在??

有网民就问:没有作案脏物呈堂,凭什么条件来判刑?捉贼拿脏,就是捉贼的最有力的证据。

有网民指出关键问题:别的不说,看判决书,赃物一样也没找到,而辩护律师提出的是无罪辩护,也就是说,李某没有承认盗窃行为,现场也没有人证也没有视频监控,这也能判?感觉连公诉的条件都不够。

有网民也指出核心问题:仔细看了看文章所述,作案动机,作案时间都有了,还有反常表现,就是一件赃物都没有[惊讶]

有网民指出:判决书上写的是,1、没有找到赃物,2、嫌疑人没有承认盗窃行为?所有的证据是推断十理论?那根据疑罪从无理论该怎么判呢?

有网民也指出:从判决书上看并没有缴获赃物!

有网民强调:疑罪从无,无凭无据

有网民则私信问七哥:这个新闻真假?特么对警察就没有疑罪从无了?

那么,你对于没有找到证据而仅凭推断就判处民警犯了盗窃罪,是怎么看的呢?

这是七哥在2022年的第一天,提出的疑问!

我们一定要捍卫疑罪从无、无罪推定这一基本的原则。特别是对于涉及警察的案件,更必须严格执行、落实这一原则。

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对执法的警察落实“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把他们视为这一基本原则的例外,那么我们将来又能如何要求他们在调查案件时能认同、坚持这一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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