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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等:公诉意见书撰写要点

公诉意见书撰写要点

作者:李勇(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于菲(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

来源:本文部分内容发表于《检察日报》2023年7月26日第三版,原标题为“围绕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把握公诉意见书撰写要点”。因篇幅限制发表时删除了第一、五部分。

要点导读:
1.“出庭依据与目的”。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流传至今的模版中“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表述,带有当庭监督色彩,与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及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不符,已经过时。
2.“事实与证据”采取事实与证据“夹叙夹议”;根据庭审“动态原理”进行留白、补正。
3.法律适用”采取“总—分—总”的结构,围绕构成要件论证。
4.“量刑建议”不能只有结论而无依据和测算过程,分清一般量刑情节与修正量刑情节。
5.“法庭教育”应当严格遵守无罪推定原则,把握限度。

正文:

    公诉意见书,又称公诉词,是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第一轮辩论的发言。公诉意见书的质量不仅影响高质效指控犯罪,也与国家公诉人的形象息息相关,是提高刑事指控能力和构建刑事指控体系的重要方面。虽然公诉意见书的内容与结构相对固定,但有些“模版化”的内容不适应刑事诉讼现代化的要求,有些内容可以更加灵活,特别是在说理论证上不必千篇一律。主要撰写要点如下:撰写要点阐述如下:

一、“出庭依据与目的”撰写要点该部分发表时删除,本号推送时添加

“出庭依据与目的”具有引言性质,具有相对固定的模板,撰写技术含量较低,一般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的规定,我们受XXX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值得关注的是,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流传至今“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表述,带有当庭监督色彩,已经过时。基于控辩平等原则和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原理,公诉人出庭不得当庭开展监督活动,即使出现审判程序违法,也应当是庭后监督,否则有损控辩审三角架构的稳定性。这种过时的表述源自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出庭的检察人员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赋予公诉人当庭监督权,曾引起学界争论。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69条将“出庭的检察人员”改为“人民检察院”,否定了公诉人当庭监督权。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9条沿袭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2条第2款已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这个规定表明,公诉人只能庭后监督,不得当庭监督。但很多检察官对于上述法律变迁知之甚少,法理思考不深,导致公诉意见书模板中一直残存当庭监督的过时表述。公诉意见书“出庭依据与目的”中删除当庭监督的表述

  二、“事实与证据”撰写要点

事实与证据的撰写,需要把握三点:一是事实表述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起诉书是检方的指控指南,所有庭审活动都要围绕起诉书进行。如果是多罪名、多事实,最好一罪一分析、一事一分析,做到条理清晰,逻辑严密。二是事实与证据结合起来“夹叙夹议”。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从来都不是单纯的事实,而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事实。在该部分要充分阐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何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对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事实重点阐述,争议不大的事实可以简写。三是根据庭审“动态原理”进行留白、补正。根据庭审“动态原理”,法庭辩论是瞬息万变、动态发展的,可以部分预测但不可能完全预演,不存在可以照本宣科、一劳永逸的公诉意见书。在撰写公诉意见书过程中,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新观点、新证据进行预测留白,根据质证辩论中双方的争议焦点、论证及反驳的理由临场进行补充;对于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与庭前预测不一致,需要临场予以校正

 三、“法律适用”撰写要点


该部分是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从定性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分析论证,重点要把握以下要点:一是宜采用“总—分—总”的结构。根据辩论主义原理,法庭辩论是一种用“生动鲜活的语言”说服法官的艺术,为了让听审者知晓你的观点,需要“先声夺人”,先表达观点和立场,再阐述理由。二是围绕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阐述。在实践中,不要盲目按照“四要件”犯罪构成逐一分析,比如有的案件客体要件根本无需分析,有的案件既不涉及被告人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也不涉及职务犯罪身份,主体要件根本无需分析;也不要机械对照“三阶层”分别阐述,有的案件根本无需分析违法性阶层。关键是抓住罪名核心构成要件、行为特征有理有据地阐述。涉及罪名界限、罪数关系、共同犯罪的刑法总论问题也要深入阐述。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可能提出异议的部分要着重深入论证。三是根据“动态原理”,在庭审中临场总结吸收法庭调查阶段的成果。这与前面的“留白”是相辅相成的。

  四、“量刑建议”撰写要点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诉意见书不可或缺的内容,其撰写要点包括以下方面:第一,针对全案的全部量刑情节进行分析,论证量刑情节成立与否的依据和理由,对于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部分予以重点阐述和论证。第二,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不能只有结论,还必须阐明量刑建议提出的依据和计算过程。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量刑基本步骤包括:一是确定起点刑;二是在起点刑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三是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进而依法确定宣告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调节基准刑应先计算“修正量刑情节”,后计算“一般量刑情节”,二者计算方法不同,前者采取“连乘模式”,后者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模式”。修正量刑情节是对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如犯罪主体、犯罪形态等进行修正所形成的情节,如未成年人犯罪、防卫过当、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等。“连乘模式”用数学公式可表示为:A×(1-N1%)×(1-N2%)×(1+N3%)……=B。在此基础上再计算一般量刑情节,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模式”。“一般量刑情节”是指预防刑量刑情节,如累犯、自首、坦白、立功、和解、赔偿、认罪认罚等,计算公式为:B×(1-M1%-M2%+M3%……)=C。如果一个案件既有“修正量刑情节”又有“一般量刑情节”,先用“连乘模式”计算“修正量刑情节”,再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模式”计算“一般量刑情节”。第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或幅度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案件特别是速裁程序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简易程序一般应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五、“法庭教育”撰写要点该部分发表时删除,本号推送时添加

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公诉意见书中的法庭教育一般是可以省略的,确有必要的,应注意把握限度。可以从个案出发思考类案中反映出的社会问题,从法治宣传和一般预防角度进行适度阐述,但应避免对被告人个人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等过度挖掘或牵强附会地过度解读。一些公诉人习惯于过度挖掘被告人成长经历,进而要求被告人反思,并将其作为反面典型教育旁听人员。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公诉意见书系法庭辩论的辩词,讲究对抗性和说理性,应当在总结法庭调查阶段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说理论证,反驳辩方的质证意见,其功能为强化指控、驳斥辩方。法庭辩论说服的对象始终是法官,而不是被告人和旁听人员。如果公诉意见书一方面去剖析犯罪原因、教育被告人,将说服对象设定为被告人;另一方面又总结案件经验教训,警示旁听人员,将说服对象设定为旁听人员,这种双重错位可谓舍本逐末,弱化了庭审效果。其次,有违无罪推定原则之嫌。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未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之前,被告人只是涉嫌犯罪。如果公诉人在第一轮法庭辩论中将被告人作为一个“罪犯”来进行教育,并用作反面教材警示他人,有违无罪推定之嫌。试想,如果此案最终被判决无罪,那此前的法庭教育岂不矛盾?因此,在撰写“法庭教育”部分时应当把握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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