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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刑事起诉书的规范写法
近日,传说中的员额制检察官考试在即,大家几乎都在如火如荼的忙碌于各种复习中,而且据“小道消息”说,起!诉!!书!!!必考!!!于是乎,小编我查阅各种资料,终于找到一篇关于刑事起诉书规范写法的深度好文,赶紧给大家分享分享,希望能给大家助一臂之力哦。
刑事起诉书的书写要求、范本、实例、考点提示
1.基本知识。
刑事起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检察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18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1)首部。
①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还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②文号:由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公诉刑诉”)、起诉年度(须写4位数)、案件顺序号组成,如“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1038号”“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文号应写在该行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2)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①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顺序写。
②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③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未成年人,必须注明出生日期)
④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⑤被告人的住址应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⑥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⑦对被告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叙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⑧写强制措施,必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写。
⑨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的顺序叙写。
(3)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格式的要求写。涉及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应注明日期、原由。
(4)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②叙述案件事实,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
③详略得当,层次分明。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细写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对一般刑事案件,也应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属于多次犯罪的,应当注意列举其犯罪事实;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应按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写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④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另案处理”字样。
(5)证据。
应当在起诉书中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叙写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是概括叙述的,证据的叙写也可以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
(6)起诉的要求和根据。
①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炼、准确。
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手段、危害后果、事后认罪态度等提出量刑轻重的倾向性意见,并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有累犯、未遂、中止、自首、立功表现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生理状况等,可以提请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如: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②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A.对于具备轻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B.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对于涉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可在案件事实之后作客观表述。
(7)尾部。
①起诉书应当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②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2.范本。(适用于自然人犯罪)
××省××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公诉刑诉〔××××〕××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户籍所在地、曾受到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要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
(本院自侦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有累犯、未遂、中止、自首、立功表现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生理状况等,可以提请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说明】对于单位犯罪的,起诉书中的相应部分改为: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户籍所在地、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3.实例。
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腕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起诉书。
本题答题要求: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2002年卷四第十题)
【参考答案】
××省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赤检公诉刑诉〔2000〕××号
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19700802××××,汉族,文盲,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被告人李玉书因涉嫌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00年×月×日被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月×日经本院批准被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玉山涉嫌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0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0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赤山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被告人李玉书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桂珍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桂珍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桂珍极力反抗,大声呼救。被告人李玉书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一刀。徐桂珍继续呼救,李玉书一手卡住徐桂珍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桂珍当场死亡。李玉书随后取下徐桂珍身上带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桂珍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玉书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玉书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玉书供述,证人×××、×××等人证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第一,被告人李玉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徐桂珍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并未得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第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被告人李玉书,在强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用匕首将被害人徐桂珍杀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被告人李玉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元钱窃为已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00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玉书现被羁押于赤山市看守所。
2.证人证言2份。
3.鉴定意见1份。
4.证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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