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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认定


关键词:重婚罪  自诉案件

  


01

基本案情


2001年2月12日,被告人周某与李某甲在扶绥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为合法夫妻,婚后共同生育一女一子。2009年3月,周某在没有和李某甲解除婚姻的情况下,与张某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后于2012年10月离开张某甲家。2013年初,周某又与李某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人陈某、官某、张某甲、李某乙的证言,周某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博白县人民医院产科病史记录,博白县人民医院婴儿记录,李某丙出生医学证明,广西玉林市妇幼保健院出院记录,玉林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出生记录,张某乙出生医学证明,周某所生小孩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02

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03

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图形或者拘役。”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批复:“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如果已婚人士与他人同居,但是未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并不构成重婚罪。


同时,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除了可以向公安报案处理,也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自身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明过错方与同居异性对外宣称为夫妻关系、或者登记为夫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事实等。可以通过获取下列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1、过错方与同居异性的婚纱照、全家福等具有特定婚姻、家庭含义的照片、视频;


2、在特定夫妻出席的公共场合下出双入对的照片、视频等;


 3、调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由居委会出具过错方与同居异性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明;


4、过错方与同居异性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众的证明;


5、过错方与同居异性有固定的同居居所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交纳居住费用的记录(水电费、电话费、卫生费、物业费……)等。


上述证据可以自行获取也可以提供一部分线索或者证据到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调取,在自行获取的过程中要注意获取证据的方式、手段符合法律的规定。


04

判决书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书




广西刑案评析以广西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大数据为评析对象,阐述裁判理由,分析裁判导向,深挖裁判规律,致力于成为广西刑事法律服务最佳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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