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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制作审查讯问笔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供述(含犯罪嫌疑人,下同)无疑是各证据种类中运用频率最高的证据形式。就很多具体案件处理而言,甚至到了没有被告人供述就难以侦结、难以起诉和难以定罪的程度。

然而,随着庭审方式不断改革,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不断增强,认罪认罚从宽的落实推进,讯问笔录中存在的某些漏洞或矛盾极易成为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借口,成为辩护的“突破口”。

面对普遍存在的司法现实,简单地重复“不轻信口供”的法律规定或有关理论,实际上无助于案件办理,侦查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讯问笔录的制作质量,把握好每一个细节,以确保讯问笔录经得起质证,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下面笔者结合长期从事公诉工作的办案实践,对认罪认罚案件讯问笔录制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简要阐述。

一、讯问笔录首部制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讯问笔录首部是笔录的开头部分。具体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有关告知事项。这部分笔录制作看似很简单,其实容易出现问题,甚至会影响到整份笔录的法律效力。制作该部分笔录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需引起注意:
1、未准确及时填写讯问时间。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四种情况:(1)没有填写讯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2)只填写讯问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3)只填写结束时间,没有讯问开始时间;(4)错误填写讯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由于上述不规范制作行为,往往导致笔录上的讯问时间与法律文书上的时间不符,无法解释讯问时间是否已超过十二小时及可能会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在拘留或者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的规定。

2、制作主体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所以,笔录制作主体只能由两名以上有独立办案资格的侦查人员或者由独立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和法定的书记员共同制作。目前,讯问笔录在制作主体上往往存在以下问题:(1)讯问笔录中没有填写讯问人和记录人;(2)只有讯问人或者记录人;(3)由书记员讯问,而具有独立办案资格的检察官为记录人。
3、告知事项过于简单。告知事项是讯问笔录首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笔录只填写“介绍身份,说明谈话要求”,便直接进入正文。由于告知事项过于简单化,犯罪嫌疑人容易借此否认曾经告知,进而翻供。笔者建议:(1)应依法完整载明告知事项,同时应记载“出示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具体事项;(2)谈话的目的要表达清楚。可以表述为:“现根据XX规定以涉嫌XX犯罪对你立案侦查”,或者“依法对你采取XX强制措施”,或“现依法向你讯问XX事项。”可根据不同的谈话目的,采用相应叙述方式;(3)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应具体。告知内容最好是在笔录纸上直接印刷固定格式,这样既可防止遗漏,增强笔录规范性,又可以提高笔录效率。

二、讯问笔录正文部分制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正文是整份笔录的核心部分,是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罪重罪轻等的主要依据,正文部分总的制作要求是:客观真实、全面细致、详略得当、重点突出、条理清楚、合法准确,应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制作。制作该部分笔录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需引起注意:

1、没有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讯问和记录,收集证据存在死角如窝藏罪案件侦查中,侦查机关往往只注重收集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帮助行为,忽略收集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切地知道其帮助的就是有罪之人。制作讯问笔录必须要在对各罪的犯罪构成全面了解基础上,从犯罪四个构成要件出发进行发问和记录,要问清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同时也要记录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特别是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行轻重、赃款去向等关键内容,要详尽记录,防止遗漏。

2、只注重收集证明共同犯罪主犯的犯罪行为证据,忽略收集证明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犯意沟通的证据,或者忽略收集证明从犯具体行为的证据。如部分贩毒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注重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共同贩毒行为,不注重对共同犯意形成的时间、地点及过程等细节进行讯问。又如在部分聚众斗殴或共同伤害案件中,对供述证明从犯行为的讯问只有只言片语。

3、刻意制作“清洁笔录”。所谓“清洁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取证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有意或默认某些不全面、不准确反映客观事实的情形成为讯问、询问笔录的内容,并使之成为认定犯罪的重要证据。诸如笔录制作过程中有选择地记录、有意限制问答范围、使用模糊概念、回避辩解意见等等。这些不当取证行为,在当时可能给人造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虚假表象,但最终却会陷入自欺欺人,证明不力的境地。

4、笔录成为“传声筒”。部分侦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前思路不清,没有制作审讯提纲,没有清晰的审讯意图和思路,想到哪里问到哪里,犯罪嫌疑人怎么回答就怎么记录,讯问笔录显得漫无目的、杂乱无章,甚至被犯罪嫌疑人主导谈话内容。有的侦查人员对笔录中的黑话、隐语等,没有附加说明,对有的方言、土语没有进行必要的文字转换。这种“原汁原味”的笔录完全没有必要,公诉人在庭审中宣读也显得不严肃。如近期办理的陈某等五人故意伤害案的侦查讯问笔录中,有很多诸如“行馆”等长流地区土语,实际上侦查人员完全可以用书面语进行表述,这样既没有改变语意,又不至于使笔录显得粗糙低俗。

5、笔录成为“加工机”。如果说把言词笔录的过于原始记录比喻为 “传声筒”,则讯问笔录的另一种瑕疵表现是 “加工机”。所谓的“加工机”,是指侦查人员先进行讯问,问话结束后,完全按照自己对被问者回答的理解,制作笔录后再交被问者签名。这种笔录经过侦查人员过度的归纳总结,甚至整理加工,往往用自己的语言习惯和口气组织记录,已经偏离了被问者的语意和文化背景。在庭上质证时,被告人极易否认讯问笔录中的内容,很可能会提出“根据我的文化水平,不可能说出这样的话”之类的辩解。因此,记录人员应尽可能实事求是记录,不能随自己的语言习惯随意遣词造句,如需要记录人适当概括时,也应当尽可能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不失被讯问人的原意进行表述。

6、讯问笔录中对有关证据间的印证不够重视。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因笔录相互之间及有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而被法院不予认定的情况屡有发生。从证据独立性角度看,每一份证据都是孤证,不管这份证据是供述、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都只能从一个角度证明某一方面事实,只有各种证据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证据链后,才能证明案件全部事实。因此,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时,必须对已有证据做到心中有数,要注意前后笔录供述之间的连续性,共犯供述之间的同一性,供与有关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之间的一致性,供与证言之间的印证性。否则,任何一个细节的失误都可能成为无罪辩护的“缺口”。

7、注重收集定罪证据,忽略收集量刑证据。即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只注重对证明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据的收集,而怠于讯问或收集证明立功、自首等量刑情的证据,特别是对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平时表现、悔罪表现、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等酌定量刑情节,更加没有在讯问笔录中予以足够重视和体现。
8、存在指供、诱供、骗供。在部分案件中,侦查人员指供、诱供、骗供现象经常存在。某地基层司法机关为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推出侦查人员“办案十大禁用语”:“不老实交代就把你关起来”、“你不说就是不老实”,“事情说清楚你就可以回家了”,“快说吧,不就是拿了别人一点钱吗”,“钱退出来就没事了”,“不说就多判你几年”,“事情说出来,算你自首”,“我们调查过了,就是你干的”,“别人都说了,你还不说”,“你所有的事情我们都清楚”这十句讯问用语基本上都有着不同程度的指诱骗色彩,是应予禁用的讯问用语。

三、讯问笔录尾部制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案件讯问笔录的尾部制作较为简单,但最容易被忽视,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尾部制作不够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从以上规定来看,在讯问笔录尾部必须写有:(1)有阅读能力的,应写上“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讲的一样。”然后签上犯罪嫌疑人的名字,写上日期;(2)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在侦查人员对其宣读过后写上“以上笔录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样。”然后签上犯罪嫌疑人的名字,写上具体时间;(3)在犯罪嫌疑人签名后,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讯问笔录尾部不规范的地方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中补充插入或修改过的地方忘记按上指印;(2)犯罪嫌疑人没有逐页签字;(3)在犯罪嫌疑人签名后,侦查人员没有按规定签名或者只签一个人的名字。上面这几种不规范的情况都会直接影响该份笔录法律效力。

2、疏于检查笔录尾部的签字。有的犯罪嫌疑人很狡猾,利用侦查人员对笔录尾部一般不会认真检查的习惯,有的故意写上“以上笔录看过,与我讲的不一样”或者加上“逼供”,然后将关键字装作笔误进行涂抹,有的故意将自己的名字、时间写错,以示自己是在“特殊”情况下所作的供述等等,为以后翻供埋下伏笔。因此,侦查人员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应特别注意每一个细节和检查每一个部分,确保讯问笔录的制作质量。

3、笔录中出现错别字。有的侦查人员工作马虎,或者语文水平不高,对较生僻的汉字、词语不知怎么写,或者一时想不起,就有意无意地用错别字代替,出现错别字最多的是同音不同字的人名、地名。这类错别字在实践中会给排查嫌疑人、寻找证人等工作带来很大影响,侦查人员应当在讯问时注意核对有关信息,并及时予以明确。
(作者单位:海口市院公诉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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