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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培训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且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1)、企业级上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①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基本知识; ②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③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部门事故案例; ④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①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②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③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④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⑤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⑥ 有关事故案例; ⑦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电工、电焊工、金属切割工、起重机械操作工应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档案记录管理工作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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