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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名称 | 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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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00130N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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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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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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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首次申领、到期换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 备注: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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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 1、本人申请报告 | 提供原件 | 2、交验居民户口簿 | 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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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市、县审核→省厅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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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面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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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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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申领或换领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20元/本;补办或损坏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40元/本 浙财综字[2006]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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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户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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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各县(市、区)公安办事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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