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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有所居与"一户一宅"是法律规定,并不是政策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你怎么看?#

内容摘要

目前,农村宅基地的现状是:多数三、四十岁的村民并没有自己独立的宅基地使用证,而是共用其父辈,或者祖父辈宅基地使用权证。作者从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性质、户有所居的含义,以及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等方面分析,得出国家应当尽量满足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结论,供公众参考。

关键词 行政许可 户有所居 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性质

判断行政许可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区别实质标准在于:行政许可的取得由受益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依据职权给予受益人行政许可。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发放以村民的申请为前提,或者必要,是典型的行政许可。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申请宅基地的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目的是:减少审批层级可以尽快满足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要求。

申请宅基地困难的原因

实践中,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非常困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作者认为,主要是对宅基地认识上原因导致申请困难,作者梳理出主要原因,供农村村民以及审核批准人员参考:

对“户”的概念认识上的偏差导致申请宅基地困难

户有所居的“户”事实上与户籍上的“户”并不是等同的概念。户籍上的“户”是根据《户口管理条例》而设立,一般用来确立法定地址,由公安机关确定;户有所居的“户”是自然意义上的户,农村村民成家立业,娶妻生子即便是户有所居的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确定。非专业人员混淆了两个“户”的区别,造成村民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宅基地困难。

对宅基地土地使用来源认识上的偏差导致申请宅基地困难

许多人认为,村民申请宅基地仅能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这样就大大限制了村民申请宅基地的范围,造成宅基地的来源有限。事实上,在村庄、集镇规划范围内除了永久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以外,村民可以申请任何集体所有的土地成为自己的宅基地,其中,农用地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土地仅需要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判断农用地并不是根据土地的实际用途为标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没有登记为农用地,即为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在村庄、集镇规划范围内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均可以由乡、镇人民审核批准为宅基地。例如,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种植了农植物、树木等并不等于就是农用地。

对审核批准含义认识上的偏差导致申请宅基地困难

行政许可以受益人申请为前提,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实施并没有自由裁量权,即,受益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有核审批准的义务。就宅基地申请核审批准的权限而言,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批准的权限如下:其一,宅基地的地块是否在村庄、集镇规划范围内;其二,地块是否属于农业用地;其三,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对上述权限认识上存在偏差,认为宅基地地块的确定,建设规划许可均有其审核批准。作者认为,宅基地地块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的宅基地使用方案确定;建设规划许可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其法律根据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和《土地管理法》第62条。

户有所居的含义及其意义

户有所居提出的背景。由于原《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现状农村生活中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着人多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状态,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授权县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将户有所居定义为: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利益,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授权县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由此也可以得出另外一个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多地多,人少地多等情形,县级人民政府不需要通过采取措施安排宅基地的情形下,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满足农村村民户有所居的要求。

户有所居的主要意义在于农村村民需要在改革开放的环境下共同致富,克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土地资源少,在房地产价格高涨的情形下没有住宅的缺陷。户有所居反映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优势,国家可以通过行政调控的方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与政策对户有所居的影响

政策一般是指国家或政党的政策,在中国,政策特指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之间的关系,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如下:其一,党的政策对法的指导作用;其二,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有制约作用。

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农村村民户有所居是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各地倘若出台户有所居的政策,政策的内容应当是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的实现,而不是相反。在作者看来,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也不是政策,同样是法律规定,各地不应通过政策限制农村农民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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