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关于法人登记的事情,这几条规定需要了解:
1、法人登记时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2、法人在存续期间如果原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法人进行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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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延伸阅读
关于法人登记所涉及的几个问题:
1、什么是法人登记?法人登记时指法人依法将其内部情况的信息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并进行登记的制度,是将内部信息向社会公布的一种方法。
2、明确法人住所的意义是什么?法人的住所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的归属点,是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中心区域。法人的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如决定债务履行地、登记管辖、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目的地等。一个法人可能拥有数个活动场所或者办事机构,但法人的住所只有一个,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如果法人登记后实际情况发生变更,而不申请变更登记,就会影响和危及交易安全和交往安全,尤其是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影响就更大。
4、什么是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即善意第三人,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比方说甲向乙借用手提电脑一台,然后甲将该电脑卖给丙,价钱是公道的,丙付钱拿到电脑后,被乙发现了,就向丙要,丙在这时可以拒绝乙的要求,因为他是买卖合同的善意相对人,也叫善意第三人。乙的理由肯定是说,这个电脑不是甲的,甲无权变卖。但问题是丙在购买的时候并不知道,他以为这个电脑就是甲的,所以丙没有错。因此,法律保护丙拥有电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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