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法人合并、分立后按照以下方式承担其权利义务:
1、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法人分立的,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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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延伸阅读
什么是法人合并?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不经清算程序而合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这里的合并又包活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被合并的法人资格消灭,存续法人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新设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的法人,原来的法人资格消灭,新的法人资格产生。
什么是法人分立?法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的法律行为。原法人不复存在。无论是合并还是分立,都需要重新办理被合并的法人的注销登记和新设法人的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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