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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溪镇中心小学幼儿园管理方案

澧溪镇中心小学幼儿园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镇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镇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校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中心小学统筹管理的园长负责制。

第五条 澧溪镇中心小学负责全镇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第六条 根据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幼儿园要积极定时向中心小学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报告。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二条 中心小学负责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鼓励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四章 园长与师资队伍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报中心小学备案。园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中心小学应当将民办幼儿教师纳入公办幼儿教师的统一管理之中,保证他们在选聘、选优、表彰、培训、考核、业务活动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教师的同等待遇。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六章 幼儿园内部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吕合幼儿园教师岗位职责

1、教师对本班幼儿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安全制度,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依据幼儿园教育工作计划要求,结合本班幼儿的年龄特点和个体差异,制定教育工作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教育笔记。

3、观察分析幼儿发展情况,认真填写观察记录。

4、管理好幼儿的生活和做好幼儿卫生保健工作。

5、为幼儿创设良好的物质和精神环境,发挥环境教育作用。

6、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教研活动,积极进行教改实验的立项与研究。

7、做好家长联系工作,了解幼儿家庭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与家长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8、定期向主管园长汇报工作,并接受其检查与指导。

9、负责本班房舍、设备、室内外环境的清洁卫生及消毒工作。

10、制作一些适合的力所能及的玩教具。同时负责保管本班幼儿的衣物和本班设备用具。

11、采取多种方式同家长加强联系,争取家长的配合,每期召开一次家长会,幼儿无故缺席、在园的表现情况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共同做好幼儿保健工作。

第二十条  澧溪镇幼儿园班级卫生评比制度

1、幼儿教师衣着整洁、勤洗头、勤洗澡、勤剪指甲。

2、幼儿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每人一巾一杯,每日消毒一次、放置合理。

3、幼儿饭前便后用流动水洗手,饭后漱口、擦嘴。

4、幼儿勤洗头、勤洗澡,每周剪指甲一次。

5、保持幼儿服装整洁。

6、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定时开窗通风换气,室设有防蚊、防蝇设备,做到无蝇、蚊、无痰迹、无蜘蛛网。

7、各班物品摆放整齐,地面保持清洁卫生,无杂物堆放,清洁区保持整洁。

8、幼儿玩教具保持清洁,定期清洁消毒。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安全管理

1、幼儿入园时,要认真检查幼儿是否带有危险品,如有发现要立即收管。

2、幼儿需要服药的,教师要请家长亲自登记有关事项(姓名、药名、剂量、次数等),并按时准确地为幼儿服药。

3、幼儿进餐前教师对幼儿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如:烫伤、噎食等。

4、教师组织幼儿有秩序地上下楼及进出教室以免摔伤、挤伤。

5、幼儿的一日活动一定要在教师的视线之内,器材及游戏的选用安全系数要高。

6、活动室、休息室的危险隐患一定要及早发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

7、经常对幼儿进行防火、防电等安全知识的教育,严禁幼儿自己玩火、玩电。

8、班内不要放置比较危险的学习用具和物品:如剪子、实验器皿、劳动工具等。非幼儿用品应放在幼儿拿不到的地方。

9、小型颗粒状物品教育幼儿不要放入口内,耳内或吞食。

10、出现事故一定要与学校联系,紧急处理。

11、幼儿入园离园时,教师与家长必须面对面交接。

12、膳食管理人员进货时,严把食品质量关,防止食物中毒。

13、注意房屋、玩具、电器设备、电源开关的使用安全,避免触电、砸伤、烫伤等事故发生。

14、安全保卫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定时开锁大门,严禁陌生人入内。

15、园领导及教师要定期检查大型玩具及班内物品、玩教具,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15、院内禁止各种车辆入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凡过去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澧溪镇中心小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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