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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那些事儿 | 合同常见问题分析及处理(六)——知识产权条款审查问题
 



来源:摘自《合同审查的结构与方法》

编者按:“赛尼尔法务管理”于每周二发布“合同审查”系列微信。我们的微信将以《合同审查结构与方法》一书为基础,结合其他合同审查专家的研究成果。希望这一系列的微信能成为公司法务提高合同管理技能的好帮手。《合同审查结构与方法》一书是由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人员参与完成编写。


知识产权条款是指双方对合同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及使用等内容所作的约定,目前个别合同经办人员对于知识产权条款的约定不够重视,存在随意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

一般来说,在广告类合同、技术类合同、委托设计制作类合同中,应当设置知识产权条款;在采购类合同、咨询服务类合同、委托筹办类合同、支撑服务类合同、施工类合同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知识产权条款;而租赁类合同,一般无需设置知识产权条款。

对于广告类合同(主要指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委托设计制作类合同而言,应明确作品(包括广告文案)的知识产权归属,并相应规定使用的限制,可能的模式主要包括:

1. 完全归属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允许受托方保留作为软件开发单位的署名权,下同),非经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

2.完全归属本公司,但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受托方为介绍其自身业绩需要可以引用相关的内容;

3.归双方共有,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之外,任何一方拟使用或处置该作品必须事先取得对方同意;

4.归受托方所有,但受托方对该作品的任何使用或处置均不得侵害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于软件类合同而言,应明确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并相应规定使用的限制,可能的模式主要包括:

1. 完全归属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允许卖方/许可方/受托方保留作为软件开发单位的署名权,下同),非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卖方/许可方/受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

2、完全归属本公司,但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卖方/许可方/受托方为介绍其自身业绩之需要可以引用相关的内容;

3、归双方共有,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之外,任何一方拟使用或处置该软件作品必须事先取得对方同意;

4、归卖方/许可方/受托方所有,但卖方/许可方/受托方对该软件作品的任何使用或处置均不得侵害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卖方/许可方/受托方对软件作品的任何升级应免费为本公司提供。

此外,在合同中,还应当明确规定作品中所涉及的任何文案、文档、图片、视频、软件等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应由卖方/许可方/受托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此种约定可能不能起到对抗合同外其他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但可以据此在被要求承担责任后,根据实际受到的损害向卖方/许可方/受托方进行追偿。

就我公司实际而言,知识产权条款在软件技术开发类合同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主要为委托开发,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形成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合同双方可以约定,未约定则归受托方所有。可见在缺乏约定情况下,法律倾向于保护受托方的利益。因此从自身利益出发,应争取在合同中将技术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归我方所有,并以此作为我们审查此类合同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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