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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锁定期的退出途径

 

(一)首发上市后退出的锁定期

根据私募股权基金在首发上市前进入的时间和所取得法律地位的不同,其锁定期也不同。

1.作为发起股东

如果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发行人的发起股东的,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时发行人尚未进行股改,因此在股改后自然成为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发起股东在首发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不得转让。

2.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如果私募股权基金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这种情况发生比较少,一般私募股权基金不会占发行人的控股地位,但不能完全排除这种情况的发生可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4条款的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

3.作为增资股东

私募股权基金在发行人首发上市前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入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拟上市企业的主要方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4条款的规定,“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与同上。

4.作为受让股东

私募基金在发行人首发上市前通过受让其他股东的股份进入也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重要方式。对于首发上市前12个月内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股份的私募基金,对该类股份的锁定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既有锁定期为1年的也有锁定期为3年的案例。

A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从非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新股东上市后锁定期一般适用一年。

江苏宏宝(002071)为例,该公司2006年9月8日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中股东承诺如下:“公司其他股东红塔创新、华尔润、恒德金属、衡允恭、王施涛均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而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红塔创新系通过拍卖行竞买,于2005年12月8日从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江苏宏宝的8.4%股份,于2006年1月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江苏宏宝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红塔创新系通过拍卖取得发行人原股东持有的股份,其取得股份的时间离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不到十二个月。该案例说明,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在上市后的锁定期适用一年,只有增资扩股的股份才会有三年禁售期,以股权转让方式进入的投资者不受此限。

BIPO前十二个月内受让自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期一般适用三年

以湘潭电化(002125)为例。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股东北京长运兴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持有公司股份之日(2006年5月12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北京长运兴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来源是:“2006年5月,长沙市兆鑫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光明贸易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各187.2万股转让给北京长运兴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按电化科技2005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红利确定为2.71元/股,股份转移及对价支付已履行完毕。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2006年5月12日办理完毕”。虽然根据招股说明书的编制规则,股份锁定的承诺是股东自愿作出的,但从江苏宏宝到湘潭电化,不排除监管层对控股股东的股份转让后新股东的股份锁定有延长的倾向。

5.作为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

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在投资后及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发行人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或发行人的送股取得新股。对该类股份的锁定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多是上市公司的自愿承诺。

A.通过资本公积转增取得新股

以新野纺织(002087)为例。该公司于2006年11月20日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中股东承诺如下:“发行人其他股东(包括内部职工股东)承诺:本次公开发行前,其共持有发行人4429.2万股,其中通过2006年资本公积金转增和利润分配增加1476.4万股。对于2006年资本公积金转增和利润分配前持有的股份(共计2952.8万股),按照《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对于通过2006年资本公积金转增和利润分配增加的股份(共计1476.4万股),自2006年6月23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因此,该案例说明,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视同增资扩股,转增形成的股份应当承诺锁定三年。

B.通过送股取得新股

以鲁阳股份(002088)为例。该公司于2006年11月9日刊登的招股意向书中股东承诺如下:“本公司其他股东(合计持股25,174,298股)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因2006年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10股红股增加的股份(合计12,587,149股),自2006年7月20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他股份(合计12,587,149股)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上述承诺和锁定期限届满后,相应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该案例说明,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送股,也视同增资扩股,应当承诺锁定三年。

(二)定向增发后退出的锁定期

私募股权基金也通过非公开方式,即定向增发的方式认购已上市公司的股票并在一定期限届满后抛出盈利。对于定向增发,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同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操作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三)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第七条规定,“发行对象不属于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因此,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已上市公司的股票,私募股权基金应在十二个月后退出。除非取得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否则应在三十六个月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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