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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上市指南(三)
第三部分 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和审核重点
一、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
·法律适用意见
·编报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文件》(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创业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创业板)
·审核备忘录
·其他相关规定
二、发行条件
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颁布后,发行条件由《公司法》规范改为由《证券法》规范;发行条件由具体规定改为原则性规定,具体条件授权中国证监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证券法》的规定
1、《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万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稿)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
1、主体资格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解析】 严格限制募集设立,因为公司制企业与非公司制企业相比,在公司治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有较大差异。从过去的实际情况看,非公司制企业募集设立存在严重的产权不清、业绩模拟和独立运行的基础差等问题。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解析】 为避免设立不满3年的股份公司存在的业绩模拟问题,要求股份公司设立满3年后再发行上市;为支持大型蓝筹企业上市,规定了例外条款;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与股份公司基本相同,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连续计算经营时间。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解析】 新《公司法》采用折衷的授权资本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但在公开发行前必须缴足,同时要求公司设立后必须完成财产权转移手续。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解析】 生产经营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础。
国家鼓励和重点支持的产业、高科技产业、朝阳产业、增长型产业将得到优先支持。以下产业(或业务)将受到限制:
(1)国家限制发展和要求淘汰的产业(详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受到宏观政策调控限制的产业;
(3)政策特别限制的业务,如国家风景名胜的门票经营权、报刊杂志采编业务等;
(4)不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低标准的有保密要求的业务(公司)。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解析】 为保证发行人经营业绩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参照境外市场做法,要求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和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由于企业的情况较为复杂,本着重实质不重形式的原则,未对重大变化规定量化指标,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由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作出专业判断。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解析】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实践中曾发现个别公司股权结构极为复杂,很难判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不一致的情况;或者个别公司股东持股已被质押或存在纠纷也不披露。为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特提出明确要求。
2、独立性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解析】 独立性要求与改制模式密切相关,少进行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公司的独立性就会强些,进行重大剥离调整的,独立性往往较差(鼓励企业整体改制)。 此外,取消30%的关联交易比例限制和禁止董事长双重任职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放松独立性要求,作为替代手段,中国证监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一是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二是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
3、规范运行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解析】 要求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要求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对较为常见的重大违法行为作出了补充规定;禁止仍然存在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的公司发行上市。
4、财务与会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万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1)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5)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募集资金运用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解析】 取消净资产两倍的要求并不意味着放松对融资额的监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公司运用资金的能力挂钩是为了抑制发行人的融资冲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解析】 为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不仅继续关注融资额,而且要求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做到进出留痕,方便监管。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对公司设立、财务指标、业务、高管人员的稳定性及资格、持续盈利能力、独立性、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股东合规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方面做了严格的要求。
·设立方面: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
·财务指标方面: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持续增长;或最近一年盈利,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
·业务方面: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高管人员方面:最近两年无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任职条件。
·持续盈利能力方面: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独立性:股权清晰、资产完整,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方面:治理结构完善,三会、董事会秘书及专业委员会设立并履行职责、会计基础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违规担保。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股东合规性:最近三年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年前,但处于持续状态。
·募集资金方面:用于主营业务,有明确的用途,且简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三、中国证监会IPO审核若干问题
除法定发行条件外,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还要关注税收政策、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股利分配政策、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等重点问题。
(一)董事、高管诚信问题
要求符合《公司法》21、147、148、149条,首发办法21、22、23条的规定。关注高管的竞业禁止,从改制、出资、历史沿革(子公司及兄弟公司)、资金往来等方面关注董事、高管的忠实、诚信义务。如国企管理人员新设公司收购原公司的情形、高管与拟上市公司共设公司的情形、高管持股公司与拟上市公司存在大量交易的情形,以及破产企业与高管关系的问题,需要重点关注。推荐企业发行审核时根据其过往情况,着眼于未来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二)股东超200人问题
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为上市而进行清理。如股东自愿转让,需由中介机构对转让双方是否知情、是否自愿、是否存在纠纷进行逐一核查确认。股东的股东超过200人,也不行,但如属小股东且本身就是上市公司的除外。城商行2006年后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不行。委托、信托持股不行,清理也不能超过200人。对于在发行人股东及其以上层次套数家公司或单纯为持股目的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应合并计算。但要看具体情况。
(三)独立性问题
公司的独立性一直是关注的重点。要求创业板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对中小企业板发行人而言,主业突出,还是整体上市,更侧重于整体上市,对集团经营性业务,原则上要求应整体上市;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资金占用,不仅是解决的问题,还要关注其他业务的现金流,关注其他业务对拟上市公司资金的渴求程度,从公司架构上判断未来是否发生。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仍经营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很相近的业务,并通过各种理由解析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该拟发行公司会被认为独立性存在问题,建议避免采取这种改制模式;
2、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经营的相关配套企业仍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且该类配套企业设立的目的和主要业务均是为拟发行上市公司服务。该拟发行公司的独立性存在较大问题;
3、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性也被高度关注。商标、专利、土地、主要生产经营用的厂房等是否完整地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4、董事、高管应遵守竞业禁止的规定,不能投资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同类业务的公司。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1、如界定为“共同控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报告期内股权结构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持股排名靠前的股东未发生变更;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则认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如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来界定为共同控制,关注何时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无第三方鉴证意见;
·关注历史沿革中上述一致行动人在相关会议决策中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关注对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承诺。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重大变化,主要依据中介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后的专业判断,如果总裁、财务总监变更,则中介机构出具无重大变化结论要慎重。
不允许拟发行上市公司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到3年时间就提出申报。拟发行上市公司如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必须运行满3年才能正式提出申报,因为各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必须是明确的意见而不是预计的结论。
(五)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
重大违法,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原则上,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均属重大违法行为,但处罚机关认定为不属于重大、且能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对行政处罚不服、正在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不影响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申请暂缓作出决定。
(六)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的审核
对IPO前的增资和股权转让,重点关注行为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即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是否签署了合法的转让合同,是否是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已经支付价款、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有代持;关注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新股东与发行人或原股东、保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要求披露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说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涉及工会或持股会的,要一一确认并核查;
定价方面,对于以净资产增资或转让、或者以低于净资产转让的,要说明原因,并且要求中介机构进行核查;涉及国资的,关注是否履行评估及报备,是否履行公开挂牌拍卖等程序,如程序违规,需取得省级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
关于股份锁定,发行前一年增资的股份锁三年,发行前一年从应当锁三年的股东处转让而来的股份锁三年;高管的直接、间接持股,均需符合公司法142条的锁定要求。
(七)环保问题
·严格按照环保总局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拟投资项目是否会产生环境污染,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环保要求。
·同时也侧重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环保的核查结论。中介机构核查中要关注环保设施、环保支出与实际情况是否匹配情况
·对于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电力、建材、造纸、酿酒、制药、纺织、制革、采矿等重污染行业,需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环保是否合法的证明文件。
·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保荐人和律师应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核查意见,并取得相应环保部门的意见。
保荐人须到现场进行尽职调查,不可仅凭环保局的证明文件下结论。
(八)土地问题
·生产经营用地一定要合法、合规;
·募投项目中有新增用地,必须签署了正式的土地出让合同,有明确的出让价格;
·拟发行上市的房地产公司,募投用地必须拿到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
保荐人及律师应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作为规范性文件,应将其作为核查及发表意见的依据。
房地产业务,要专项核查以下内容并发表意见:1、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办理情况;2、土地出让金或转让价款的缴纳或支付情况及其来源;3、土地闲置情况及土地闲置费的缴纳情况;4、是否存在违法用地项目;5、土地开发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是否存在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的,项目用地应已经落实,即要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投资非房地产项目的,项目用地应基本落实。招股书中应披露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方式、相关土地出让金、转让价款或租金支付情况、产权登记手续办理情况。
(九)先A后H及H股公司回境内上市问题
先A后H要点:A股材料受理后,可向港交所提交申请材料;A股的发行比例须满足法定最低比例(10%或25%);H股的价格须不低于A股发行价,H股定价原则须披露;H股公司可独家发起,先A后H不能独家发起;信息披露按A股要求进行。H股公司回境内上市要点:按首发要求申报和审核;计算最低发行比例时合并H股公众股;信息披露从“孰严原则”;面值不是1元的也可发行;暂不考虑香港创业板上市企业转A股,可先转让香港主板后A 股。
(十)文化企业上市问题
共性问题:股份公司设立不满三年。独立性有缺陷,难以做到整体上市,如出版集团中,有的出版社不能进入上市公司;报业及电视台改制,核心资产不能进入上市公司;存续部分生存能力差。经营区域性明显,行政分割制约了发展空间。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不突出。
建议:支持文化企业整体重组;先规范改制,大量的文化企业豁免发行上市条件是不现实的;支持拟上市文化企业跨区域拓展,形成优胜劣汰机制;支持已上市文化企业并购重组,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十一)军工企业上市信息披露问题
军工企业申请信息披露豁免,首先,必须报国防科工委同意;其次,保荐机构须判断豁免披露是否影响投资者的判断;如果豁免披露的内容过多,将被认定不适宜成为公众公司。
(十二)外资化架构问题
关注的对象是:本来是境内个人持有的境内企业,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SPV,然后将境内企业股权转给SPV。真外资投资的,不受此审核要求影响。
审核态度:将外资架构恢复为境内直接控股,如果没有导致实际控制人、高管、业务的调整,且外资化和落地过程符合外资、外汇管理规定,则不构成上市障碍。对于境内企业外资化后转让股权的部分,可以保留,仅要求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恢复为境内直接控制。
外资化架构不变的企业上市,目前仍然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目前来看存在的问题:
·资金流动、股权安排、股东承诺等情况比较复杂,如公司治理、股权退出、对赌条款等情况难以核实;
·避税港公司本身缺乏透明度,控股股东等情况难以核查;
·假外资现象突出(超过三分之一),对经济存在负面影响
根据1995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该规定尚未明确废止,目前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后3年内办理股权转让如经过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原审批机关批准即可,并不属于违反规定。
(十三)分拆上市
·境内上市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尚不可操作,关键取决于上市部的意见。
·境外上市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取决于境外是否有相关规定,审核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业务的相关性。
(十四)实际控制人在服刑期间
虽然首发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但认为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应比高管更为严格,因此,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十五)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问题
由于我国的社保、公积金缴纳规定不尽完善,各地具体操作不尽相同,使部分企业在为农民工、流动职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方面存在困难。
·对于未能为部分员工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的企业,需进行以下工作:
·核实和说明未能缴纳的原因;
·取得当地社保部门的相关文件;
·实际控制人承诺:如需补缴,由其承担。
(十六)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
·国有资产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评估确认手续。
·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是否经过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收购国有资产价款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其转让款项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履行支付手续。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个人时,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同时,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时,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计、清产核资、公开挂牌交易等程序。
(十七)国有企业改制程序瑕疵问题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程序中存在未经评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净资产等瑕疵问题,不建议进行补充评估等方式,可通过以下方式弥补:
·核查改制当时是否存在相关特殊规定或文件;
·国资部门的事后确认文件,对于重大程序瑕疵需取得省级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
(十八)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如何进行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在提交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时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文件,律师应对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的合法性出具意见(包括企业在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时产权转让、分红行为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企业在改制时一般会取得当地政府部门关于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的批准文件,企业在提交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时应进一步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文件。
(十九)外资企业同业竞争问题
外资企业在大陆和海外都存在业务的,通过市场分割协议或海外停业等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很难得到认可,主要是市场边界难以确定。
(二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问题
·审核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话,不要求撤回材料,但需要就变更的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发表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无明确限定,要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经营模式确定,如工程类企业募集资金多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可行的,而传统的生产型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宜过大。
(二十一)税收政策
·发行人发行后执行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
·发行人前三年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政策不符的,省级税务部门应出具确认文件,发行人应就可能被追缴的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
·近三年内有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税务部门处罚。
在说到税收返还时,指出中国税收制度不规范,税法执行受政策影响大,企业纳税不合规情有可原,但无论如何,发行人不能将可能的风险转嫁给新的投资者。
对历史上的税收不规范,如某企业迟延交税,06年该完的税至08年才交,处理建议:
·找当地政府政策支持,如该企业提交了县政府会议纪要,对该类企业可减免缓;
·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不处罚;
·律师、保荐人意见;4、股东承诺。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建议:
·按当地政策计提;
·股东承诺如计提不足,原股东补足。
(二十二)资产评估增值问题
·对于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进行评估调账的,不构成障碍,但要求持续运行三年方能申请。
·对于公司以评估增值的自有资产对自身进行增资的情况,属于出资不实,必须进行纠正。
·对于企业历史上的出资资产质量差、评估价值较高的情况,属于会计问题,应合理计提减值。如要对评估增值过高的出资进行现金补足,不需要对出资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补足的现金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对于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未能进行评估的,属于程序瑕疵,不提倡评估复核,需要主管部门对改制出具意见。如改制时资产已摊销完毕,对目前财务状况无影响的话,不构成障碍。
(二十三)非典型同一控制人下合并、业务重组
·通过资产、股权收购方式属于典型的同一控制人下重组,要将收购的资产、股权可作为独立核算主体,进行追溯调整,纳入合并申报报表。
·通过业务承接、人员承接、销售渠道承接的方式属于非典型的同一控制人下的重组,要做延伸审计,即将被承接业务、人员、销售渠道的原企业进行审计,并纳入备考合并利润表,以供参考。
·另,如有同一控制,又有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但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为辅时,两种合并统一计算,按同一控制下合并的相关指标计算运行时间。实质为放松管制。
(二十四)出资时存在虚开发票问题
某公司上市过程中被举报设立时实物(固定资产和存货)出资用的是假发票,称系评估机构评估时要求提供,而股东取得资产时未有发票。涉及金额700万元,占当时注册资本的90%;且申报期末固定资产、存货已经没有账面余额。会里意见是虽然目前来看金额不大,但性质是作假,要做特别提示且提请发审委关注。
(二十五)评估增值过大
某公司股东以生产线出资,原值7800万增值为3亿元,使得公司注册资本由750万变为3.5亿元。会里认为评估报告和后来复核的评估报告不能反映资产评估增值的合理依据,企业关于对该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等原因导致增值说法,会里表示难以认同。
(二十六)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
会计估计变更,应未来适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应追溯调整。如某企业2008年末账面股票投资由于股价下跌存在浮亏,即使2008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股票价格已大幅上涨,但该企业2008年末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还应依据2008年末的市场价格确定。
某证券公司,2004年因擅自将委托方资金购买股票涉诉,1亿元委托资金产生损失8300万元,当年作了预计负债,导致当年亏损。2007年因满足上市条件需要,又根据07年的市场环境认定该处理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使得2004年盈利。属于典型的滥用会计差错。
(二十七)发行前相近业务剥离
业务相同,为包装业绩而剥离不符合整体上市要求;纵然是不同业务,也不鼓励剥离,重点鼓励整体上市。
(二十八)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差异
无差异是不正常的,说明作假;有差异没有关系,披露即可。
差异大,大幅调增报告期利润的:
·取得充足证据,说明该差异的真实性;
·由于差异产生的补缴税款事项,需要取得税务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确认不对补缴税款进行处罚;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如因补缴税款事项而遭到罚款,由其承担。
会里要求提供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公司当年度向税务部门实际报送的财务报表。目的是通过报表差异发现问题。
目前很多公司按照经申报会计师审计后的申报报表,相应更改原始报表,导致原报与申报基本无差异,由此掩盖了重大审计调整事项。
(二十九)“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理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中,“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是从合并口径要求的。对于母公司报表的最近一期末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要做出合理说明、解释。同时对于母公司属于控股型公司的情况,要关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要从制度安排上保障将来的利润分配能够得到满足。
(三十)股利分配政策
企业在发行前必须做出分配决议,并在发行申请材料中充分披露分配方案。
·发行前滚存利润归老股东享有还是新老股东共享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
·发行前滚存利润归老股东享有的,必须是经审计确定的已实现利润数并在发行前分配完毕,公司不应当对未经审计利润作出分配决议。
·发行前滚存利润归老股东享有的,应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
(三十一)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
·发行人所处行业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利润在行业中的排名。
·发行人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及劣势(包括成本、价格、技术、研发、生产工艺、质量、服务、营销、管理、资源、人才、文化等因素)。
(三十二)其他
审核期间股权变动,撤回重报。小股东的股权变动也要撤,小股东中有工会持股,也不行。
第四部分 募集资金量测算
一、发行市盈率指标(反映估值水平的高低)
当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将股份向投资者发售时,公开发行的市盈率越高,则发行溢价越高,公司现有股东的投入产出比越高,公司价值就越能得到体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时发行市盈率的高低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股票市场走势与整体估值水平。
·公司所在行业的估值水平及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与盈利预期。投资人对公司发展前景及盈利预期取决于公司过往经营业绩、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募集资金投向、公司经营风格等。
·公司改制方案、组织架构、运行规范程度、信息披露情况等。改制方案好、组织架构合理、运行规范程度高、信息披露充分的公司,投资人对其估值一般较高。
·承销商之估值水平、询价与定价能力、销售能力、包销实力等。(1)在询价制度推出后,承销商的估值技术能力、市场推介与销售能力对发行价格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2)承销商的资本金实力也将对定价产生很大的影响,资本金较小者包销能力较小,倾向于压低股价,资本金较大者在与发行人进行价格谈判是较为宽松。
二、募集资金量测算
理论上,募集资金量=发行数量×发行市盈率。因此,在外部约束条件市盈率既定的情况下,募集资金量就取决于发行数量。可是,由于资本的稀缺性,目前实际操作中,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IPO时发行数量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
因此,现有条件下,预期募集资金量=净利润×预期发行市盈率×25%。
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规定:“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公司募集资金数量取决于公司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因此,虽然中国证监会取消了原来证监发〔2003〕116号文关于募集资金不得超过净资产2倍的硬性规定,但对公司及其现有股东而言,并非募集资金数量越大越好。
改制上市工作时间表(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例,仅供参考)
时间
工作内容
相关责任方
备注
T+0
会计师出具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会计师
T+7
与潜在投资者谈判,并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发行人、保荐人、律师
T+10
增资资金到位
发行人、保荐人、会计师、律师
T+11
验证注册资本,办理增资扩股的工商登记
发行人、会计师
T+12
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
T+20
会计师出具设立股份公司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会计师
T+20
召开董事会,审议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召开股东会的议案
发行人、律师、保荐人
T+35
召开股东会,审议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议案
发行人、律师、保荐人
T+35
签署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
发行人、律师
T+35
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股份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发行人
T+40
取得股份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发行人
T+40
会计师出具股份公司的《验资报告》
发行人、会计师
可能需要评估报告
T+50
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首届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并聘任公司高管人员,开始拟定公司治理基本制度
发行人、保荐人、律师
T+50
向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股份公司设立登记
发行人
T+55
工商登记完毕,取得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
T+55
签署辅导协议、开始辅导
发行人、保荐人
T+60
制作辅导备案材料并向证监局报送
发行人、保荐人
T+60
各中介结构进场制作申报材料,公司取得相关批文
发行人、保荐人、会计师、律师
文件
1、中介机构制作文件(详见附件申请文件目录)
各中介机构
2、公司取得或出具下列文件: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2)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合法的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征收机构出具的最近3年及1期纳的合法纳税证明
(4)发行人工商、土地、环保、社保等方面的守法证明
(5)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出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发行人
T+150
会计师出具三年一期的审计报告
会计师
T+155
制作并报送辅导验收材料,向证监局申请验收,在申报之前取得验收报告
发行人、保荐人
T+155
召开董事会审议上市事宜
发行人
T+165
申报材料初稿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会计师
T+170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市事宜
发行人、律师
T+175
申报材料定稿
发行人、保荐人、律师、会计师
T+179
申报材料印刷制作完成
发行人、保荐人
T+180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正式IPO申请材料,进入审核程序
发行人、保荐人
注:在材料制作过程中,发行人需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系列公司治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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