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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相关问题研究(上)

股权回购,是指公司以支付对价方式向股东购买本公司股权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公司购买公司自己。

公司回购股权或股份等同于股东撤回其对公司的出资,这与公司资本不变原则及股东责任的要求不符,所以原则上公司不得向股东收购股权或股份。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向股东收购股权或股份,但不能长期持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让或者作出相应的减资处理。

一、有限公司可以回购股权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本公司的特定股东回购本公司的股权。特定股东是指对股东会通过的上述三项决议投了反对票,并依法向公司提出收购股权请求的股东。其他股东不得向公司提出收购股权的请求,公司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无论是公司向股东收购股权,还是股东向公司出让股权,都可能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上述三项相关决议60日内,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回购协议的,股东可在自股东会通过相关决议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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